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賠吳宗憲60萬 《蘋果》上訴到底
【張欽╱台北報導】
藝人吳宗憲不滿《蘋果》,在2003年10月2日及2004年8月6日跟進《壹週刊》報導,撰寫
「吳宗憲對女歌迷用過就丟」、「吳宗憲夫婦聯手告女友」新聞,向《蘋果》及記者劉
妍伶、丁牧群、陳慧明提民事訴訟,連帶求償500萬元,台北地院審理認定劉、丁未盡合
理查證義務,須與《蘋果》連帶賠償60萬元。
已盡查證義務
《蘋果》法務經理葉錫波表示,記者已向LINDA等人採訪求證,說法一致,已達合理確信
的程度,且吳也超過法定期限才提告;而丁聽到女歌迷LINDA準備要給檢方的錄音證據,
並向她查證過,當然會確信內容為真,丁還試圖採訪吳遭拒,已盡查證義務,《蘋果》
會上訴到底。
在刑事訴訟方面,吳宗憲還對《蘋果》及丁、陳提起妨害名譽刑事告訴,但檢方認定記者
當下查證時確信為真,不起訴。LINDA則向吳道歉後獲吳原諒,《壹週刊》也和吳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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