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xmHaoYu:TheRock大說得也不對 賣方不可能給上郵資就能要求買方寄回 02/10 08:36
→ xmHaoYu:郵錯的貨品 因為買方沒有義務為了賣方的失誤另外付出勞動 02/10 08:37
你會這麼回應是因為你不瞭解在這種情況下買方返還物品的義務來源為何。
買方返還物品的義務,「並不是」來自於「賣方附上郵資」,而是來自於買
方「本來就沒有權利持有他沒有付錢購買的東西」。
買方因為沒有付錢買那個物品,所以並沒有取得擁有、占有該物品的權利。
賣方「依法」(請參照日本民法「不當利得」一節之規定)本來就可以要求買方
返還該物品。
只不過,因為今天發生這種狀況是賣方的過失,因此買方返還物品的相關費
用及可能發生的損失必須由賣方負責。
我在上面提到的「附上郵資請對方寄回」的做法,是以「賣方要求買方返還
物品的法律上權利」為基礎,並提供「郵資」來填補買方可能因此支出的成本。
→ xmHaoYu:這種情況就要兩者協商 要麼是買方按照賣方指定時間地點去 02/10 08:38
你這裡的買賣方似乎講顛倒了。應該是賣方依照買方指定時間地點回收吧?
→ xmHaoYu:回收 要麼額外附一點贈禮(比如1000円QUO卡)是常識 02/10 08:39
請注意你的措辭,你在這裡說的只是「另一種作法」,不能稱為「常識」,
也不是絕對正確、有效的作法。簡單地說,如果買方拒絕協商呢?難道賣方就要
兩手一攤自認倒楣?兩三百日圓的東西可以這樣,二三十萬日圓呢?
我在上面提到的方法,也只是解決這問題的一種方法。並請注意我的說法,
我說「附上郵資『請』對方協助寄回」,這種作法當然是在與對方溝通過才可能
這麼做的,要不然誰知道裡面附的郵資是幹嘛用的?如果對方明白表示不願意以
這種方式返還,那又何必附上郵資?又不是錢太多。
我並沒有說我講的方法是唯一作法。也請閣下別隨便把自己想到的做法貼上
「常識」的標籤。
如果真要講「禮儀」,為了表達歉意,只要買方願意返還誤寄物品,不論是
以何種方式返還,都該致贈薄禮。甚或先送禮再協商也無妨。
但不論如何,依法,買方有義務返還物品。
最後整理一下:
1、在賣方誤寄物品的情況下,買方因為沒有支付該物品的價金,因此無法
取得該物品的所有權,雖然事實上占有該物品,但其占有缺乏法律上理
由。依法,賣方有權利要求買方返還該物,買方有義務返還該物。
2、由於買方占有該物品係源自賣方之過失行為,返還物品所牽涉到的成本
應由賣方負擔。
3、由於發生過失者主要在賣方,因此賣方要求買方返還物品時,原則上應
先與買方協商。若達成共識,雙方便應依共識內容履行各自之義務。至
於是以賣方預付郵資請買方寄回、賣方親自或指定他人於雙方約定之時
地取回或以其他方式返還,則依當事人合意內容定之。
4、賣方無義務在此時給予買方贈禮。給予贈禮僅為促進協商成立之手段或
道義上表示,並非義務或必要條件。
5、若買方拒絕協商,或協商不成立(例如因買方要求顯不相當之贈禮而破
局),賣方得依日本民法703條、704條關於不當利得之規定,請
求法院判令買方返還該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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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198.184
推 dichotomyptt:看PTT學法律(日本版) 02/10 12:14
推 kawanachen:推!! 02/10 12:51
推 EzakiYuuichi:推專業,看PTT學日本法XDD 02/10 16:07
日本法律和台灣法律內容沒有太大的差異~ XD
※ 編輯: TheRock 來自: 118.170.198.184 (02/10 16:26)
推 TYPE90:推 值得m的好文 02/10 16:54
推 jpbbs888:真是太感謝了^____^ 現在心安點了^^"\ 02/11 00:09
推 lovebuyjp:yahoo決濟是不是信用卡付款 才會有沒入帳的問題? 02/11 08:21
→ TheRock:這篇講的是賣方誤寄物品,跟帳款未入帳沒啥關係... XD 02/11 08:45
推 jpjpjp:推,清楚明瞭。:D 02/11 09:58
推 lovebuyjp:XD 我是想問最初的原po啦XDD 02/11 10:14
→ TheRock:既然是問原 PO,在原 PO 的文下面推比較好吧... XD 02/11 11:30
推 lovebuyjp:幙好 不好意思XDD 02/11 12:36
推 Greatgenius:推啦 板大快m啊 超強的我說! 02/11 20:33
→ TheRock:板主大概認為這篇跟本板沒關係,比較適合放在法律板。 XD 02/12 10:29
→ nemesis0:這個板是不太會m文的板 要是發在日留板大概一下就被m 02/13 02:32
→ TiffanyJang:雖然是可以m,可是我不知道要收在精華區的哪..... 02/16 14:06
→ TiffanyJang:畢竟現在也沒優文制... 02/16 14:07
推 Lovetech:也許可收到精華區中的 休閒娛樂、網路通訊 的 購物 這資 02/16 23:28
→ Lovetech:料夾中 板上偶爾會出現網購糾紛的討論文 我覺得都可以收 02/16 23:28
→ Lovetech:到同個資料夾中供有此需要的板友參考 02/16 23:28
→ TheRock:m 可避免系統刪舊文時刪掉,未必要收精華。優文?能吃嗎? 02/17 09:20
→ TheRock:而且你是板主,精華區結構你說了算,理由太牽強不如不講。 02/17 09:25
推 zomb12:各板有各板的作風,拿自己的板主經驗去批評他板不太好吧.. 02/17 14:55
你哪一隻眼睛看到我用自己的板主經驗去批評他板?
m 文可避免系統刪舊文時把文刪掉,板主有權限編製、更動精華區這是事實。
→ zomb12:"理由太牽強不如不講"---我想這句話容易讓人誤會是因為沒 02/17 14:56
→ zomb12:被M文而頗有微辭,如果原PO沒這意思,在此先說聲抱歉。 02/17 14:57
明明有不少人說我這篇文該 m,板主卻反板友的意願拿出這些不是理由的理由來
搪塞,連「現在沒優文制」這種鬼理由都拿出來,我難道不能生氣?
她如果直接說「與本板屬性不合」我還沒意見。什麼不知要放精華區哪裡,現在
沒優文制... 這就好像人家拿美金給你,然後你說自己沒開外幣帳戶,所以美金
沒價值這樣。
我老實告訴你,看到板主拿這種不是理由的理由來搪塞,會讓我直接認定她就是
他X的看我不爽,所以死都不給 m!
→ TiffanyJang:那我就直說吧,我知道這篇或許對多數板友有所幫助,但 02/17 21:06
→ TiffanyJang:在只看了這篇的情況下站上法庭是絕對站不住腳的。你只 02/17 21:07
妳又知道了?萬事通嗎?妳是日本律師?還是妳是法律本科系畢業?什麼叫做絕
對站不住腳?買方侵占賣方誤寄的商品不還案情極為單純,哪裡來的絕對站不住
腳?妳要質疑別人之前要不要先掂掂自己的斤兩?自己沒把握的事情,可以不要
說得這麼「絕對」嗎?
→ TiffanyJang:有提到某幾條法律適用問題,但全部以中文解釋;這點上 02/17 21:08
→ TiffanyJang:我認為至少必需把該法的日文條文同時列出,否則無法確 02/17 21:08
→ TiffanyJang:認您是否是正確引用自日本法條。雖然說我當然可以自己 02/17 21:09
→ TiffanyJang:查證,但我想在類似原原PO那種心急狀態下絕對直接看到 02/17 21:10
所以他X的妳查證了沒?根本沒有吧?!
http://law.e-gov.go.jp/htmldata/M29/M29HO089.html
第三編第四章第703條以下,自己看!
→ TiffanyJang:這份中文就直接再轉成日文告知買家等,這種狀況個人認 02/17 21:10
→ TiffanyJang:為可能會造成更糟糕的後果,這是我一直在猶豫的原因。 02/17 21:10
→ TiffanyJang:我也有想過可以收錄在精華區的購物一項,但理由也同上 02/17 21:11
→ TiffanyJang:所以我還在考慮:) 02/17 21:12
妳後面講的這些都是多餘的。
不說別的,妳連日本法律裡有這規定都不知道證明妳對日本法律毫無了解。不管
是上面對於是否正確引用法律的質疑,還是後面這些「....造成更糟糕的後果」
的說法都只是妳的想像而已。
別人提到法條了妳懶得查,只憑著自己的知識水準去質疑別人「沒有正確引用法
條」,然後在不確定的情況下說依這些法令去要求「絕對站不住腳」...
妳以為當板主就可以這樣?
講得一副自己多麼為板友著想,結果實際上連查個法條確認一下都不肯!妳自己
懶惰不查是妳家的事,但妳憑什麼在沒查證的情況下質疑別人沒引用正確條文?
還是說妳根本不知道怎麼查?
我告訴妳,讓我不爽的不是妳沒 m 文,這個板很吝於 m 文一看就知道,所以我
本來就沒期待這點。但讓我不爽的是妳提些講不通的理由來搪塞,甚至還在未經
求證的情況下隨便否定(已經不光是質疑了)別人提供的資訊的正確性。
妳要說我講錯就拿出依據,別拿從自己的知識水準產生的「懷疑」來侮辱、否定
別人提供的知識。
我本來還想在這裡多寫些文章介紹日本法律的,不過,算了吧。我承受不住閣下
的質疑。
推 lovebuyjp:有法律知識至少可以不用被日本人唬 我也不信日本人 02/18 12:44
→ lovebuyjp:隨便講講報警 就真的會去報....口頭講講誰不會.. 02/18 12:45
推 lovebuyjp:另外 不知道收在精華區哪 真的還滿牽強的 02/18 12:48
推 yellaw:的確是差個日文法條原文 02/18 22:25
→ TheRock:明明原文裡法律條號都給了,不會自己去查?Wiki不會用? 02/18 23:55
→ TheRock:都已經可能要上法院了,連這點工作都不做敗訴也是活該。 02/18 23:58
※ 編輯: TheRock 來自: 118.170.209.152 (02/19 00:48)
→ atgaryoh:我可能用詞不清楚,但我完全沒有否定這篇文章的意思(汗) 02/19 01:17
→ atgaryoh:你提供的條文我當時就有google了,我只是希望您能將原文 02/19 01:18
→ atgaryoh:一同列出,畢竟在事發時一個外國人跟日本人說法律某條有 02/19 01:18
→ atgaryoh:規定卻又無法立即列出完整條文時我認為可能會發生問題, 02/19 01:19
→ atgaryoh:現在用iphone有點難打字晚點再上來po文解釋 02/19 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