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大家關於國際法上的爭端和平解決問題.
國家雙方倘若涉及到刑事上的案件
那是否還符合國際法院需要得到雙方之間的同意方能執行管轄權呢?
一個實際的例子如:
當年1980年驚駭國際社會的"伊朗德黑蘭人質挾持事件"
上課時因為聽老師說.當年美國的劣勢在於伊朗遲遲不肯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
導致卡特總統陷入重大的危機之中.
但是我覺得此事件有危害到人質的安全問題.為何國際法院還要得到伊朗的同意
方能管轄呢?
還是我們老師說錯了阿?
請大家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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