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IA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請教大家關於國際法上的爭端和平解決問題. 國家雙方倘若涉及到刑事上的案件 那是否還符合國際法院需要得到雙方之間的同意方能執行管轄權呢? 一個實際的例子如: 當年1980年驚駭國際社會的"伊朗德黑蘭人質挾持事件" 上課時因為聽老師說.當年美國的劣勢在於伊朗遲遲不肯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 導致卡特總統陷入重大的危機之中. 但是我覺得此事件有危害到人質的安全問題.為何國際法院還要得到伊朗的同意 方能管轄呢? 還是我們老師說錯了阿? 請大家指點迷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0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