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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tudy #05 「權利的濫用」(第四集) 事例:「某男子Y,為了小鎮的建設公共設施而將自己名下所有土地賣掉     。結果,引起部份居民的反彈聲浪。這部份居然大多都是住在附     近務農的老人家們。在他們之中,老爺爺X主張男子Y名下土地     有一部份是他的、於是就在男子Y的所有地靜坐抗議。男子Y則     表示是正當手段取得土地,所以申訴土地明渡請求。」 論點:對於男子Y的訴訟,是否適用「權利的濫用」? 解答:笨蛋八人組考慮起反對建設公共設施的小鎮、男子Y賣掉土地、然    後在建設結束時買回來,轉賣為目的的可能性。而且,查明男子Y    土地的一部份,曾經為老爺爺X所有,為了居民利益而放手所有權    之事,笨蛋八人組認為,男子Y的權利行使造成居民生活的重大障    礙,所以應該是適用「權利的濫用」的。    但是...假設是實際上的訴訟的話,老爺爺X敗訴可能性卻很高。    →成了根據男子Y的權利行使,、不認同造成老爺爺X莫大的損害     的判決。    也就是說,例如老爺爺X就算要去田地,也可以繞遠路,就算看不    到小學,這些都是平常能夠認受的範圍之損害,並威脅到老爺爺X    的生活。而且、信玄公旗掛松(參照補足1)事件的情形是,發生    造成歷史遺產物絕種的重大損害,宇奈月溫泉(參照補足1)事件    的情形則是,關係到溫泉街全體的存亡,如果對於老爺爺X有損害    到這種地步的話,就可以參照此兩例事件。 補足1:適用「權利的濫用」的實例 信玄公旗掛松事件   有由武田信玄所立起來的旗子,貴重的松樹,因為通過附近的蒸氣火   車的煤煙而枯萎,松樹所有者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在訴訟上,因為   明明就可以預測到蒸氣火車的煤煙或煤會造成松樹的壽命短縮,但是   還是讓火車繼續行駛,所以適用「權利的濫用」,認同所有者的請求   。據說這是日本第一件公害事件判例。 宇奈月溫泉事件   從黑部川中游的溫泉發源地那,使用管線引進溫泉的宇奈月溫泉。某   男子,買下管線通過、沒有利用價值的狹小土地,請求溫泉區的居民   將通過自己土地的管線撤走,不然就是高額買下自己的土地。在訴訟   中,買入部滿管線的土地的男子提出「權利的濫用」條文,可是卻不   被認同。 補足2:敗訴的老爺爺X,如果不服接下來要做什麼呢?   這次敗訴的是在地方法院的訴訟(第一審)。將下來則是向高等法院   提出訴訟(=控訴)(第二審)。如果在這裡也是敗訴的話,則可以   向最高法院提出告訴(=上告)(第三審)。如果連在這裡都敗訴的   話,那訴訟就結束、確定是老爺爺X的敗訴。 那麼「權利的濫用」是什麼?  民法第1條3項「不允許灌用之濫用(=亂用)」      →形式上來看是正常的行使權利,可是使用此權利造成對方或是社會    全體重大損害時,那權利行使已脫離本來認同的範圍,因此並不認    同此行使權。可是...    委託法官的判斷的情形很多   →「權利的濫用」的判定,是根據行使權利人的利益和對方或是社會    全體之利益或損害來做比較、考量而判斷出來的,並不像普通的法    律一樣可以下「如為A的話,那就是B」這樣子的結論,並無明確    的基準。因此,為了封鎖權利行使為意圖,而被利用的話,再加上    根據法官、雙方的利益比較、考量,也有所重視的地方不同的可能    性。因此「權利的濫用」為不安定的法律。    所以    「『權利的濫用』並不能夠濫用」      →法律是為了妥當地解決當事者的紛爭為基準,就算看起來是正常地    使用權利,可是結果卻是不當、在世上有違背常識的感覺時,就必    須使用此條文。另一方面,如果被認為是規則(=法律)的例外,    那麼接下來如果有同樣事情發生時,就變的無法確實地去預測訴訟    結果,照成變的無法安心使用權利,所以關於適用「權利的濫用」    之規定必須嚴格、慎重的下判斷。這是到最後一刻才會使用之手段。 「權利的濫用」是否適用,大部份都委託於法官的判斷,因此在法律上是 不安定條文。而且,如果胡亂使用,則會照成大家無法安心行使權利,所 以「權利的濫用」是「不得濫用」的。 資料來源:http://www.fujitv.co.jp/beginner/ 因為有牽涉到法律問題,本人不是學法律的,所以或許有些問題 如果有翻錯,或是翻的不好的地方,請多多包含m(_ _)m 此篇文章嚴禁轉載 -- 不推文 就沒有待續喲 (  ̄ c ̄)y▂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175.40 > -------------------------------------------------------------------------- < 作者: hsuans (窗邊的小荳荳) 看板: Japandrama 標題: Re: Beginner-CaseStudy#5「權利的濫用」(第四集) 時間: Mon Nov 15 23:03:03 2004 ※ 引述《stardust (平凡的老人家)》之銘言: : Case Study #05 「權利的濫用」(第四集) : 補足1:適用「權利的濫用」的實例 : 信玄公旗掛松事件 :   有由武田信玄所立起來的旗子,貴重的松樹,因為通過附近的蒸氣火 :   車的煤煙而枯萎,松樹所有者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在訴訟上,因為 :   明明就可以預測到蒸氣火車的煤煙或煤會造成松樹的壽命短縮,但是 :   還是讓火車繼續行駛,所以適用「權利的濫用」,認同所有者的請求 :   。據說這是日本第一件公害事件判例。 應該這麼說。 雖然國家鐵路公司擁有鐵道的所有權,以及對於週邊煤煙的排放權。 (當時要求火車不排放煙是技術上不可能的。) 在一般情況下,鐵路公司有排放煤煙的正當權利。 但是,因為信玄公旗掛松是重要的財產,在鐵路公司明知煤煙對松樹有害, 而仍然通過該樹附近造成松樹的枯死,而這松樹具有重大的價值。 因此國家應該負比平常更大的賠償責任,雖然火車有排放煤煙的權利, 但是卻濫用該權利造成了對松樹的侵害。 : 宇奈月溫泉事件 :   從黑部川中游的溫泉發源地那,使用管線引進溫泉的宇奈月溫泉。某 :   男子,買下管線通過、沒有利用價值的狹小土地,請求溫泉區的居民 :   將通過自己土地的管線撤走,不然就是高額買下自己的土地。在訴訟 :   中,買入部滿管線的土地的男子提出「權利的濫用」條文,可是卻不 ^^^^^^^^^^^^^^^^^^^^^^^^^^^^^^^^^^^^^^^^^^^^ :   被認同。 這邊不對。 應該是說,地主在明知有溫泉管線通過之處,先買了該一小塊土地, 再請求溫泉公司以高價買下該土地,否則即排除其侵害。 也就是說,地主,也就是所有權人,可以依法排除侵害他土地上的地上物 但是其主張所有權排除侵害的結果,卻會造成溫泉公司的重大損失。 所以地主雖然有權利,但是卻權利濫用。 找了半天,這是比較完整的說明,的確這兩個判例經常被放在一起用 http://www.daito.ac.jp/~mnoguchi/ 然後這個是當時的溫泉管 http://www.daito.ac.jp/~mnoguchi/tanto_kougi/kougi_sousoku/sousoku_unazuki_inyukan.htm > -------------------------------------------------------------------------- < 作者: LilyTakuma (Lily) 看板: Japandrama 標題: Re: Beginner-CaseStudy#5「權利的濫用」(第四集) 時間: Tue Nov 16 14:29:34 2004 不過,就一個法律的完全門外漢,卻是靠著日文混飯吃的路人我來說, 我要小小聲的講一下我的看法。 (先說好,大家不要動氣,千萬不要激動啦) 我去富士電視台的官方網站上看到的,關鍵的那句話如下, 「裁判では,すでにパイプラインが敷かれていた土地を購入した その男の請求は『權力の濫用』にあたるとして訴えを認めなかった」 再次強調,我真的是法律的門外漢,但是純粹就日文翻譯上來看, 我會翻成「在法庭上,對於購入已鋪設(溫泉)管線的這塊土地的男子所提出的 請求(即要求被告以高價買下這塊土地,或是立刻拆除土地上的管線), 因適用於『權利之濫用』,因此否決了(該男子所提出的)告訴。」 ......我自己也翻得不好啦,對不起。 我只是想說,當然這是日劇版,不是日文討論版,大家可以抱著輕鬆的心態來看。 但是,如果可以藉此互相交流,不是可以更增進彼此的學習嗎? 我覺得不是壞事啦,只要注意自己的語氣,提出一點自己的看法,沒有關係吧? (我不是認真魔人,不要打我...) (又,怎麼KKman不能直接把網站上的日文文章貼上來啦!害我用櫻花輸入法 打那些假名打好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