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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去查了一下外交部領事局的網頁 http://www.boca.gov.tw/lp.asp?CtNode=76&CtUnit=48&BaseDSD=7&mp=1 裡面的「護照條例」第 14 條寫道: http://www.boca.gov.tw/content.asp?cuItem=743&mp=1 護照所記載之事項,於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加簽或修正。 前項加簽或修正之項目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但「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針對上述第 14 條的補充說明裡 並沒有包含《緊急聯絡人資料》頁的內容 http://www.boca.gov.tw/content.asp?cuItem=1244&mp=1 然後啞虎騎貘姿勢佳裡的回答則是: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030101980 可以 但是第一頁不能塗改 否則會觸犯偽造文書罪 問跟答的時間都是今年三月 代表知識團的領域有包含生活法律,可信度應該還蠻高的 但是如果你還是會怕的話 真的建議你打電話去領事局問一下 我自己以前舊護照也是有塗改緊急人資料 但是換成晶片護照後,規定有沒有改我真的不知道 XD ※ 引述《wish510 (^_^)》之銘言: : 我之前申辦的是電子晶片護照, : 在第三頁有一欄是緊急事故聯絡人的姓名及地址電話, : 當時已用藍色原子筆填寫上我老媽的連絡方式, : 結果我老媽換電話,我長時間不在家, : 她就很貼心地直接用黑筆在原本號碼地方,寫上新的電話號碼, : 也就是說黑色字底下仍隱約可見原本的電話號碼, : 直到今日我翻開護照一整個大驚,這樣出入境會不會有問題? : 請問我可以用立可白塗掉重寫補救嗎 : 還是.....我要花錢重辦護照了? 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96.232
wish510:感謝你! 05/19 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