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Japandrama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stardust (( ̄  ̄||))》之銘言: : 1.桐原、松永派:殺人罪(罪重),在妻子跟丈夫說了「請殺了我」到丈夫 : 真正殺了她的時間間隔太長,而且還特地到了1公里外的資源 : 回收筒找到一條"堅固的繩子"。 : 2.楓、羽佐間派:承諾殺人罪(罪比較輕),考慮到夫妻20年來的相扶持、 : 妻子跟丈夫表示:「請殺了我。」,就算熬過這天,接下 : 來的日子也不好過。 : 3.其他 : ps.森乃沒表達自己的意見說... 因為沒唸過日本的刑法@@所以以下都是依照我國的現行法來討論 他們討論的應該是我國刑271,275在這個實例中應該要怎麼涵攝 先說我沒有看過下一集,所以完全是自己的推論而已@@ 其實在他們還沒討論時,一般的法律系學生應該第一個想到的會是275 因為是在受囑託的情形下所為的殺人行為 這邊應該是適用刑275,有關於受其囑託而殺之 在這集所提供的一些說辭跟證據,會引起爭議的可能就是 受囑託時跟行為時的時點差距太大(3小時~6小時) 以及被告是否有受其囑託 先講刑責好了 在台灣犯271普通殺人罪是要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犯275則是一年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得知兩者之間差很多 當中有一段是談到,有可能A男也想要一起死只是沒勇氣 這樣的話也有可能會成立275第三項謀為同死...,得免除其刑。 先來看看犯271的要件是啥,就是殺人,而且被害人發生死亡結果(最簡單的來說) 而275的要件,首先囑託的要件有下列(參 甘添貴刑法各論 因為比較貼近日本刑法) (一)囑託須由被害人親自為之-O (二)囑託須被害人有普通辨別事理能力-? (三)須出於明示之表示-O (四)囑託須於殺害行為開始時已經存在-O 但是有一點要提醒的是,囑託殺人本質上仍是殺人 特別設立這個法條的目的無非是因為受囑託或是得承諾殺人 非難可能性比較低故設特別減輕事由而已。 在關於第二點,因為證詞裡面有講到 好像被害者在死亡前兩天內僅喝公園裡面的水當食物而已 在餓了兩天的情形,加上被害者本身有腦中風過 是否仍有普通辨別事理能力?在此不無疑問 再者被害人提出囑託後,原告有口頭上之否決之意 這邊我認為不應該像民法的要約跟承諾一般看待 也就是這類的否決應該探求當事人真意,而不應該在言語上面琢磨 接下來就是關於犯罪時點有沒有緊密聯繫 因為被告是個行動不便的人,所以在尋求犯案工具時可能會比較麻煩 堅固的繩子,我想在下一話中應該會有解釋吧?所以我這邊也不去多想了@@ 至於有人說為什麼乾脆不用自己手去掐死被害人呢? 因為那太殘酷了,畢竟是一個20年的夫妻 所以在為了不讓他過度痛苦的死去,所以才選擇這樣的方法 也就是說在尋覓犯案工具的過程中,被害應該是持續著他的犯意 說了這麼多,其實跟前幾集一樣 當教官說出疑犯染髮時,會有個先入為主的觀念 在看到下一集預告時,我也同樣的有著這樣的觀念 會試著把所有看到的證據推到那個觀念內,企圖得到合理的解答 其實就像小田切讓所扮演的角色一樣 他一直試著將證據弄得對"弱勢"的一方有利 而最後得到對其有利的結局 所以我認為,A男應該成立殺人罪 因為B女的囑託行為,根本就不是在有普通辨別事理能力下的囑託 縱使A男此時主觀認定係受囑託,應該是一種錯誤 但是他的動機目的以及手段,依照刑57 認為應可酌量減刑 故我認為檢察官依照殺人罪起訴應該是妥當的 應具體求處10年的有期徒刑 至於最後,我認為 A男不應該讓他緩刑 讓A男緩刑,無非是讓他有機會自殺而已 殺了自己老婆的愧疚,以及犯下罪條的感覺,加上在社會上無生存能力 無非是造成另外一條人命的結束而已 倒不如讓他在監獄裡面受到正當職業訓練,至少也有免費的飯可以吃 這樣對於一個難以開口要求社會協助的人來說,不一定是壞事... > -------------------------------------------------------------------------- < 作者: kimura0322 () 看板: Japandrama 標題: Re: [問題] 紅豆麵包事件各位的看法? 時間: Wed Apr 5 09:17:26 2006 對不起..我沒有看過這一集。 但您對您所引用的本國法條似有誤認。 您提到275,您說275是[囑託殺人]... 事實上我國刑法275應是[加工自殺]而非[囑託殺人]。 這兩者是相去甚遠的。 所謂[囑託殺人],指的是得到被害人的諾許,而[將其殺害]的行為, 而[加工自殺],指的則是,[幫助],或是[教唆]被害人[使其自殺]的行為。 兩者的行為主體差別在於, 所謂的加工自殺,仍是自殺,只是行為人幫助他自殺,或叫唆他自殺, 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被害人本身的自殺行為, 而行為人僅僅是幫助而已。(至於如何算幫助則看造成死亡結果的原因) 也就是說,講簡單一點, 差別在於人是誰殺死的, 只要不是自己殺死自己,就不會有275。 而您所謂的囑託殺人,指的則是人依然是行為人殺的, 只是這個殺人行為得到被害人的同意而已。 275的構成要件為教唆,幫助他人[自殺]... 這裡面並不包函了[殺人]的情況。 日本刑法中有所謂承諾殺人罪, 指的是得到承諾而殺人的情形。 但在我國的刑法中,並沒有所謂的囑託殺人,或承諾殺人罪, 因為271規定的很明白,殺人者,處死刑, 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而其行為又直接導致被害人之死亡結果,則殺人罪成立, 至於有沒有得到被害人同意,在所不問, 有沒有得到同意,都是殺人罪。 所以,只要被害人不是[自殺],而是被他人殺死的, 那在我國就很簡單,只要討論符不符合271的殺人罪而已, 因為我們沒有承諾殺人罪這種罪, 所以不管有沒有得到同意,都是271。 另外,275要成立,前提當然是死者是自殺的,而不是行為人殺的。 所以只要在因果關係上可以認定被害人之死亡為行為人之行為所直接導致, 那麼,就根本沒有討論275的空間。 最後舉個例子,A把槍拿給B,並對B說,請你幫我把我殺了... 這樣在日本可能是承諾殺人, 但在台灣就是殺人,也不是275加工自殺, 因為A不是自殺的,是B殺的。 所謂的幫助別人自殺的認定是很嚴格的, 比如說提供精神上的助力(鼓勵),物質上的協助(提供工具),以及幫助計劃之類... 但重點是不能有[直接致被害人於死的行為]。 如果實際上有從事殺人的行為, 則就當然變成271殺人罪的情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0.151
kimura0322:補充一下,不管有沒有得到同意都不能殺人,是我們的立法렠 04/05 09:24
kimura0322:精神。在英美法中也有[違法的承諾不能視為承諾]的判例 04/05 09:25
marxOO:275有"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情形.這應就是囑託 04/05 10:26
smydguo:不曉得這是不是牽扯到文化差異,這讓我想到切腹自殺時介錯 04/05 19:32
> -------------------------------------------------------------------------- < 作者: ishihara07 (日本海旋風原暴) 看板: Japandrama 標題: Re: [問題] 紅豆麵包事件各位的看法? 時間: Wed Apr 5 13:01:45 2006 不好意思 翻了一下法條 275第一項後半段應是囑託殺人無疑 原文如下 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 換言之 275第一項包含兩種犯罪態樣 加工自殺與囑託殺人 > -------------------------------------------------------------------------- < 作者: amelet (NEVER SURRENDER) 看板: Japandrama 標題: Re: [問題] 紅豆麵包事件各位的看法? 時間: Wed Apr 5 22:23:26 2006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獲得其承諾而殺之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法條分析其行為態樣共計有: 1.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 2.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 前者的行為態樣是單純的提供幫助或教唆其『自殺』,後者則為 行為人之『殺人行為』,兩者的行為態樣不同。本案有爭議的部 分應該在行為人所得之囑託是否為當事人在有意思能力下所為, 或係屬一喪失精神能力下所為之無意識行為。至於殺人行為也是 可以構成刑法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加工自殺罪。至於所得之承 諾時間至行為時之時間應該不需要完全緊密不可分,只須於行為 時仍有此一囑託之存在即可。 前面一位網友所提刑法二百七十五條只限於幫助『自殺』,似乎 不太正確... 另外我覺得要用被害人連續兩三天未進食來推論她於為囑託行為 時已喪失精神能力似乎有點太過草率,因為加害人也是相同的進 食狀況,可是卻有能力勒死被害人。當然這部分涉及到被害人的 精神狀況調查,沒再真實世界發生的事,我們永遠也無法調查她 當時的狀況,也許被害人的身體狀況特別糟糕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169.28
amelet:附帶一提,我個人認為本案該當刑法275加工自殺罪... 04/05 22:26
> -------------------------------------------------------------------------- < 作者: marxOO (左擁mac右抱pc) 看板: Japandrama 標題: Re: [問題] 紅豆麵包事件各位的看法? 時間: Thu Apr 6 00:14:49 2006 ※ 引述《stardust (( ̄  ̄||))》之銘言: : 1.桐原、松永派:殺人罪(罪重),在妻子跟丈夫說了「請殺了我」到丈夫 : 真正殺了她的時間間隔太長,而且還特地到了1公里外的資源 : 回收筒找到一條"堅固的繩子"。 : 2.楓、羽佐間派:承諾殺人罪(罪比較輕),考慮到夫妻20年來的相扶持、 : 妻子跟丈夫表示:「請殺了我。」,就算熬過這天,接下 : 來的日子也不好過。 : 3.其他 : ps.森乃沒表達自己的意見說... : --- : 備註: : http://www.mainichi-msn.co.jp/today/news/20060320k0000e040057000c.html : 在日本不久前也發生同樣的事... 跳脫一下當法官的腳色 換當一下"安樂椅"偵探 丈夫是懷著什麼樣的動機與心情犯案的呢? 他個人的自白是"妻子的要求". 這一個要求也就是律師認為為承諾殺人的根據 而這要求並沒有除了丈夫的自白外,並沒有其他相關的佐證可以證明 畢竟能做出要求的妻子已經死亡. (話說回來,一般的情況下根本就不會有證據,這條法律的適用條件還真嚴苛) 首先能確定的是被告應該不是在飢寒交迫,長時間未能進食 身體到達極限,導致心神失常,或精神耗弱....等情況下 這從尋找繩子,以及購買紅豆麵包的行為可得知 在整個過程中,丈夫是清醒的 那被告為何會有這句供詞? 是想要逃避,減輕刑責?為自己的行為合理化? 顯然不是,丈夫應該不知道這條法律的存在 由很多方面可知道被告對這方面的知識欠缺. 既不知存在又怎會在口供時利用 也許是律師告訴他並要他這樣供訴的啊? 但劇中也說他本人其實是說"受到怎樣的懲罰都無所謂" 表示著他是有著殺人的自覺的.(亦可佐證他的清醒) 以殺人動機來說 我想他是懷著一種 "啊,已經沒救了" "讓我親手幫助妻子解脫" 的心態下犯行 若是他是自私的想要獨活,他只要拋棄妻子,獨自離開. 以妻子的衰弱程度"並沒有掙扎的痕跡"(若非無力掙扎就是放棄掙扎) 其實是可以簡單的就達成讓妻子死亡的目的 綜合以上個點, "殺了我吧"這句話 ,並不是那麼的不可信 甚至只有這樣才能對"平時老實又和氣,對人從沒有害 又是與老婆鶼鰈情深的形象"的丈夫殺人解釋 之後的尋找凶器,和購買紅豆麵包.....案情上是沒有什麼疑議. 最後的行兇行為上,今天得劇情有演出. 看到兩名美女的表演(有沒有人注意到ㄉㄨㄞ ㄉㄨㄞ啊,\⊙▽⊙/) 兩人的身體成相對,似乎真的是很難靠丈夫一人獨力勒殺妻子的姿勢 是不是真的這樣,就要靠法醫的鑑識,搞不好可以找出妻子也有自殺意願的證據 (個人是希望最好是妻子只是因為過度虛弱才.........) ~~~~~~~~~~~~~~~~~~~~~~~~~~~~~~~~~~~~~~~以上 p幣入袋,感謝收看 其實還有蠻多可以討論的.......不過好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4.249.101
JaysonX:有注意到XD 04/06 00:16
keichi39:有ㄉㄨㄞ到!! A_A 另外覺得MIMURA笑起來有山美的感覺 04/06 01:21
TaiwanJunior:(舉手)我也有注意到..XD 04/06 01:31
kensblue:ㄉㄨㄞ得我頭都暈了(歐) 04/06 02:13
> -------------------------------------------------------------------------- < 作者: dagon (pp) 看板: Japandrama 標題: Re: [問題] 紅豆麵包事件各位的看法? 時間: Thu Apr 6 09:13:48 2006 ※ 引述《marxOO (左擁mac右抱pc)》之銘言: : 跳脫一下當法官的腳色 : 換當一下"安樂椅"偵探 : 丈夫是懷著什麼樣的動機與心情犯案的呢? : 他個人的自白是"妻子的要求". : 這一個要求也就是律師認為為承諾殺人的根據 : 而這要求並沒有除了丈夫的自白外,並沒有其他相關的佐證可以證明 : 畢竟能做出要求的妻子已經死亡. : (話說回來,一般的情況下根本就不會有證據,這條法律的適用條件還真嚴苛) : 首先能確定的是被告應該不是在飢寒交迫,長時間未能進食 : 身體到達極限,導致心神失常,或精神耗弱....等情況下 : 這從尋找繩子,以及購買紅豆麵包的行為可得知 : 在整個過程中,丈夫是清醒的 : 那被告為何會有這句供詞? : 是想要逃避,減輕刑責?為自己的行為合理化? : 顯然不是,丈夫應該不知道這條法律的存在 從何證明 許多我們主觀的認知是不能當成證據 正如桐原所說所有我們對案件的認知都建立在加害者的說詞描述 我們的主觀認知很容易被誤導 畢竟被害者已經無法說明 : 由很多方面可知道被告對這方面的知識欠缺. : 既不知存在又怎會在口供時利用 : 也許是律師告訴他並要他這樣供訴的啊? : 但劇中也說他本人其實是說"受到怎樣的懲罰都無所謂" : 表示著他是有著殺人的自覺的.(亦可佐證他的清醒) : 以殺人動機來說 : 我想他是懷著一種 "啊,已經沒救了" : "讓我親手幫助妻子解脫" 的心態下犯行 這也同樣是加害者與贊成同意殺人罪者的說法 會不會太過主觀 誰能保證他不會有拋棄或逃避的動機 : 若是他是自私的想要獨活,他只要拋棄妻子,獨自離開. : 以妻子的衰弱程度"並沒有掙扎的痕跡"(若非無力掙扎就是放棄掙扎) : 其實是可以簡單的就達成讓妻子死亡的目的 : 綜合以上個點, "殺了我吧"這句話 ,並不是那麼的不可信 : 甚至只有這樣才能對"平時老實又和氣,對人從沒有害 : 又是與老婆鶼鰈情深的形象"的丈夫殺人解釋 : 之後的尋找凶器,和購買紅豆麵包.....案情上是沒有什麼疑議. : 最後的行兇行為上,今天得劇情有演出. : 看到兩名美女的表演(有沒有人注意到ㄉㄨㄞ ㄉㄨㄞ啊,\⊙▽⊙/) : 兩人的身體成相對,似乎真的是很難靠丈夫一人獨力勒殺妻子的姿勢 : 是不是真的這樣,就要靠法醫的鑑識,搞不好可以找出妻子也有自殺意願的證據 : (個人是希望最好是妻子只是因為過度虛弱才.........) : ~~~~~~~~~~~~~~~~~~~~~~~~~~~~~~~~~~~~~~~以上 p幣入袋,感謝收看 : 其實還有蠻多可以討論的.......不過好累...... 我覺得這個案件真是值得討論 法律的本身本來就必須絕對客觀 偏偏大家又習慣於以情理法的順序來給出價值判斷 所以我相信大家看完都會同情而非譴責 甚至連法官判決都可以解釋為使之贖罪的方式 但是 真的可以如此嗎 法律或許是死板不知變通 然而卻是能保證大多數人的公平 所以大家都可以同情 但法律人卻必須明確客觀 大家或許會認為羽佐間派比較有人性 然而若如他們所判 一旦形成判例 所造成之後果大家想過嗎 我一直覺得羽佐間派對法律的精神認知太少 喜歡自以為是的陷入一種同理心的同情 卻又回過頭以不懂民間疾苦來指責桐原 我想大家回過頭來想想為什麼教官特別指定他們討論此案情以及法官最後的判決 我想應該可以得到解答 這並非說羽佐間等人不好 如果以一個平常人他們是更有人情味的 但是法律就是追求客觀公正 請不要陷入法律不外乎人情的迷思之中 因為有這條同意殺人罪的條文 本身就是情理的展現 但是運用起來必須非常小心 否則法律的客觀公正性將蕩然無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06.192
paleomort:我想劇中的若林豪法官已經說的很清楚了。 04/06 10:47
paleomort:抱歉,若林豪是原名。不過我對此人的印象仍停留在柳生十 04/06 10:48
paleomort:兵衛時期,看他變老穿西莊實在不習慣。 04/06 10:51
> -------------------------------------------------------------------------- < 作者: marxOO (左擁mac右抱pc) 看板: Japandrama 標題: Re: [問題] 紅豆麵包事件各位的看法? 時間: Thu Apr 6 12:41:42 2006 ※ 引述《dagon (pp)》之銘言: : ※ 引述《marxOO (左擁mac右抱pc)》之銘言: : : 跳脫一下當法官的腳色 : : 換當一下"安樂椅"偵探 都說了不想當法官XD 要不要去適用法條? 要不要相信這些假設,證據? 要判他多重,多久的罪才能達到所謂公平正義? 這些都是當法官才要去思考的? : 從何證明 許多我們主觀的認知是不能當成證據 : 正如桐原所說所有我們對案件的認知都建立在加害者的說詞描述 : 我們的主觀認知很容易被誤導 畢竟被害者已經無法說明 所以沒去討論被害者的心態與及作為. 如果要套用是承諾殺人,被害者有沒有這個意思自然要去考慮. 不過再強的偵探要去知道死去的人意思...... 除了憑藉猜測,就只有靈界偵探~幽助這種人辦得到0rz : 這也同樣是加害者與贊成同意殺人罪者的說法 會不會太過主觀 : 誰能保證他不會有拋棄或逃避的動機 拋棄或逃避可以同以下,不需要殺人 : : 若是他是自私的想要獨活,他只要拋棄妻子,獨自離開. : : 以妻子的衰弱程度"並沒有掙扎的痕跡"(若非無力掙扎就是放棄掙扎) : : 其實是可以簡單的就達成讓妻子死亡的目的 : : 綜合以上個點, "殺了我吧"這句話 ,並不是那麼的不可信 : : 甚至只有這樣才能對"平時老實又和氣,對人從沒有害 : : 又是與老婆鶼鰈情深的形象"的丈夫殺人解釋 : : 之後的尋找凶器,和購買紅豆麵包.....案情上是沒有什麼疑議. : : 最後的行兇行為上,今天得劇情有演出. : : 看到兩名美女的表演(有沒有人注意到ㄉㄨㄞ ㄉㄨㄞ啊,\⊙▽⊙/) : : 兩人的身體成相對,似乎真的是很難靠丈夫一人獨力勒殺妻子的姿勢 : : 是不是真的這樣,就要靠法醫的鑑識,搞不好可以找出妻子也有自殺意願的證據 : : (個人是希望最好是妻子只是因為過度虛弱才.........) : : ~~~~~~~~~~~~~~~~~~~~~~~~~~~~~~~~~~~~~~~以上 p幣入袋,感謝收看 : : 其實還有蠻多可以討論的.......不過好累...... : 我覺得這個案件真是值得討論 法律的本身本來就必須絕對客觀 案件本身的話其實就是這樣. 很單純,既不是什麼密室殺人事件,又或詐領保險金鐵路殺人案. 或者是模仿傳說的殺人事件 除非又有新的證據出現. : 偏偏大家又習慣於以情理法的順序來給出價值判斷 : 所以我相信大家看完都會同情而非譴責 : 甚至連法官判決都可以解釋為使之贖罪的方式 : 但是 真的可以如此嗎 法律或許是死板不知變通 : 然而卻是能保證大多數人的公平 : 所以大家都可以同情 但法律人卻必須明確客觀 : 大家或許會認為羽佐間派比較有人性 然而若如他們所判 一旦形成判例 : 所造成之後果大家想過嗎 : 我一直覺得羽佐間派對法律的精神認知太少 : 喜歡自以為是的陷入一種同理心的同情 卻又回過頭以不懂民間疾苦來指責桐原 : 我想大家回過頭來想想為什麼教官特別指定他們討論此案情以及法官最後的判決 : 我想應該可以得到解答 : 這並非說羽佐間等人不好 如果以一個平常人他們是更有人情味的 : 但是法律就是追求客觀公正 請不要陷入法律不外乎人情的迷思之中 : 因為有這條同意殺人罪的條文 本身就是情理的展現 : 但是運用起來必須非常小心 否則法律的客觀公正性將蕩然無存 "我只是個跟大家一起進來看熱鬧的鄉民啊\⊙▽⊙/" > -------------------------------------------------------------------------- < 作者: kimura0322 () 看板: Japandrama 標題: Re: [問題] 紅豆麵包事件各位的看法? 時間: Thu Apr 6 16:05:48 2006 ※ 引述《Mohist (墨邪~~殺伐天下)》之銘言: : 當然有雷-- : 無罪 : 跟羽佐間的觀點不一樣啦 : 我覺得很奇怪 : 劇中這些學法律的人 : 注重的都是存不存在承諾殺人 : 最多就是同情A男 : 覺得他很可憐或很無辜 : 但是我覺得這個事件最重要的事實 : 是B女也快要死了這點 : 事實上 : A男並不用出手 : B女也快要虛弱而死了 : A男只是希望 : B女不要繼續痛苦下去而已 : 可能劇中的人都以 : B女失去一條命 : A男殺人應該付出代價的想法為主 重點在於,無論出於善意或惡意, 殺人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容許的。 在我國刑法,275條加工自殺罪,條文是這樣: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這個條文裡基本上就包函了四種情況: 一.教唆他人使之自殺 (唆使原本無自殺意圖的人,使其產生自殺意圖並且自殺) 二.幫助他人使之自殺 (對意圖自殺的人提供精神上或物質上的助力,但不能參與行為) 三.得被害人承諾而殺之 (在得到被害人許諾的狀況下而殺害對方) 四.受被害人囑託而殺之 (被害人主動要求或託付行為人將其殺害) 這四種情況,在我國都包括在同一條罪名裡面,就是275條, 一般稱其條名為[加工自殺罪], 而情況一到情況四,通通都可以稱作,廣義的加工自殺行為。 但是這裡就發生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因為很明顯的,情況一二,跟情況三四是完全不同的行為類型。 在情況一二,行為人所做的是[自殺行為的幫助], 但在情況三四,行為人從事的根本就是[殺人行為], 只是這個殺人行為有得到承諾或受到囑託而已。 但情況三四,依然被分到廣義的加工自殺裡面去。 把這些情況放在同樣的罪名中,會造成什麼現象? 比如說: 我同學想自殺,他在他房間裡把窗戶都關起來,然後開始燒炭... 我因為在七條龍打工,知道這樣燒炭火是不夠大的, 於是就幫他把火加大...於是我同學就死了。 在上述的情況中, 我所做的到底該算是[自殺的幫助行為]? (炭是他自己燒的,我只是把火加大) 還是根本已經算是[殺人行為]? (如果我沒把火加大他就不會死,是我殺了他) 我相信這絕對會有很大的爭議的。 但是這若是在台灣現行法, 就非常簡單,反正就是275就對了, 不管是算自殺的幫助行為,還是算得承諾受囑託的殺人行為, 都沒有必然一定要去釐清的道理, 因為反正都適用在同一條裡面.... 再說, A想自殺,B幫他買槍,然後把槍交給A去自殺 ... (情況二,加工自殺罪) C拿槍拿指著D,跟他說,反正你活著也沒意思,讓我殺了你吧! D說好吧,然後C就開槍射殺D... (情況三,得承諾而殺人) 這兩種情況中,最後B跟C都可能會成立同一條的同一項罪名, 並且有完全相同的量刑範圍, 大家覺得這樣真的可以嗎?? 無論如何,自殺與殺人,它就是不一樣的。 殺人就是殺人,自殺就是自殺啊... 對別人[自殺行為]的幫助, 與得到同意的[殺人]..,這中間是不應該產生曖昧地帶的, 個人認為這個在體系上絕對有分清楚的必要。 我個人的看法是,應該把我國的275後段,得承諾或受囑咐而殺人那邊刪除, 讓275完全變成單純的加工自殺罪。 而得承諾或受囑託的殺人情況該怎麼處理? 我認為就直接依照殺人罪處理... 因為殺人罪並不是唯一死刑, 法官在這條罪上也有很大的裁判量刑的空間。 如果你的情況是得到了承諾,或受到了囑託, 法官覺得你罪行可能比較沒那麼重大, 那就是判你輕一點而已, 但基本上還是[殺人罪],跟[加工自殺罪]就有了絕對的區別。 而事實上也不是說, 有得到同意就一定是罪行輕微,沒得到同意就一定是罪大惡極, 所以法官也不一定要因為你有得到對方同意,就一定要把你輕判。 總之就是,要照個案來量刑。 個人是認為,無論有沒有得到同意,殺人就是殺人, 只是可能可以判輕一點而已。 立法精神應該要是這樣: 不承認生命權可以被任意放棄。 (就算真要承認可以被放棄,也該在更專業更嚴格的條件上,比如說醫療上的安樂死議題。) 法律之所以處罰幫助別人自殺的行為, 表示法律並不贊同自殺, 也代表幫別人做這樣的行為, 已經達到需要用刑罰去作懲戒的地步... 那如果說,別人殺自己,你連去幫忙,提供一些[行為以外的幫助], 這樣都已經不被法律所允許, 那更何況是你所做的根本就是殺人的行為呢? 如果對方真的那麼想死, 法律已經對加工自殺情形作了規定, 你可以選擇用這種方式, 並非無所選擇而一定用用殺人的方式... 反之,如果對方其實沒那麼想死, 你也絕對不應該以殺人的行為去堅定他的決心才是。 所以我認為如果是情況三與情況四, 還是應該被分在殺人罪中, 但該被判多重就給法官去定奪。 最後補充,在英美法中也有類似的判例, [非法的承諾不能視為承諾], 如果你的承諾本身違背法精神, 那麼這樣的承諾,就不應該被重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0.151
ridingon:推 我這幾天也都跟念法律的朋友在討論這個問題 04/06 18:59
ridingon:我看的時候也哭的很慘 可是 殺人就是殺人 法律是為了保 04/06 19:00
ridingon:障最低限度道德而存在的 從輕量刑跟無罪是不一樣的 04/06 19:00
> -------------------------------------------------------------------------- < 作者: bluemyrrh (隨風而逝的記憶) 站內: Japandrama 標題: Re: [問題] 紅豆麵包事件各位的看法? 時間: Thu Apr 6 17:58:54 2006 我不懂法律 無法以專業法律觀點來論述 不過如果我是法官 我的判決會跟劇中的法官或楓由子一樣 以殺人罪起訴 將刑期8年再減個一~二年 不得緩刑 我的觀點如下 雖然案情過程與因由都是A男單方面的證詞 但事後種種跡象也顯示出事實應該與A男所敘述相差不多 不禁讓人對他與她太太深情與一連串不幸的際遇感到同情 而B女當時可能時日無多 但只要有一絲絲活下去的機會 任何人都沒有權力或義務去任意終結別人的生命 這不正是生命的可貴之處嗎 所以A男當時應該做的事是"求救" 而不是那令人感傷的遺憾.......... 雖然造成遺憾的原因是欺騙B女的人與惡意倒閉工廠的老闆...等一連串殘酷現實打擊外 但A男的"無知" 不也是造成悲劇的最主要的因素嗎 如果經過三餐不繼流浪街頭的生涯折磨 讓B女最後衰弱無力死去 對A男而言 B女的這樣死法就跟他無關嗎 他能釋懷嗎 我想就是因為他不能 最後才用繩子殺死老婆 希望減輕她的痛苦與折磨 而身為執法人員對於這次案件除了同情憐憫之外 最重要的是如何運用自己專業去幫助他 對A男而言 與其爭議刑罰輕重 不如幫助他重新建立信心 重新踏入社會 好好生活下去 如果他一直放不下殺妻的愧疚 即使無罪釋放 經由政府職業輔導安排後 應該不久仍會隨著他老婆而去 反倒不如依照其意願 之後給予輔助 讓他重新面對人生 所以依照劇中A男的表現 我覺得這樣的判決是妥當的 > -------------------------------------------------------------------------- < 作者: Inhotep (存續) 看板: Japandrama 標題: Re: [問題] 紅豆麵包事件各位的看法? 時間: Fri Apr 7 01:04:42 2006 ==恕刪=== : 比如說: : 我同學想自殺,他在他房間裡把窗戶都關起來,然後開始燒炭... : 我因為在七條龍打工,知道這樣燒炭火是不夠大的, : 於是就幫他把火加大...於是我同學就死了。 : 在上述的情況中, : 我所做的到底該算是[自殺的幫助行為]? (炭是他自己燒的,我只是把火加大) : 還是根本已經算是[殺人行為]? (如果我沒把火加大他就不會死,是我殺了他) 所以這時候就會討論到主觀的問題啦 這方面完全倚靠客觀做結是對當事人很不公平的 : 我相信這絕對會有很大的爭議的。 : 但是這若是在台灣現行法, : 就非常簡單,反正就是275就對了, : 不管是算自殺的幫助行為,還是算得承諾受囑託的殺人行為, : 都沒有必然一定要去釐清的道理, : 因為反正都適用在同一條裡面.... : 再說, : A想自殺,B幫他買槍,然後把槍交給A去自殺 ... (情況二,加工自殺罪) : C拿槍拿指著D,跟他說,反正你活著也沒意思,讓我殺了你吧! : D說好吧,然後C就開槍射殺D... (情況三,得承諾而殺人) ...得承諾而殺人在實務是否適用275還有爭議喔 而且依照現在的判例 大多還是以271來論 畢竟生命不是說放棄就放棄的 而且別人也沒有奪去他人生命的權利 : 這兩種情況中,最後B跟C都可能會成立同一條的同一項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