※ 引述《skyflyli (萊茵哈特)》之銘言:
: (簡體中文)
: 領海定義是12海里 一般沒爭議 國與國間有爭議的在經濟海域和大陸棚(架)的界定
: 經濟海域是200海里 指在範圍內 水中資源的擁有權 如魚、蝦...等漁業資源
: 大陸礁層或大陸棚(或架)定義有幾種 距離可從200海里至350海里 指在範圍內 海底地
: 層內資源 如礦石、石油等天然資源
: 其定義為:
: 1.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
: 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
: 到200海里,則擴展到200海里的距離
: 2.在大陸邊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超過200海里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國應以下列
: 二種方式之一,劃定大陸邊的外綠...
: 總之 最遠可達350海里 或不應超過連接2500公尺深度各點的2500公尺等深線100海里
: (詳見海洋法公約第76條的說明)
: www.gov.tw/EBOOKS/TWANNUAL/show_book.php?path=1_002_004
: 台灣在68年9月6日正式採用 並公開宣告
: 一、領海為自基線至其外側12海里之海域
: 二、經濟海域為自測算領海寬度之基線起至外側200海里之海域
: 經濟海域與他國已宣布之經濟海域重疊時 其界線由相關國家政府協議、或依公認
: 之國際法劃定原則劃定之
: 三、對鄰接其海岸之大陸礁層 依1958年日內瓦大陸礁層公約及國際法一般原則所應享
: 有主權上之權利 不因本經濟海域之宣布及任何國家經濟海域之設置而受影響
: 法源通過:
: 86年12.30三讀通過 「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87年1.2 三讀過過 「領海及鄰接區法」
: 在「領海及鄰接區法」 我國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間之領海重疊時 以等距中線為其分界
: 線 若有協議 則從其協議
: 在處理國家領海爭議時 先要弄清楚是爭執「領海」、「經濟海域」還是「大陸礁層」
: 比如板友提供的www2.beareyes.com.cn/bbs/u/225.htm網址 該文中提到
: 中國與日本在東海的領海爭執
: 中國以大陸礁層界定領域 主張有350海里的範圍
: 日本以經濟海域界定領域 主張雙方重疊區域應以等距中線來劃分
: 這點我覺的疑問
: 若按大陸架第1點的定義 日本的主張也屬大陸架取得的定義
: 「不足200海里 則擴展到200海里的距離」
: 要取得超過200海里的大陸架 才用第2點的定義取得超過200海里的部分
: 按這個意義來看
: 超過200海里之外的大陸架取得
: 在公約中並未明確有優先他國主張200海里大陸架的權利
: 為何該文章一直強調日本是以經濟海域劃疆界??而不是以大陸架200海里的主張
: 這疑問就留待其他板友提供新的見解吧
就我粗淺的記憶回答一下
我記得從日本的琉球群島到釣魚台之間有一道海溝
深度好像大約700至1500公尺(還是海浬?)
如此一來 根據1982年海洋法公約中76條大陸架的定義
"...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就不符合了
我想是因為這樣所以日本才以專屬經濟區來主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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