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pm:來看全民健保法第10,11,12條,第10條規範被保險人種類,11條規定 05/26 23:03
→ opm: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12條才是眷屬如何加保 05/26 23:05
→ opm:所以有第6類身分者應自行加保,沒辦法依附當眷屬加保 05/26 23:06
→ opm:所以您的問題不存在?反過來說,父母非第6類才能依附當眷屬加保 05/26 23:08
→ opm:直接看第10條條文會比區公所的敘述好些?有問題打電話給健保局 05/26 23:16
→ opm:確認吧,他們的主管業務,區公所就個投保單位... 05/26 23:17
→ lavatar:是的,看來問健保局吧,感謝!! 05/26 23:39
→ mcintyre:二代健保後,退休父母須一定附加在有工作的子女上 05/27 01:12
→ opm:沒有那麼一定,看法律條文,榮民,榮眷代表需要嗎...-.- 05/27 04:37
→ mcintyre:當然有例外,只是原PO詢問的問題是什麼? 05/27 21:26
→ opm:先考慮身分吧?榮民榮眷又為家戶代表就第6類應該沒問題 05/27 21:37
→ opm:排除以上情形,是不是同一戶呢? 05/27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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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kakapo (冷靜思考拒絕盲從) 看板: Insurance
標題: Re: [討論] 健保第六類地區人口
時間: Tue May 27 15:29:52 2014
→ mcintyre:二代健保後,退休父母須一定附加在有工作的子女上 05/27 01:12
看來是這樣沒錯
健保署網頁:
http://0rz.tw/KNUZF
退休人員無職業者,應先依附配偶或子女以眷屬身分投保。
但無配偶或子女可依附投保者,應在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以地區人口
身分投保。
惟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得以原投保單位為投保單位,繼續在原投保單位以地區人
口身分投保。
台北市文山區公所:
http://www.wsdo.taipei.gov.tw/ct.asp?xItem=188324&ctNode=41446&mp=124121
註:退休人員不得選擇第六類身分投保:
(1)先以眷屬身分依附配偶或子女投保;
沒有被保險人可依附時,才能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
(2)102年1月1日前已以第六類身分投保者,得繼續以該身分投保。
但如改以其他類身分投保者,則不能再回復第六類投保。
※ 引述《lavatar (請不要吃魚翅)》之銘言:
: 想請問的是健保第六類地區人口健保的問題
: 依照(台北市就業服務站)網頁說明
: https://www.okwork.gov.tw/frontsite/cmsURL/forward.do?URLId=28490
: 方法3:父母用第六類人口投保
這網頁最底下有寫文章出處『《Money錢》2010年6月號』,所以此資訊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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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Insurance/M.1401175797.A.E80.html
推 lavatar:我今天跟同事討論這個,如果父母跟子女感情不好怎麼辦..冏 05/2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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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pm (江湖夢) 站內: Insurance
標題: Re: [討論] 健保第六類地區人口
時間: Tue May 27 18:20:58 2014
※ 引述《akakapo (冷靜思考拒絕盲從)》之銘言:
: → mcintyre:二代健保後,退休父母須一定附加在有工作的子女上 05/27 01:12
^^^^^^
: 看來是這樣沒錯
: 健保署網頁:
: http://0rz.tw/KNUZF
: 退休人員無職業者,應先依附配偶或子女以眷屬身分投保。
: 但無配偶或子女可依附投保者,應在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以地區人口
: 身分投保。
: 惟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得以原投保單位為投保單位,繼續在原投保單位以地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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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身分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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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一般性規定跟但書,但書表示的就是例外狀況,所以沒那麼一定...
不想那麼多的話,回頭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規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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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穀雜糧加蔬菜 運動加樂觀
於晝夜常念善法 思維善法 觀察善法
想不出來作啥事好時 就唸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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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Insurance/M.1401186062.A.297.html
推 cool022683:有子女配偶依附為第一優先,沒有子女配偶才去公所! 05/27 19:51
→ cool022683:而且在第二條已規定眷屬的資格!! 05/27 19:55
→ cool022683:第10條在規範第六類時不知道原po有看到一句話嗎? 05/27 19:56
→ cool022683: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 05/27 19:57
→ cool022683:戶長或代表。-->也就是說連眷屬都不能當時,才可去公所 05/27 19:58
→ opm:11條,本身能當被保險人就不能當眷屬 05/27 20:20
→ opm:也就是被保險人資格優先於眷屬...-.- 05/27 20:25
→ opm:10條的家戶代表,特定在榮民榮眷及眷屬外家戶代表 05/27 20:36
→ opm:施行細則22條也可以參照,常見狀況跟一定有點差... 05/27 20:38
→ cool022683:細則22條是公司願意幫你代辦六類的資格,前題你老東家 05/27 20:40
→ cool022683:願意幫你做這些事情 05/27 20:40
→ cool022683:11條具備保險人不得為眷屬,但在10條第六款第二目 05/27 20:41
→ cool022683:規定你連眷屬都不能當時才能去以六類身分加保 05/27 20:42
→ opm:施行細則22條跟原東主有啥關係?也不知道您在堅持啥... 05/27 21:00
→ opm:一個退休的榮民榮眷,本身是家戶代表,雖有子女,第6類加保有問題 05/27 21:01
→ opm:? 05/27 21:03
→ opm:被保險人及其眷屬(這回歸第2條),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這樣斷 05/27 21:24
→ opm:句不知道有沒有比較好,也就是分開的獨立戶,除榮民榮眷外,其他 05/27 21:26
→ opm:戶籍在一起的直系XXX,無業無謀生能力啥時,以依附申報為優先,但 05/27 21:29
→ opm:不同戶,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再看看... 05/27 21:31
→ opm:大概立法時假設大家庭和樂相處吧?實務上是健保局怎樣都要找到 05/27 21:33
→ opm:人收錢...-.- 05/27 21:34
→ opm:細則23條是另一個例外吧,不止一種的例外,總找個地方收錢 05/28 0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