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1212 大公報
涉嫌在張學友住所偷取照片及信件的菲傭,昨日在東區法院被判罪名成立,並遭重判入獄
六個月。裁判官在判刑前特別指出,本案的受害人身份特殊,其擁有之私人物品可能價值
非凡。辯方聞判後即時以上訴理由而替被告申請保釋,但被反對,被告須即時入獄。
被告Catactuan Preslyn-saga(三十歲),被控於本年六月至七月期間在張學友住所內盜
去三張私人照片及一封信件。她在二○○三年來港,之前曾到沙特阿拉伯工作,在港期間
曾替四名僱主打工。被告多次自稱是張學友及其太太羅美薇的忠實「FANS(擁躉)」,盜
去照片只為留念,及向親朋戚友「認叻」,絕非用來作任何商業意圖。而信件亦只是替主
人保存起來,以免當時在住所內自由出入的工人揭發屋主身份。被偷去的三張照片包括兩
張張學友夫婦在朋友聚會之合照,另一張為羅美薇的證件照片。
辯稱是學友擁躉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出,被告在菲律賓過著貧困生活,丈夫失業,她必須繼續工作來維持經
濟及扶養三名兒子,但被張學友解僱至今一直無業,更家無定所。被告現已留有案底,往
後再不能留港繼續當家傭,懲罰已非常嚴厲。辯方認為案中並沒有涉及金錢,被盜去的物
件價值絕不昂貴,被告亦無心犯事,她只一直認為張學友向她「暗示」不用交還照片。被
告之前並無案底,辯方律師請求裁判官輕判罰款或作出任何非監禁式刑罰。
官指證供不可靠
裁判官表示,他認為張學友絕無理由向被告「暗示」不用交還照片。首先張跟被告只相處
過一段短時間,雙方並不相熟,且當時張亦對被告起疑心,並決定待搬屋過後便找她對質
或解僱她,故此張並無理由讓被告收藏其私人照片。裁判官表示絕不接受被告認為張向她
「暗示」之說。
裁判官判刑前指出,本案的受害人身份特殊,其擁有之私人物品可能價值非凡,而絕非像
辯方所說的「並不昂貴」。裁判官認為被告之作供並不可靠,更說出兩個不同版本,證供
有多次出入。裁判官並不相信被告為張學友的擁躉,只認為她講大話,裁判官又說:被告
來港只有幾年時間,加上她將偷來的照片摺疊後放入褲袋,這並不是一位擁躉會處理偶像
照片的方法,他更認為被告盜去照片的原因是要將照片賣出,從中獲利。
裁判官指出,盜竊已是非常嚴重罪行,被告更違背誠信,無視主人對她的信任,故此必須
重判,加上被告沒有認罪,全無悔意,監禁更是必要的刑罰。
案情透露,事主張學友於本年六月已從另一名菲傭口中得知有關被告盜竊照片一事,但當
時張並沒有向被告對質,待至八月二十七日才正式向被告「攤牌」並解僱她。其後被告由
張學友經理人公司經理朱維玲看管下執拾行李,朱竟看見被告的手袋內藏有一封張學友的
私人信件,張隨即報警求助。被告在警署內被搜身,被搜出三張屬於張學友及羅美薇的私
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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