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Study #10 詐欺罪的「共謀共同正犯」(第9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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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因涉嫌信用卡詐欺而被警察逮捕的嫌犯‧相模冬子。根據冬子的
口供,她撿到一張信用卡,並且知道這是某人X的卡(不知道是
誰),抱持著好玩的心態前往旅行社訂了6張東京至越後湯澤的
新幹線車票,相當於3萬5700元。冬子在這之後送交地檢署
由楓與松永審訊。其供述與上述相同,兩人近一步詰問挖堀出新
的事實。其實信用卡是牛郎俱樂部的約翰交給她的。並且教導她
如何犯罪。利用相同手法,尚有100張東京到大阪的新幹線車
票的信用卡詐騙案件尚未破案。傳訊約翰之後,背後主使者Q浮
出檯面。」
論點:冬子是否犯了詐欺罪? 約翰、詐欺‧竊盜集團是否有罪?
解答:(1)冬子的刑責
冬子聽信約翰的指示而從事信用卡詐欺行為,雖然不是主動行使。
但犯了詐欺罪與否?請先注意下列四項,詐欺罪的成立要件:
1.因被人陷害而作出犯罪的行為人→冬子對旅行社的職員說,這
張卡是自己的。
2.根據第一項,對方因而作出錯誤的判斷,以為冬子使用的是自
己的信用卡。
3.根據第二項,對方接受其信用卡→車站人員將票賣出。
4.根據第三項,所得而來的財物被交付給行為人或第三者→冬子
買到了新幹線的車票。
以上構成要件均相輔,故詐欺罪成立。另外,冬子並非被迫實行犯
行。所以冬子的詐欺罪成立。冬子不知道背後的詐欺竊盜集團,有
關其他詐欺竊盜團的罪行與冬子無關。而關於冬子會被判的刑責,
或許會根據酌量輕判(參考Case Study#09)而假起訴, 另外即使被
起訴,最多也是被判處緩刑。
(2)約翰的刑責
雖然並未直接參與犯罪,但是提供冬子信用卡、教導其犯罪手法。
在犯罪行為中扮演主導的角色。另外,冬子並不是依照約翰所言買
東京至新大阪的車票,而是購買東京至越後湯澤的車票。但是約翰
的行為已經構成詐欺罪要件,這是無庸置疑的。約翰與冬子一樣被
視為「正犯」。也就是「共謀共同正犯」(請參照補充說明)。約翰
同時也犯了其他罪行,當然這些罪行都將被追究。
(3)詐欺‧竊盜集團及首謀Q的刑責
至少首謀Q適用冬子所犯的詐欺罪之「共謀共同正犯」的可能性相
當高。也會被追究其他相關罪行。另外,冬子使用的竊盜信用卡的
偷竊者,如果知道用途的話,被視為「共謀共同正犯」的可能性也
相當高。
注意:慫恿犯罪行為而不動手,實際上也被認定為「正犯」。
補充說明:
(1)詐欺罪的定義
刑法第246條「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共同正犯的定義
刑法第60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為共同正犯。」
(3)共謀共同正犯的定義
屬於共同正犯的一種。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參與犯案過程的所
有人均為共謀共同正犯。在集團性犯罪中,也有背後主使者存在的
可能。而有如下適合日本民情的分類法。
指揮型(教唆型)…指揮行為人行使犯行,扮有重要角色。如老大‧
小弟關係等等。首謀者Q即屬於此類型。(約翰也有可能)
對等型(幫助型)…與行為人的行為扮演相同程度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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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學有專精很難翻好。
筆者從事翻譯時,時時戒慎恐懼。
深怕翻錯,常常找了一大堆的資料來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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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人有失足馬有亂腳,希望大家能夠踴躍來信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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