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癌落水拒賠 保險公司敗訴
商人陳屍澄清湖 不能證明是自殺 地院判應理賠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國內某知名化妝品公司前董事長陳勝魁於去年一月間陳屍於澄清湖上,檢察官相驗認定
生前落水意外死亡,陳的兒子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險理賠一千萬元,保險公司認定陳勝
魁是自殺而拒賠,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保險公司未能舉證陳勝魁是投河自殺,判決保
險公司敗訴。
去年一月廿一日淩晨一點多,陳勝魁駕車前往澄清湖散步後未歸,家人向警報案請求協
尋,由於陳勝魁在高雄頗有知名度,他的失蹤曾經見報。兩天之後,民眾清晨在澄清湖
運動時發現他陳屍澄清湖上,檢察官驗明死因為窒息、生前落水、意外死亡,陳之子陳
治同以此向保險公司申請身故意外險保險金一千萬元,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在法院抗辯指出,陳勝魁死亡前就已知道自己罹患肝癌及食道靜脈屈張併出血
,當時媒體曾報導其家人轉述醫生的說法,陳勝魁只剩下三個月的生命,而陳勝魁亦曾
向家人透露輕生的念頭;同時陳勝魁失蹤當天外出時,身上背有膽汁引流帶,患病嚴重
,卻挑在半夜一點多外出散步,而留在澄清湖旁的汽車,不僅沒有上鎖,鑰匙還插在鑰
匙孔,與常情相違。
陳勝魁的家屬則指出,陳罹病時,仍密集到醫院治療,不會有輕生的念頭,而且他平常
有在夜間前往澄清湖散步的習慣;陳的個子高,澄清湖的護欄高度只到他的大腿,如果
停下來依靠護欄休息,稍有不慎即可能會翻落湖面。
承審法官傳訊陳勝魁所住大廈的總幹事證稱,陳平常就有凌晨散步的習慣,對於陳有沒
有輕生的念頭、為什麼不將汽車鑰匙拔出、有沒有可能投湖自殺、以什麼方式自殺等,
法官認為保險公司都沒有提出證據證明,既然檢察官已經相驗陳勝魁為意外落水死亡,
應推定陳為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應予理賠。
【 2003-08-23/聯合報/A8版/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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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存在的目的,不是因為有人要死亡,
而是因為有人要繼續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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