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dBloggs (Fred Bloggs)
看板Japandrama
標題Re: [疑問] 白色巨塔的官司結果(當然有雷)
時間Sun Dec 9 00:16:39 2007
在德國法與日本法上,醫療損害的受害人考慮到自己訴訟的實際情況,
在發生以人身損害為中心的醫生與有契約關係的患者之間的損害賠償
責任問題時,大半依據侵權行為責任處理。
對於醫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日本民法傳統上多習慣採取侵權行為
責任的理論構成。在這一責任構成中,作為原告的患者方必須就醫療方
有故意或有過失以及有過失的行為與現實發生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承擔舉證責任。可是,由於患者方一般不具備醫學專業知識,而且醫療
行為多在診療室或手術室中進行,患者方要證明在那裡發生了什麼、
以及醫療方有怎樣的過失等是極為困難之事,所以,醫療過失的舉證
責任對於患者方來說是非常沉重的負擔醫療侵權僅限於過失的過錯形式,
從歸責意義上說,過失的核心在於行為人違反了對他人的注意義務並
造成對他人的損害,行為人對受害人應負的注意義務的違反,是行為人
負過失責任的依據。注意義務是過錯的邏輯前提。
依《日本醫師法》第1條之規定,醫師由於其職司醫療及保健指導,
對於公共衛生之促進寄予作用,從而達到確保國民健康生活之目的。
因此,當其在診察、指令之時,自應被要求參照其業務性質,履行
基於防止危險上,以實驗為必要之最完善之注意義務。
根據日本民法典規定,侵權行為責任構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為3年(日本民法典第724條)。如果是債務不履行的責任構成,根據
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和通說的見解,則消滅時效為10年(日本民法典
第167條第l款)。依據上述規定似乎可以認為,債務不履行責任構成的
訴訟時效對受害人有利。
但是,日本民法典第166條又規定,侵權行為責任構成的消滅時效從受害人
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損害以及加害人時」開始起算;而債務不履行
責任構成的消滅時效從「能夠行使權利時」開始起算。根據日本的通說和
最高法院判例的解釋,所謂「能夠行使權利時」,是指能夠行使法律上的
權利之意,其中並不考慮受害人無法「知道損害以及加害人」等行使權利
的實際障礙。
規定日本侵權行為法構成要件的只有日本民法典第709條。該條只是抽象地
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人,對於因此
所發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對具體問題卻沒有作出任何更為具體的
規定。對此,日本法律界以判例予以補救。
至於,台灣目前的方式,醫療過失常以刑法相責。目前,全世界僅台灣
「經常的」以刑法嚴厲處罰醫務人員。醫療過失的刑事訴訟,佔所有醫療
糾紛案件的75%之多,成為「世界第一名」。雖然,醫界及少數法界刑法
學家主張仿效德國取消業務過失罪的規定,醫護人員不必負刑事責任,
但大部分法界學者仍認為“想把醫療糾紛除罪化恐是非分期待”。台灣
每年約有250件醫療刑事訴訟案件,且逐年增加。醫師若因業務過失致使
病人受到傷害,則依刑法第284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業務過失傷害罪)論處。
若病人死亡,則以刑法第276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歸責。
台灣醫師承受著全世界絕大多數醫師所不須承受的壓力。
事實上,刑罰才是醫師最大的夢魘!!!!
法界學者認為必須有更加綿密的保護病人法規,以免一旦醫療過失去刑化
之後,病人權益無從保障。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之規定,正可為病人保護網
的一環。保留醫療行為適用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方有「醫療過失去刑化」
的一天。從而,醫師不該反對醫療行為適用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因為
有助於實現「醫療過失去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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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我把話題扯更遠了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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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2.123.133
推 richiekotzen:很清楚~+1 12/09 00:38
推 newwolf:其實一堆贊成去刑化的論文或文章論點根本非常薄弱 除了 12/09 03:18
→ newwolf:說別國很少用刑事處理台灣在這方面卻是世界第一多 12/09 03:20
→ newwolf:這點以外 我看不出來哪點有啥強力依據 12/09 03:21
→ newwolf:為什麼醫師不該適用刑罰?沒有提出任何合理說明 12/09 03:22
推 apollo99:因為醫師沒有拒絕病人的權利呀... 12/09 08:47
→ apollo99:如果醫師可以拒絕診視他不想看的病人.. 12/09 08:48
→ apollo99:再來跟醫師說刑法跟無過失責任吧.. 12/09 08:49
→ apollo99:只是醫師拒絕看病人的話..又會被罵沒醫德吧... 12/09 08:50
→ chordate:所以現在看不死人的科別才這麼熱門 12/09 12:23
→ chordate:可以的話有誰想看會死人的病...哪一天吃上刑責不就完了 12/09 12:24
→ chordate:現在更是要求家屬滿意而病人本人反而在其次.... 12/09 12:28
→ chordate:蓋死人不會告人活人才會 12/09 12:29
推 sshsshssh:醫界大老反對醫療行為適用消保法的嘴臉是很令人寒心 12/09 13:31
→ apollo99:我覺得可以是用消保法啦..不過既然是消費行為... 12/09 20:55
→ apollo99:那醫生是不是有拒絕患者的權利呢? 12/09 20:56
推 lanucelot:拒絕患者就不是醫生了 12/10 11:54
推 telescopy:這麼詳盡的說明 辛苦了!! 12/11 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