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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看了前二集 昨天半夜開始一口氣看了後面八集 大多數不滿意之處 大致上板面上都找得到了 惟有一個似乎沒看到討論 就是最後一集中 帝國製鐵的社長被選為財務管理人一事 難道沒人覺得這個劇情也安排得太離譜了嗎? 光用常理想也知道不可能有這種事 帝國製鐵跟阪神特殊製鋼是完全的對立關係 法院怎麼可能選任帝鐵的社長 而且還容許他一就任立刻就把原來的董事跟經理人全部解職外加撤回訴訟 更扯的是原告竟然還坐視不管沒有提出抗告? 真的是偏離現實跟常識到了極點 感覺像是因為敵方大頭目(今泉君XD)太強 就硬用金手指把HPMP鎖住再開打似的 作弊到了極點 看到這兒 突然覺得看了那麼久好像都被騙了 是在浪費時間=.= 就算後面知道鐵平的身世等等 也沒辦法掩蓋這種強烈的挫敗感 附帶一提 也許有種說法是法院的裁定是有受到政治壓力 不過從劇中看來實在感受不出這個走向 而且就我看過的日劇中 政客收賄的劇情很多 法官收賄的劇情我還沒看過 請問一下 原作就這部分也是一樣的內容嗎? 是否有較多的鋪陳呢? 附上我國公司法的相關條文: 第 289 條 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 機構,選任為重整監督人,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債權及股東權之申報期日及場所,其期間應在裁定之日起十日以上, 三十日以下。 二、所申報之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期日及場所,其期間應在前款申報期間 屆滿後十日以內。 三、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其期日應在第一款申報期間屆滿後三 十日以內。 前項重整監督人,應受法院監督,並得由法院隨時改選。 重整監督人有數人時,關於重整事務之監督執行,以其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 290 條 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 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 第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重整人準用之。 關係人會議,依第三百零二條分組行使表決權之結果,有二組以上主張另 行選定重整人時,得提出候選人名單,聲請法院選派之。 重整人有數人時,關於重整事務之執行,以其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重整人執行職務應受重整監督人之監督,其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者,重整監 督人得聲請法院解除其職務,另行選派之。 重整人為下列行為時,應於事前徵得重整監督人之許可: 一、營業行為以外之公司財產之處分。 二、公司業務或經營方法之變更。 三、借款。 四、重要或長期性契約之訂立或解除,其範圍由重整監督人定之。 五、訴訟或仲裁之進行。 六、公司權利之拋棄或讓與。 七、他人行使取回權、解除權或抵銷權事件之處理。 八、公司重要人事之任免。 九、其他經法院限制之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5.70.110 ※ 編輯: sendana 來自: 125.225.70.110 (05/08 06:56)
SIAO:這一點是完全一樣的,不一樣是原著中大介的殺手間在上法庭前 05/08 08:43
SIAO:就使出來了,他根本不敢跟鉄平對簿公堂, 05/08 08:45
SIAO:日劇增加法庭戲基本上是為了戲劇張力的考量.... 05/08 08:46
derjyh:原告是以公司名義提告,被解職就不得抗告了 05/09 01:26
navis:因為阪神銀行是債權人阿, 阪銀推薦帝國鋼鐵,法院沒理拒絕阿 05/09 15:30
sendana:當時雙方在民事訴訟中 利害明顯不一致 05/21 19:11
sendana:不可能採納阪銀的意見 還容許管理人作出明顯不利的決策 05/21 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