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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重物猝死 拒賠意外險敗訴 業者質疑病故 法官查死者未患心臟病 判應給付保險金三百萬 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台中市民王銘貴搬重物上車後暴斃,因相驗屍體證明書載明病死或自然死,安泰人壽保險公司認為王是心臟病猝死,並非意外死亡,拒絕王的家屬訴請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台中地院法官查出死者生前未患心臟病,且業者不能舉證死者是患病致死,昨天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家屬三百萬元保險金。 王妻林佳樺表示,其夫八十三年間投保安泰終身壽險一百萬、安泰意外傷殘保險三百萬元,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下午搬運機器上車後即倒地不起,送醫急救不治;經檢察官相驗,證實其夫是因急性心臟病衰竭死亡。 保險公司給付家屬一百萬元保險金,至於意外傷殘保險金三百萬元部分,均以被保險人狀況不符意外身故拒絕給付。家屬認為王銘貴生前未患心臟病,至於因急性心臟病衰竭死亡,是人死亡最終名詞,而非疾病名稱,王既非本身有疾病,也非自殺或他人加工所致,當屬意外死亡,因此訴請保險公司給付意外保險金。 安泰保險公司則認為急性心臟衰竭是心臟病所引起的臨床現象,而非人死亡之最終名詞,台中榮民總醫院亦稱急性心臟猝死,其中冠狀動脈心臟病占百分之八十,另外百分之十到十五是擴大肥厚心肌症造成,由此可知王銘貴是因心臟病猝死,並非因意外事故死亡,拒絕給付保險金。 法官查出,王銘貴是在搬運機器過程中死亡,由於無法承受來自外在機器重量之負荷,因而引發猝死,王生前無心臟病,依據法醫報告書指出,搬重物瞬間使力氧需的變化會影響冠狀動脈的血管阻力,若沒有適當處理有造成猝死的可能,足以認定王銘貴死亡是非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公司雖辯稱相驗屍體證明書認定王銘貴為病死或自然死,死因記載為急性心臟衰竭,但因沒有解剖屍體,是否屬於心臟疾病所引起,難以斷定,法官說,王銘貴搬運重物死亡,生前未有心臟病就醫紀錄,且保險公司不能證明王死亡是因自身疾病所引起,因此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 【2003-11-07/聯合報/b4版/台中綜合新聞】 -- 想到不如我們幸福的人,永遠是一切美德的源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54.2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