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ingly:Yeah...台灣法令訂定常是出事了才訂 推 218.187.32.253 11/26
美國催生司法運用DNA科技法案......
資策會科法中心 李昂杰 2003/11/26
犯罪,要講求證據,才能定罪。這我們都清楚。
道理很簡單,司法者不是全知的神,不可能知道一切事情的因果。
當司法者要裁奪一件事情時,扮演的其實是類神的角色,
假定自己已經瞭解了一件事情必要的來龍去脈;
這個假定要能成立,需要一些手段,也就是證據,
來幫助司法者,將原來已經因時間而顯得支離破碎的片段,
重新貼湊黏出,一個名之為「事實」的拼圖。
問題是,什麼可以作為犯罪的證據?在以前,滴血認親是個可能的選項。
在不久前,犯罪現場所遺留下的指紋,也是個可能選項。
而現在,由於基因科技的猛進,我們有了威力更加強大的工具,
更好的選擇 — DNA檢測。
說它更好,理由在於:就算只是留在犯罪現場的毛髮皮屑,
只要有得比對,都可以找出原主(犯罪嫌疑人)是誰。
事實上,以DNA檢測幫助證明犯罪事實,在司法實務運用上已不陌生。
美國更於這兩年,以立法的力量,加速推動DNA檢測在刑事司法實務上的應用。
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The House Judiciary Committee)
於今年(2003)10月8日,以28比1的票數,
通過一項名為"Advancing Justice Through DNA Technology Act of 2003"綜合法案。
民主與共和兩黨都相當支持此法案,近日內可望提交院會審議。
此項綜合法案,分為三個部分:”the DNA Sexual Assault Justice Act”,
“the Rape Kits and DNA Evidence Backlog Elimination Act”
與 ”the Innocence Protection Act”。
前二立法,主要是針對積存於國家犯罪實驗室的DNA檢測案件,
編列特定經費,加速檢測尚未分析的DNA證據;
另一方面提供經費,支應新計畫方案,
以消化法庭科技方面積案,訓練刑事司法與醫學人員利用DNA證據,
以及促進應用DNA技術辨認(犯罪)人別。
簡單說,這部分比較純粹是在促進刑事司法實務層面的DNA技術應用。
重點是第三部分的立法:”the Innocence Protection Act”,即「無辜者保護法」。
其規定,在聯邦層級的死刑案件,應提供定罪後的DNA檢測機會;
同時幫助各州提升重要案件的法律品質;增加聯邦案件誤判或冤獄的賠償。
此外,這部分的法案也提列相當經費,支應定罪後的DNA檢測費用。
「無辜者保護法」中,最有實質規範意義的,應該算是第311條的部分。
這條即是用以規定,聯邦死刑案件的定罪後DNA檢測。
內容主要是有關受聯邦司法系統刑事追訴、處罰的囚犯,
如何申請DNA檢測的相關規則要件與程序。
如果囚犯提出申請,宣稱他是無辜的,並沒有犯下被指控的罪行,
而是由於偽證或不正確的證據,才被定罪科刑。
在此情形下,倘若能進行相關的DNA檢測,將可產生(或獲得)新證據,
支持囚犯的無罪宣稱,且達合理可能的程度,
佐證囚犯並未犯下遭指控的罪行時,法院就應該下令,進行這項相關的DNA檢測。
當然,如果囚犯的這項申請,用意是在妨害或拖延司法執行,
而不是真能對囚犯的無罪宣稱起什麼證明作用的話,DNA檢測的進行,自然要受到限制。
這裏的DNA檢測結果,假使排除了囚犯涉入罪行的可能,
且在證據的證明力上,顯示了囚犯很有無罪開釋的可能時,
法院就應該准許該囚犯的請求,重新進行另一新訴訟。
第311條同時也規定,只要聯邦刑事案件的被告還在監禁中,
就不得銷毀該案件的相關生物性證物(除非被告自願性地放棄這項保存可能,
或者於銷毀前,就預先通知該被告)。故意違反保留證物相關條款者,
使得證物無法在後續的司法程序中檢測或使用的話,將被處以自由刑。
其實,DNA檢測,很多時候都只有「圈定何者是犯罪嫌疑人」的功用。
以大家可能都比較清楚的「蘇建和案」為例,
就算我們藉由種種的DNA檢測結果,可以確定,
蘇建和等人確實到過現場、的確拿過了某幾把刀,
但我們絕對沒辦法就此推論,人就是蘇建和等所殺的。
看過一些尋常電影或影集的人也清楚,把別人的指紋留在兇刀兇槍上,
是再容易不過的嫁禍手法。犯罪者究為何人的確定,單憑DNA檢測結果,
絕對力有未逮。真能徹底發揮DNA檢測之效者,反而倒會是「排除嫌疑」這個部分。
美國此立法應即是著眼這點,希望藉由更有效的檢測工具,再次確認囚犯的罪愆。
對於判定一個人的罪時,越多的謹慎小心,並不是對於被告的偏頗。
因為,錯誤的定罪,不只是對受裁判者的不公,
還會讓真正的犯罪者,因為司法焦點的錯置,法外逍遙。
而這,恐怕才是真正的不義!
無庸置疑的,司法系統在定奪被告的生死時,需要最大程度的謹慎;
在定罪後,給予被告任何平反的機會,應該怎麼也不為過。
美國朝著這方向努力著;很多時候總想向美國看齊的我們,可不要在此刻上別過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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