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rdust (平凡的老人家)
看板Japandrama
標題【新聞】醫師須善盡告知之責
時間Thu Oct 14 20:24:48 2004
醫師須善盡告知之責 2004年10月14日
日本富士電視台《白色巨塔》剛結束在台灣播映。該劇最後的發展重心
圍繞在一件醫病糾紛上。財前教授最後敗訴之關鍵,即在於醫師該如何
善盡告知說明義務。《白色巨塔》劇中,里見副教授正點出此點,醫師
須說明各種醫學上合理的侵襲性及非侵襲性治療方式。
詳述治療方案差異
美國紐澤西州最高法院於1999年亦有類似的判決。81歲原告在她的公寓
跌倒,造成她的右側髖關節骨折。被告骨科醫師採用「臥床休息」之治
療方法而非手術治療。但被告不曾以「手術治療的可能性」諮詢原告或
任何一位她的家庭成員。她在臥床治療後,併發股骨頭移位,她的右腿
縮短,再也無法行走了。後來,原告被轉到一個安養院。她接受物理治
療,並因無法行走導致沮喪而接受精神科醫師治療。被告主張原告是位
81歲、身體虛弱、有骨質疏鬆症的老人。手術治療具有高危險性,故不
適用侵襲性手術治療方式。原告主張假如被告事先告訴她保守療法對她
生活品質的可能影響,她將不同意「臥床休息」的治療方式。法院判決
被告違反「告知後同意法則」,為「有過失」。
醫師治療病人之前,須說明各種醫學上合理的侵襲性及非侵襲性治療方
式,包含這些治療方式之風險及可能之預後。自各種的合理方案中選擇
治療方式是醫師和病人的共同責任。病人必須提供醫師診斷所必要的資
訊,並決定治療方式。醫師則有責任評估這些相關資訊,並將「所有」
合理治療方案告知病人。通常,醫師會推薦一項治療方案。實際上,病
人多會採納醫師意見。但是,最終決定權仍握在病人手上。
從病人人權角度上看,醫師在執行手術前需要獲得病人的同意,是基於病
人有權拒絕未經同意的「侵犯」,此即「病人自主權」。若醫師未獲得病
人的同意,將被視為違反職業責任,違背了「醫療常規」,而被認定為「
過失」。醫師告知義務的決定因素不在於治療方式是侵襲性或非侵襲性,
而在於醫師是否充分告知各種治療方式的重要事實,以便病人在充分的資
訊下作決策。
決定權在病人手上
這並不表示醫師必須對每一個疾病詳細地說明。例如,醫師對感冒病人給予
抗生素處方時,毋需陳述所有的風險和利益。相反地,醫師對癌症病人則有
義務依病況說明不同的治療法,例如,化學療法、放射線療法、或手術治療
(如同《白色巨塔》劇中的案例)。醫師須說明理性病人認為重要的資訊,
使其在足夠的資訊下作決策。醫師有義務說明醫學上合理的各種治療方案和
伴隨它們的可能風險和預後。否則,病人無法自不同的治療方案中,依足夠
的資訊作決策。總之,醫師若只說明他所推薦的治療方案,係不充分地履行
醫師的責任。至於說明的範圍為何?某一處置或治療的內在重大可能風險即
為醫師說明範圍。風險的重要性之評估是客觀的,若病人體認出這項風險將
使他面臨險境,但仍願接受這項治療,當風險(例如,併發症)發生時,病
人將不能埋怨醫師。假如病人已被告知數項選擇方案,而醫師建議病人採用
其中一項醫學上合理的治療方法,病人仍可拒絕醫師的建議。醫師若未獲得
病人同意而進行治療,也是一種醫療過失。醫師不但不可對病人強加醫師自
己的價值觀,也不可替病人評估風險的嚴重性。某一病人可能甘冒風險去接
受手術,以求更好的生活品質。別的病人則可能選擇一個更加保守的治療方
案,寧可犧牲生活方式,以期降低風險。醫師並不擁有這項選擇權,病人在
與醫師協商後,病人擁有這項選擇權。
多溝通少醫療糾紛
當兩項選擇方案相互排斥時,醫師的說明義務顯得特別重要。在臨床上,當
選擇一項方案即不能選擇另一項方案時,或另一方案的風險明顯增加時,對
病人說明詳情是很重要的。當選擇項目與生活形態或價值觀有關,而非單純
醫學上考量時,說明更是重要。
《白色巨塔》給我們的啟示是醫師應該善盡
告知的義務,多與病人及其家屬溝通。如果醫師都認為自己高高在上,病人
什麼都不懂,不必多作說明,那麼可能的醫療糾紛也必將層出不窮!
林萍章
作者為長庚大學醫學系外科臨床教授
資料來源:
http://tinyurl.com/5pyob (今天的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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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教授的總會診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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