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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專欄介紹了盧安達集體屠殺後,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間的族群和解。 在盧安達悲劇結束後,除了國內社會的傷口需要治療之外, 另外還有一項遺緒值得一提: 那就是「國家保護責任 (R2P)」的推動。  ╔ R2P的三個支柱═══════════════════════════╗ ║ 1. 國家有責任保護人民免受戰爭罪、危害人類罪和滅絕種族罪的侵害。 ║ ║ 2. 國際社會有責任支援各國保護其人民。 ║ ║ 3. 如果和平手段不足以解決問題,而且國家明顯未能保護其人民時,國際社║ ║ 會應隨時準備根據《聯合國憲章》提供的所有授權採取行動。 ║ ╚═══════════ 聯合國秘書長在大會的報告 (A/63/677、A/66/874)╝ 從「不干預」到「不冷漠」 國際社會在盧安達袖手旁觀的結果,讓80萬人在短短100天之內喪生。 這個國際社會「集體性的失敗」推動了R2P概念的建立: 國家有保護其國民的責任;國際社會有協助國家保護其國民的責任; 如果國家不願或無力保護其國民,那麼國際社會應及時接手承擔這個責任。 http://www.un.org/zh/preventgenocide/adviser/video_5.shtml 另外在2000年《非洲聯盟組織法》(Constitutive Act)中,也有這樣的原則規定: Art.4(h) 在發生戰爭罪、種族屠殺和危害人類罪的嚴重情勢下,聯盟有權根據大會的 決定對某一成員國進行干預; Art.4(j) 成員國有權要求聯盟進行干預,以便恢復和平與安全。 關於第三支柱的一些爭論 R2P的概念固然有人道主義的考量, 但其中的第三支柱卻挑戰了傳統「國家主權的神聖性」與「不干預原則」,而有爭論。 為R2P辯護的論點提到了主權的雙重責任性: 對外尊重他國的主權、對內則是尊重國內所有人的尊嚴與基本權利。 對於主權原則的保障並不意味著國家擁有對本國人民任意為所欲為的權力。 在聯合國秘書長2009年的報告書中則是指出, R2P的目的在於確立更負責任的主權,「保護責任是主權的同盟,而非敵手」。 (也有論點提到國家對於R2P行動的「事先同意」, 不過這是契約論裡人民對於政府服從義務的推理, 國際間並不存在高於主權的世界政府。) 其次,是進行第三支柱的形式要件爭議: 和平手段不足以解決問題、國家明顯失職、聯合國安理會的授權。 「在安理會沒有授權的情況下, R2P提供了國際法的另一個層次,即以人道主義的名義進行干預。」 上面這種解釋是錯誤的,聯合國憲章禁止在非自衛和沒有安理會授權的情況下使用武力。 可是如果考慮到安理會授權這個要件,R2P的概念就會變得有些詭譎。 因為R2P是從人道價值出發的概念,可是安理會事實上是一個政治機構, 相較於道德來說,(常任)理事國往往更優先考慮的是國家利益。 (以近期的敘利亞人道危機為例,  R2P的干預行動即止於安理會,第三支柱在敘利亞完全行不通。) 再次,也有論點質疑干預的作用。 一方面即使有了安理會的授權,武力干預還是可能被大國用做支持他國特定勢力的工具。 在外表裹著人道保護的糖衣下,正當化干預的意圖反而糟糕。 而另一方面,武力干預是不是真的有效也很難說。 (剛果民主共和國在聯合國多年的干預行動後情勢仍然嚴峻; 南蘇丹的公投獨立無從判斷是武力干預還是外交手段的作用更大, 遑論南蘇丹獨立後內亂衝突而導致的人道危機還是沒能解除。) http://goo.gl/EYZGWY (R2P選項中的軍事迷思) 持續發展中的R2P實踐 本月初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在歐非峰會上再次提到中非共和國的人道危機, 並敦促歐洲國家履行R2P的承諾。 相較於悠久的主權原則,R2P是2000年後才逐漸成形的新興概念。 如果說一國的憲法、國家間的條約都會因時勢變遷而有修正的需要, 那麼其實「主權」、「不干預」這些國際法原則 也可以隨著國際社會觀念的改變而逐漸賦予其新的內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5.243.3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IA/M.1397379026.A.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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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antin:推 04/13 17:24
tyr5101:推 04/14 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