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Study #08 「助威」的犯罪性(第七集)
◎◎◎◎◎◎◎◎◎◎◎◎◎◎◎◎◎◎◎◎◎◎◎◎◎◎◎◎◎◎◎◎◎◎◎◎
事例:「今日子親眼目擊朋友阿新與Y男打架。並且在旁邊助威。Y男負重傷
,一個月才能夠痊癒。阿新只有輕微擦傷。今日子被警察叫去錄口
供。。」
論點:今日子的行為觸法了嗎?
解答:在打架現場吶喊助威。 如果僅為某一方加油的話,已觸犯刑法第206
條的現場助威罪;又加以幫助的話,則觸犯刑法62條的從犯罪,或是
刑法第61條的教唆罪。特別是教唆犯,依照教唆之罪處罰。當時,今
日子的行為被認為是替阿新助威,導致被害人受重傷。如果如此,今
日子的教唆罪幾乎已經卻確定了。但是,根據Beginner八人眾的調查
得知, 今日子實際上是替Y男加油。如果是這種情況之下,今日子觸
法的可能性就僅僅在於幫Y男最後的反擊聲援。 被問罪的可能性微乎
其微。
注意:光是在旁邊煽動助威,就有觸法的可能性。
補充說明:
(1) 教唆犯、從犯與現場助威罪的定義為何?
教唆犯…刑法第62條。 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依其所
教唆之罪處罰之。惟情況嚴重者,得加重其刑。(即「法定刑相同原則
」)。教唆傷害罪(阿新所犯的罪),得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元
以下之罰金。(與傷害罪負相同刑責)
從犯…刑法第61條。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
者,亦同。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現場助威罪…刑法第206條。在傷害罪或傷害致死罪現場,從事替行為
人助威等行為,即使沒有動手也有刑責。 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
10萬元以下罰金。
※雖說刑法有以上之規定,但是起訴與否仍須視狀況而定。
(2)如果在打架現場冷眼旁觀是否負有刑責?
基本上在打架現場冷眼旁觀,並不須負任何刑責。但是假使旁觀者負有
防止打架發生的義務時,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傷害罪的從犯。 (例如,父
親冷眼旁觀不加以勸阻,使得未成年子女因打架而受傷。)
◎◎◎◎◎◎◎◎◎◎◎◎◎◎◎◎◎◎◎◎◎◎◎◎◎◎◎◎◎◎◎◎◎◎◎◎
以上內容之原始出處:http://www.fujitv.co.jp/beginner/
◎◎◎◎◎◎◎◎◎◎◎◎◎◎◎◎◎◎◎◎◎◎◎◎◎◎◎◎◎◎◎◎◎◎◎◎
法律日文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科目。
如果不是學有專精很難翻好。
筆者從事翻譯時,時時戒慎恐懼。
深怕翻錯,常常找了一大堆的資料來佐證。
避免犯錯是翻譯人員的最高守則。
惟人有失足馬有亂腳,希望大家能夠踴躍來信指教。
筆者必定第一時間改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