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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http://taipei.customs.gov.tw/ct.asp?xItem=12072&CtNode=14248 五、藥品 (一)旅客攜帶自用藥物以6種為限,除各級管制藥品及公告禁止使用之保育物種者, 應依法處理外,其他自用藥物,其成分未含各級管制藥品者,其限量以每種2瓶 (盒)為限,合計以不超過6種為原則。(連結至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須憑醫院、診所之證明, 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之處方量。 (三)中藥材及中藥成藥:中藥材每種0.6公斤,合計12種。中藥成藥每種12瓶(盒) ,惟總數不得逾36瓶(盒),其完稅價格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元。 (四)口服維生素藥品12瓶(總量不得超過1,200顆)。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12瓶, 其總量不得超過2,400粒,每種數量在1,200粒至2,400粒應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辦 樣品輸入手續。 (五)其餘自用藥物之品名及限量請參考自用藥物限量表(doc檔、pdf檔)及環境用藥 限量表(doc檔、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