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IA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這份安全協議的爭議滿有意思的, 姑且先撇開該協議侵害人權的顧慮,從「干涉內政」的角度來思考看看。 GCC安全協議開頭就強調了各成員國的主權與獨立性,肯定了不干涉內政原則。 同時,協議也同意各締約國打擊來自外國人民干涉本國事務的行為。(Art.1, Art.3) 可是,由於協議要求各締約國針對「干涉他國內政的行為」提供情報和配合司法引渡, (Art.4, Art.11, Art.16) 科威特有些國會議員認為這使得主張不干涉內政的協議本身構成了對科國內政的干涉。 還可以把狀況弄得再複雜一些, 板友可能還記得就在今年三月,沙烏地阿拉伯、阿聯和巴林召回了三國駐卡達的大使, 理由是抗議卡達「干涉成員國內政」。(可參考 #1J66cjSN (IA) 這些波灣國家在搞什麼呀 XD 不干涉內政原則 「人權觀察」批評這份協議對於「干涉內政」一詞語焉不詳。 如果我們搬出聯合國憲章, 憲章界定干涉內政就是「干涉任何國家在本質上屬於國內管轄之事件」(Art.2(7)) 這應該是最為人所知,也最常被引用的定義。 不過由於後來的「民族自決」和「保護責任」兩項概念的發展, 憲章的定義現在其實已經難以適用。 以保護責任為例,2011年聯合國基於利比亞境內的人道主義威脅, 安理會決議授權聯合國成員國除了不得派兵佔領利比亞之外, 「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護利比亞平民。(S/RES/1973) 北約之後對利比亞軍事干預,用飛機攻擊利比亞地面的政府軍。 雖然以維護國家主權完整、政治獨立而言,不干涉內政原則仍然是國際法的重要部分, 不過從前例的國際實踐來看,不干涉內政原則確實正被逐漸侵蝕。 「人權觀察」擔憂GCC安全協議對干涉內政的界定模糊, 使得批評他國統治者也可能構成干涉內政,因此侵犯言論自由。 「人權觀察」的擔憂也許是真的,不過干涉內政的內涵受到國際實踐而被形塑, 這份協議對於干涉內政的界定,應從協議其他部份正面表列的具體行為來看, 批評條文裡的原則用語未免有點雞蛋裡挑骨頭了。 GCC的不干涉內政 前面提到聯合國對於不干涉內政原則的轉變, 這個轉變的原因與聯合國的安全觀念改變有關。 從集體安全的角度來看聯合國,它在成立時認定的安全威脅是來自於國家境外。 為了保衛成員國的國家安全(涉及主權與領土完整),因此會有不干涉內政的原則。 可是後來聯合國成員發覺一國的內亂、種族屠殺所造成的傷亡並不亞於戰爭。 換句話說安全威脅不只來自於成員國境外,也來自國家境內。 因此聯合國開始修正安全觀,同時在實踐上對不干涉內政做出轉變。 波灣合作理事會跟聯合國不同, GCC成立時認定的安全威脅不只來自國家境外,也來自國內(伊朗的革命輸出), 這是不干涉內政在此成為焦點的原因。 2011年阿拉伯之春,巴林國內什葉派與遜尼派發生大規模衝突, 巴林國王請求GCC出兵協助平息內亂,當時科威特的態度也是反對。 科威特反對GCC的安全協議由來已久, 在這份協議的早期版本,是允許聯合安全部隊進入成員國境內的。 科威特做為波灣小國加上自身的歷史經驗,會有顧忌也很自然。 現在這份條約案還在科威特的國會內, (科威特算是GCC六國之中代議政治比較活躍的國家) 反對這份協議的科威特議員認為這份協議有多處違憲, 包括侵害言論自由、個人資訊和引渡規定等。(Art.36, Art.37, Art.46) 另外在聯合安全部隊方面,認為只能用於防衛國外的威脅。 簽署協議的科威特官員建議國會就協議是否違憲的問題交給憲法法庭仲裁。 可是,科威特的憲法法庭依法僅解決「已成為法律」的憲法爭議, 也就是說國會必須先批准這份協議,然後憲法法庭才有管轄權。 反對派的議員當然不肯,於是雙方就僵持不下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161.51 ※ 編輯: ipfu (1.173.161.51), 05/02/2014 0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