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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tudy 01「強制猥褻罪」(第一集) 事例:「以報復無故辭掉、在男子A所經營的咖啡店打工工作的B子為目     的,男子A持水果刀脅迫B子脫掉衣服,拍了只穿內衣褲的B子     的照片」 論點:這事例是否成立強制猥褻罪? 解答: 基本的回答:   男子A對B子說『唯獨妳我不原諒』,所以男子A的行為被認定是以   『報復為目的』→因不是為猥褻為目的,所以強制猥褻罪不成立。(   因為為最高法院的判例,有所權威的判例。所以澤口教官所說的是「   正解」) 其他的想法:   就算男子A自身並不是以猥褻為目的,可是由旁人來看,覺得他對B   子的行為是猥褻行為,同時如果男子也清楚這件事的話,那麼強制猥   褻罪就成立。(在地方法院有這樣子的判例。也是「Beginner」   八人的回答) 楓的疑問:   因為男子A發言說『唯獨妳…』,所以認為,實際上兩人之間可能有   所愛情上…等個人感情方面的糾葛。 補足:那麼男子A所犯的罪是?   →代替強制猥褻罪,「強要罪」成立(刑法第223條第1項「對於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是財產,加害在言語行動、脅迫他人,    且使用暴力,逼迫無義務做此行為的人做此事,還有妨害此人做自    己想做的權利,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強制猥褻罪是?   刑法第176條「對於13歲以上的男、女性施展爆力、則脅迫對對   方做猥褻行為者,處以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如對13   歲以下的男女生有所猥褻行為者,也適合此刑則。」 如不是強制猥褻罪,而適用強要罪的話,所判的刑會比較輕。 資料來源:http://www.fujitv.co.jp/beginner/ 因為有牽涉到法律問題,本人不是學法律的,所以或許有些問題 如果有翻錯,或是翻的不好的地方,請多多包含m(_ _)m 此篇文章嚴禁轉載 《待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16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