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Study #06 「不公平的逮捕‧起訴」(第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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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重松法律事務所的依賴人,大野在路邊派報,被警方依違反道路
交通法的現行犯,加以逮捕,被檢方起訴。在大野被逮捕當時,
週遭有許多人也在派報。但是,大野派報的內容疑似惡意重傷某
銀行。拿到傳單的銀行職員立即告知經理。經理與認識的警察局
長商量。警方確認大野未經許可擅自派報,遂進行逮捕,檢方隨
即起訴。」
論點:逮捕‧起訴是否不當?大野勝訴的關鍵為何?
解答:在東京都內使用公共道路進行分發廣告傳單,或販賣商品時,原則
上必須要取得轄區警察局長的許可方能進行。交通警察依據交通交
通法及東京都道路交通規則執法。 因此,乍見逮捕大野似乎具備
正當性。但是,Beginner八人眾對於交警無視其他派報者,單單逮
捕大野一人產生質疑。 事實上,大野所傳佈的傳單,內容是大野
女朋友的父親因為銀行貸款糾紛的關係宣告破產。大野則是在該銀
行前面分發。銀行方面知悉後立即通告警方處理。 但是,逮捕理
由僅僅依據道路交通法。實際上,傳單內容涉及銀行貸款糾紛的部
分,則被完全忽略。Beginner八人眾朝「侵害言論自由」的方向思
考。楓思索著「證明大野無罪的方法」。 首先大野的派報,是否
必須事先取得道路使用許可,是一件對「交通產生顯著的影響」的
行為呢?在查閱口供後,得到一個結論。證據不足下,無法判定行
為人之行為是否「產生顯著影響」。 另外,Beginner八人眾認為
逮捕大野實已違憲,行為人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即「構陷」。並確信
當時一定有其他沒有經過許可擅自派傳單的可能性。私自收集許多
的傳單,在開庭前的事前協議時提出,在審理時希望被視為有效證
據。儘管身為檢察官也覺得「被抓到自己的痛處了」,法官也認為
楓的主張正確無誤。儘管法官不認為此案為「不當起訴」,但是還
是判決「本案對於交通並無顯著的影響」。在地院內大野無罪開釋
,檢方也不再上訴,本案審理終結。
解說1:此次判例中關鍵的「道路法條與憲法規定」
(1)道路交通法第77條第1項第4號(道路的使用許可)
道路交通法第77條是規定關於道路使用許可的法律。明文規定道路
的使用必須要事先取得當地警察局長的許可。並規定施工、攤商及
廣告看板等等道路使用方式必須取得警察局長許可。又第1項第4號
規定,除了上列列舉數項以外,迎神賽會或拍攝戲劇的外景之外,
對交通產生顯著影響道路使用或行為,公安委員會(警察主管機關)
認為為了維護交通的安全及道路的順暢而規範的行為也必須要取得
當地警察局長的同意。違反規定者得科三個月以下的拘役或五萬元
以下的罰鍰。
(2)東京都道路交通規則第18條(道路的使用許可)
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法第77條中,對於交通產生顯著影響的道路使
用或行為,公安委員會(警察的主管機關)認為為了維護交通的安全
及道路的順暢而規範的行為。東京都道路交通規則第18條第一項另
外規定,東京都內「在交通繁忙的道路上,發放物品」。派報適用
該法條。其他的地方政府也有同樣的規定。
註:由(1)(2)可知,在交通繁忙的道路上派報必須要取得警察局長
的同意。
(3)日本國憲法第14條(法律下的平等)
日本國憲法第14條規定,在法律之下人人平等。Beginner八人眾根
據平等原則,認為在大野派報同時,其他未經許可的派報生並未被
逮捕。而大野一人被逮捕係已觸犯平等原則。
(4)律師法第23條之2(報告的請求)
政機關或企業等等單位提出報告的請求。但是這必須要透過律師所屬
的法律事務所的方式來進行。楓根據這項規定,調查八人收集而來的
傳單獲得許可與否。並且在事前協議時,向法官與檢察官陳述。
解說2:此次判例中關鍵的「刑事手續」
(1)對於警察的「不當逮捕」可以採取什麼手段反制?
大野被依「現行犯逮捕」的方式,這與依法院所發的拘票而進行的「
拘提」不同,不需要拘票。這是因為犯罪事實明顯,誤認犯人的危險
性小,而且具急迫性。但是,這件案例中的關於「交通繁忙」與否?
大野的派報是否對「交通產生顯著的影響」?趕到現場的警察必須要
作出正確的判斷。但是警方並沒有仔細分辨行為人是否具備「現行犯
逮捕的要件」逕行逮捕。換句話說,警察太過躁進了。因此「非法逮
捕」之後,檢方又簽發拘票,向法院起訴,整件案件遂變成「非法起
訴」。但是這次的案例不單單可以提出「非法逮捕」的訴訟;另外,
警察也必須負賠償責任(身心),有提出國家賠償的可能性。
(2)對於檢方的「非法起訴」可以採取什麼手段反制?
對於「根據不平等的搜查而起訴」,檢方已經將權力濫用了。(即「
公訴權的濫用」)必須立即廢棄訴訟。但是在判例中,被認為沒有必
要將起訴本身為犯罪行為這種極端的情況廢棄。因此,「公訴權的濫
用」並不適用與這次的CASE。
註:在(1)(2)當中,針對楓依「不當逮捕、不當起訴」的觀點來說明
產生了疑竇。在此特別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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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日文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科目。
如果不是學有專精很難翻好。
筆者從事翻譯時,時時戒慎恐懼。
深怕翻錯,常常找了一大堆的資料來佐證。
避免犯錯是翻譯人員的最高守則。
惟人有失足馬有亂腳,希望大家能夠踴躍來信指教。
筆者必定第一時間改正。
P.S:星大之連載翻譯,小Q暫時接下。希望大家不要嫌棄我啦!^_^
等到星大回來,小Q會自動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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