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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 20121007《C-JeS無須擔負『因美國免費公演造成的損失索賠』的責任》 轉貼時,請將譯者名和消息來源等從頭到尾一字不漏的轉發! 欲將此『轉譯』其他語言者,請務必先經我同意後再進行,也請尊重譯者的權益,謝謝! ◆禁止改寫◆ 20121007《C-JeS無須擔負『因美國免費公演造成的損失索賠』的責任》 作者&原文出處:金美愛記者 / NEWS TOMATO 譯者&譯文來源:jrw8008(檸)/ http://blog.sina.com.cn/jrw8008 負責企劃JYJ(金在中、金俊秀、朴有天)美國公演的承辦方,向C-JeS提出『原定為收費 的美國公演,後來轉換為免費公演,因此門票沒能販賣。請求支付相應於門票的價款(1 億2500萬圜)』的訴訟,但遭敗訴。 根據10月7日法院所示,C-JeS於2010年9月與P社簽訂『美國公演的販賣權等的權利』的承 辦合約。 之後,P社將承辦合約所附帶的所有權利和義務,讓渡給另一承辦方C社。據此,C社開始 著手準備簽證等JYJ的美國公演。 不過,當初JYJ美國公演為收費公演,因公演簽證的問題,才會被轉換為免費公演,而承 辦方C社也因此沒能收取門票販賣價款。由於無法精算與公演相關的開支費用,C社的債權 人金氏為了收取額款,便向C-JeS提出訴訟。 當時,C-JeS與P社簽訂的承辦合約當中,明確標示『只有事先獲得對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 ,才可以讓渡全部或部分的債權』的條項。 根據上述內容,法院無法認定C-JeS同意或應允P社將公演的部分權利讓渡給C社。 首爾高等法院民事31部(裁判長李東元)對於金氏向C-JeS提出的『收款款項訴訟』,表 示「關於美國公演的P社權利,並沒有讓渡給C社,因此C-JeS沒有理由向C社支付相關價款 」,並判決原告敗訴。 ※原文網址:http://news.nate.com/view/20121007n01908 新聞圖: http://tinyurl.com/8utgrgn ★☆★☆★☆★☆★☆★☆★☆★☆★☆★☆★☆★☆★☆★☆★☆★ 金氏應該找P社算帳才是! ---------------------------------------------- 以上內容皆轉自 檸之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4.113.53
julia761029:真的該找P社才對! 不過我很好奇那些設備 場地 住宿等 10/10 22:08
julia761029:費用實際上是誰出啊? 10/10 22:08
akira1121:C社呀~所以才要告公演合約問題 10/10 22:10
ngome7869:唉~怎麼覺得C-JeS怎麼老是出這種糾紛呀...... 10/10 23:51
mxm:不過恭喜CJES勝訴!!!!!!!! 10/11 00:00
※ 編輯: akira1121 來自: 36.224.113.53 (10/11 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