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車禍喪生 保險可拒賠
男子生前投保兩百萬元 騎機車出意外 保險公司不給付理由 法官認同
記者施鴻基/台東報導
台東市李姓男子生前向中國人壽投保兩百萬元,去年酒後騎機車車禍喪生,妻子楊姓婦人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給付,保險公司則以酒後駕車不賠,拒絕給付。楊婦轉向台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提告,惟法官認同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昨天駁回告訴。
楊姓婦人說,她丈夫李姓男子五年前向中國人壽投保「登峰終生保險」,附加意外、醫療險,李姓男子去年六月車禍身亡,事後她向保險公司要求給付保險金,卻遭到刁難。
她說,中國人壽方面堅持保險人酒後駕車,吐氣、血液所含酒精濃度超過交通法規標準,不必賠償。但酒後駕車並非李姓男子車禍主因,經警方調查,是駕駛汽車的張姓男子撞上她丈夫才發生事故,肇事責任不在李姓男子身上。
楊姓婦人強調,根據警方調查,李姓男子當時血液酒精濃度為零點二五七毫克,僅超過違規標準零點零零七毫克,且歐美、德國規定達零點五五毫克才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保險公司有義務依約給付保險金兩百萬元。
中國人壽法務代表蒞庭指出,保險契約中載明「被保險人酒後駕車,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規標準,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況且李姓男子酒後勢必失去相當程度的注意力,和發生車禍仍有關係。
法官調查發現,事故發生時雖為晚間,且張姓男子無照駕駛,但當地照明良好,且沒有足以遮蔽視線的障礙物,李姓男子如果意識清醒,應不至於貿然從巷道衝出,可見酒精確實對李姓男子造成影響。
【2003-12-06/聯合報/B2版/台東縣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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