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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tudy #10 詐欺罪的「共謀共同正犯」(第9集) ◎◎◎◎◎◎◎◎◎◎◎◎◎◎◎◎◎◎◎◎◎◎◎◎◎◎◎◎◎◎◎◎◎◎ 事例:「因涉嫌信用卡詐欺而被警察逮捕的嫌犯‧相模冬子。根據冬子的 口供,她撿到一張信用卡,並且知道這是某人X的卡(不知道是      誰),抱持著好玩的心態前往旅行社訂了6張東京至越後湯澤的 新幹線車票,相當於3萬5700元。冬子在這之後送交地檢署 由楓與松永審訊。其供述與上述相同,兩人近一步詰問挖堀出新 的事實。其實信用卡是牛郎俱樂部的約翰交給她的。並且教導她 如何犯罪。利用相同手法,尚有100張東京到大阪的新幹線車 票的信用卡詐騙案件尚未破案。傳訊約翰之後,背後主使者Q浮 出檯面。」 論點:冬子是否犯了詐欺罪? 約翰、詐欺‧竊盜集團是否有罪? 解答(1)冬子的刑責 冬子聽信約翰的指示而從事信用卡詐欺行為,雖然不是主動行使。 但犯了詐欺罪與否?請先注意下列四項,詐欺罪的成立要件: 1.因被人陷害而作出犯罪的行為人→冬子對旅行社的職員說,這 張卡是自己的。 2.根據第一項,對方因而作出錯誤的判斷,以為冬子使用的是自 己的信用卡。 3.根據第二項,對方接受其信用卡→車站人員將票賣出。 4.根據第三項,所得而來的財物被交付給行為人或第三者→冬子 買到了新幹線的車票。 以上構成要件均相輔,故詐欺罪成立。另外,冬子並非被迫實行犯 行。所以冬子的詐欺罪成立。冬子不知道背後的詐欺竊盜集團,有 關其他詐欺竊盜團的罪行與冬子無關。而關於冬子會被判的刑責, 或許會根據酌量輕判(參考Case Study#09)而假起訴, 另外即使被 起訴,最多也是被判處緩刑。 (2)約翰的刑責 雖然並未直接參與犯罪,但是提供冬子信用卡、教導其犯罪手法。 在犯罪行為中扮演主導的角色。另外,冬子並不是依照約翰所言買 東京至新大阪的車票,而是購買東京至越後湯澤的車票。但是約翰 的行為已經構成詐欺罪要件,這是無庸置疑的。約翰與冬子一樣被 視為「正犯」。也就是「共謀共同正犯」(請參照補充說明)。約翰 同時也犯了其他罪行,當然這些罪行都將被追究。 (3)詐欺‧竊盜集團及首謀Q的刑責 至少首謀Q適用冬子所犯的詐欺罪之「共謀共同正犯」的可能性相 當高。也會被追究其他相關罪行。另外,冬子使用的竊盜信用卡的 偷竊者,如果知道用途的話,被視為「共謀共同正犯」的可能性也 相當高。 注意:慫恿犯罪行為而不動手,實際上也被認定為「正犯」。 補充說明: (1)詐欺罪的定義 刑法第246條「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共同正犯的定義     刑法第60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為共同正犯。」 (3)共謀共同正犯的定義 屬於共同正犯的一種。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參與犯案過程的所 有人均為共謀共同正犯。在集團性犯罪中,也有背後主使者存在的 可能。而有如下適合日本民情的分類法。 指揮型(教唆型)…指揮行為人行使犯行,扮有重要角色。如老大‧ 小弟關係等等。首謀者Q即屬於此類型。(約翰也有可能) 對等型(幫助型)…與行為人的行為扮演相同程度的重要性。 ◎◎◎◎◎◎◎◎◎◎◎◎◎◎◎◎◎◎◎◎◎◎◎◎◎◎◎◎◎◎◎◎◎◎ 以上內容之原始出處:http://www.fujitv.co.jp/beginner/ ◎◎◎◎◎◎◎◎◎◎◎◎◎◎◎◎◎◎◎◎◎◎◎◎◎◎◎◎◎◎◎◎◎◎ 法律日文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科目。 如果不是學有專精很難翻好。 筆者從事翻譯時,時時戒慎恐懼。 深怕翻錯,常常找了一大堆的資料來佐證。 避免犯錯是翻譯人員的最高守則。 惟人有失足馬有亂腳,希望大家能夠踴躍來信指教。 筆者必定第一時間改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6.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