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大國小國各為己利 協商分外艱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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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10.20
閻紀宇/特稿
歐洲聯盟《改革條約》從今年6月正式浮上檯面以來,各方雖然有共識一定要推動通過,
然而27個成員國各有自身考量,對於某些涉及國家內政與利益的議題,不願輕言讓步。
而且大國與小國的立場有基本歧異,大國要求與其政經實力相當的權利,小國則擔心
大國壟斷歐盟政策主導權。這些糾葛複雜的因素,導致《改革條約》的協商過程分外
艱辛。
最具爭議的問題之一,就是歐盟部長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這
個組織與歐洲議會同為歐盟最高立法機構,目前表決時最常用的機制是複雜,但對小國
有利的「有效多數」,未來將簡化為「雙重多數」,亦即議案若要過關,投贊成票的成
員國數目至少是歐盟全體的55%(15國),而且其人口總數要佔全體的65%。
新機制對大國較為有利,德國、法國、英國、義大利、西班牙五大國的人口加起來,就
佔了歐盟約62.6%。因此以波蘭為首的小國集團群起反對,雙方一度僵持不下,最後各
讓一步,雙重多數機制從2014年11月啟動,但設有2年5個月的新舊機制並用緩衝期,而
且各個小國還可以結合為「阻擋少數」,暫時阻擋議案過關。
在涉及國家內政的議題上,《改革條約》較受關注的作法是賦予2000年《歐盟基本權利
憲章》法律約束力,要求全體成員國遵循。但英國與波蘭等國深懷戒心,不樂見歐盟的
「歐洲法院」藉此「干涉」其內政,因此協商取得一定程度的豁免權。
此外為了平息成員國對於喪失主權的憂慮,《改革條約》也讓各國國會扮演更重要的角
色。日後歐盟各機構在推動法案立法之前,需在8星期之前知會各國國會,讓他們表達意
見。而且法案通過之後,如果有三分之一成員國的國會提出異議,歐盟就必須重新審議。
最後一個高度爭議性問題是:未來歐盟的定位到底是一個「國際組織」,還是一個「超
級國家」?
《改革條約》增設了歐盟高峰會議主席(歐盟主席)與歐盟外交事務暨安全政策高級代
表(歐盟外長)兩個新職,擴大歐盟執行委員會、歐洲議會與歐洲法院的權限,並增列
了許多共同政策目標,似乎讓歐盟越來越有「國家」的架勢。
但是分析家認為,整體而言,未來歐盟的型態仍然比較接近國際組織,各成員國仍然是
不折不扣的主權國家。歐盟主席頂多只是一個虛位「元首」,而所謂的「歐盟外長」也
只能執行得到成員國一致同意的政策。
先前英國與法國的「疑歐派」擔心,兩國在聯合國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席位將被歐盟取
代。如今看來實屬過慮,因為《聯合國憲章》第4條明文規定,唯有「國家」才能成為聯
合國的會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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