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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閒晃看到有人講到 245(k) rule, 發現對短時間 out-of-status 的人還 蠻有用的, 分享一下資訊。 簡單說, 移民法案 245(k) 可以用來幫助短期逾期居留或身份過期的職業綠卡 申請者解套,只要過期的日期累計小於 180 天, 有可能引用這法條來豁免, 而不會被 245(c) 的規定拒絕。 幾個重點是: 1) 只有申請職業綠卡適用 2) 上次入境必須經由移民官員審核入境 (例如機場而非陸路, 持簽證而非旅行證) 3) 只適用下列情形: a) failed to maintain, continuously, a lawful status; b) engaged in unauthorized employment; or c) otherwise violated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alien's admission. 一個實用的例子是,假如某人 H-1B 1/1 到期,但是綠卡的 PERM 還沒過(看起來 快過了),他可以利用這法條暫時留在美國,等到 PERM 通過再申請境內轉換 而不會因為短時間的 out-of-status 而被拒絕。同理,假如某人在 renew EAD 時出了差錯而接不上,也可以避免掉因為這個而 I-485 被拒絕。 比較極端的例子我就不說了,以免帶壞小孩 :p 詳細的法條和去年 USCIS 的說明請看下列網址: http://0rz.tw/BurmX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http://0rz.tw/EIWCw (PD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4.16
cchris:有個小錯;不論陸海空入境都一樣,都算有經過移民局官員審查 05/12 12:38
cchris:只要是由有邊防駐守的地方入境就是合法入境(包括加拿大機場 05/12 12:38
pest:其實不是很懂什麼狀況下會正式入境但沒有給移民官員審核 05/12 13:47
cchris:只有偷渡或是從沒有管制的地方入境卻不申報(不合法)才會 05/12 14:05
pest:從陸路去加拿大或墨西哥三十天內回來算嗎? 05/12 14:17
cchris:只要從官方口岸經過移民局官員允許入境的就是合法入境 05/12 14:32
cchris:從哪個路線/經哪一國/離美時間多久並不重要;非偷渡就是正式 05/12 14:34
cchris:如果游過界河,或用私人船隻穿過五大湖卻不通報,就算是偷渡 05/12 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