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ish510:感謝你! 05/19 09:51
剛剛去查了一下外交部領事局的網頁
http://www.boca.gov.tw/lp.asp?CtNode=76&CtUnit=48&BaseDSD=7&mp=1
裡面的「護照條例」第 14 條寫道:
http://www.boca.gov.tw/content.asp?cuItem=743&mp=1
護照所記載之事項,於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加簽或修正。
前項加簽或修正之項目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但「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針對上述第 14 條的補充說明裡
並沒有包含《緊急聯絡人資料》頁的內容
http://www.boca.gov.tw/content.asp?cuItem=1244&mp=1
然後啞虎騎貘姿勢佳裡的回答則是: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030101980
可以
但是第一頁不能塗改
否則會觸犯偽造文書罪
問跟答的時間都是今年三月
代表知識團的領域有包含生活法律,可信度應該還蠻高的
但是如果你還是會怕的話
真的建議你打電話去領事局問一下
我自己以前舊護照也是有塗改緊急人資料
但是換成晶片護照後,規定有沒有改我真的不知道 XD
※ 引述《wish510 (^_^)》之銘言:
: 我之前申辦的是電子晶片護照,
: 在第三頁有一欄是緊急事故聯絡人的姓名及地址電話,
: 當時已用藍色原子筆填寫上我老媽的連絡方式,
: 結果我老媽換電話,我長時間不在家,
: 她就很貼心地直接用黑筆在原本號碼地方,寫上新的電話號碼,
: 也就是說黑色字底下仍隱約可見原本的電話號碼,
: 直到今日我翻開護照一整個大驚,這樣出入境會不會有問題?
: 請問我可以用立可白塗掉重寫補救嗎
: 還是.....我要花錢重辦護照了? 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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