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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美司法部長強調擊斃本·拉登正當合法 新聞來源: (須有正確連結) http://china.kyodonews.jp/news/2011/05/8527.html   【共同社華盛頓5月5日電】美國司法部長霍爾德4日在出席參院司法委員會聽證會時 就擊斃基地組織領導人本·拉登一事稱「將敵方司令官作為攻擊目標是合法的。例如在第 二次世界大戰中擊落日本聯合艦隊司令官山本五十六的座機時也曾如此」。   霍爾德指出,本·拉登是「製造了9·11事件的基地領導人」,「追捕本·拉登作為 國家自衛行為是可以得到認可的」,他並不認為其中存在法律問題。(完) ------------------------------------------------------------------------------ 標題:美國專家:打死本‧拉登合法 新聞來源: (須有正確連結) http://cn.wsj.com/big5/20110506/bus154839.asp?source=rss 許 多美國法律專家堅信﹐關於突擊隊在巴基斯坦展開突襲殺死烏薩馬‧本‧拉登(Osama bin Laden)的行動、以及近幾年對基地組織海外成員實施的類似行動﹐白宮擁有堅實的 法律基礎。 法學教授和軍事行動專家們一致將2001年9‧11恐怖襲擊後不久國會通過的一項法律作為 法理依據:授權使用武力決議(Authorization for Use of Military Force)。 根據該法律﹐只要總統認為誰是協助過2001年恐怖襲擊的國家、組織和個人﹐總統就可以 針對其使用一切必要及適當的武力。決議認為這一行動是正當的理由是它屬於自我防衛﹐ 旨在防止今後有任何針對美國的國際恐怖主義行為。 研究軍事行動的法學專家說﹐該決議適用於此次對本‧拉登在巴基斯坦藏身地的襲擊這樣 的軍事行動﹐也適用於過去對基地組織海外活動的突襲。 杜克大學(Duke University)法學教授西利曼(Scott Silliman)及其他法學專家說﹐ 數十年前制定的有關武裝沖突的國際法似乎也對此次突襲和其他類似行動提供了支持。這 些法律以及《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中的條款要求﹐一個國 家的政府若要在另一國領土上展開軍事行動﹐需要提前獲得該國的同意。但有一個限制條 款:該國有能力並願意自行解決問題。 專家說﹐美國可以說巴基斯坦不願意承擔搜捕本‧拉登的工作。對索馬里、也門及其他似 乎不願意或缺乏實力攻擊基地組織的國家﹐在其境內實施的無人駕駛飛機襲擊也可用類似 的理由作為依據。 一些專家說﹐基於這些條文﹐在加上基地組織有使用自殺式炸彈襲擊者和在藏身處埋設陷 阱的不良歷史﹐在確定突襲時打死嫌犯是否合法時﹐嫌犯是否攜帶武器或伸手拿武器就無 關緊要了。 按照國際法﹐若目標人物正試圖投降﹐那麼殺死他就是違法的。白宮說本‧拉登對逮捕進 行了“反抗”。 Dionne Searcey ※每日每人發文、上限量為十篇,超過會劣文請注意 ⊕標題選用"新聞",請確切在標題與新聞來源處填入,否則可無條件移除(本行可移除) -- 「就像其他各類集體主義一樣,種族主義也尋求不勞而獲。它尋求自動獲得知識﹔它尋求 自動評價人們的品質而忽略運用理性或道德判斷的責任﹔而更重要的是,它尋求自動的自 尊(或偽自尊)」 Ayn Rand<The Virtue of Selfishnes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2.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