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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Militarylife 看板] 作者: CaptainL (愛情夾在麵包裡面) 看板: Militarylife 標題: Re: [問題] 有沒有人會背申訴時機? 時間: Sun Nov 28 03:13:28 2004 *申訴的範圍: (一)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1.勤務不公。 2.就醫延宕:轉診、全半休不得剋扣假期。 3.軍用駕照換證。 4.個人裝備補給不齊、單位強迫購買。 5.副食費或薪餉未領、考績或年終獎金未領、退伍金未領(志願役)、服裝代金未領。 6.休假問題。 7.晉升問題、考績問題:晉升條件(受訓、佔缺、人評會…等)。(志願役) 8.調職問題、留營問題。(志願役) 9.其他。 (二)受到不當處份或冤屈不平: 1.體罰:凡高階或高職者,以己身肢體、器械或物品,觸擊低階、低職者,使其身體 受傷、疼痛作為懲處手段,或借助第三人行使者。 2.凌虐:(1)非體力所能忍受之交互蹲跳、伏地挺身、吊單(雙)槓、持久舉槍。 (2)非以訓練為目的,操課以外之匍匐前進、武裝跑步、爬行。 (3)惡性罰站,便裝罰站超過兩小時,強烈太陽或酷寒下武裝罰站超過一小時 不予休息。 (4)操課以外休閒時間禁止喝水或上廁所。 3.謾罵:(1)凡高階或高職者,以言詞辱罵損傷他人人格者,或辱及其親族者。 (2)以低等動物影射或辱罵侵害他人人格者。 4.不當處分。 5.壞(老)兵欺侮好(新)兵。 (三)家屬應享優待受到侵害。 1.會客。 2.眷補証。 (四)法律訴訟諮詢。 *申訴應注意事項: (一)申訴人權利: 1.官兵申訴應在個人權益受侵害或不當處分後二年內提出申訴,逾期不予處理。 2.申訴人不服其裁處者,得於文(處理結果)到一個月內向上級單位提出再申訴。 3.申訴案件在處理期間,原申訴人有請求撤回之權利。 4.申訴案件除有故意毀損他人之違法、違紀行為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處分或 阻止其申訴。 (二)申訴人義務: 1.申訴人要忠實答覆調查人員詢問及提供有關資料。 2.嚴禁向軍事單位以外機關及無隸屬單位提出申訴或印發資料。 3.申訴案件經查不實或故意毀謗他人者,視情節予以行政或刑事處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66.127
okbond:這個要M 203.203.163.253 11/28
bbc:同意!!這個要M 61.31.162.182 11/28
sa073103:除了M還要收錄精華區不過最好註明資料來源 202.178.159.90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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