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Japandrama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Case Study #12 法律可以拯救無名氏消費者嗎?(第11集) ◎◎◎◎◎◎◎◎◎◎◎◎◎◎◎◎◎◎◎◎◎◎◎◎◎◎◎◎◎◎◎◎◎◎ 事例:「在某超市內買了標籤『國產天然黑鮪魚』的一部分消費者X,對 知道是假貨仍然將貨品賣出去的Y公司負責人,向警方提出檢舉      。」 論點:Y公司對於消費者X是否構成詐欺罪? 解答:(關於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請參照CASE10) 在刑法上對於刑責的認定僅限定於個人,而企業等法人則不在認定 範圍。僅能對該法人的代表進行控訴。Y公司負責人並非直接將貨 品賣給消費者,而是透過超市販賣。故對超市的詐欺罪成立,反之 對消費者則不構成詐欺罪,詐欺罪不成立。 更進一步解釋(1)賣東西給消費者的下游通路要負責任嗎? →這種情況,貼標籤的是Y公司,下游通路並不知情。因此,下游     通路不用負責。 (但是,假設下游通路知情,下游通路的負責人 極有可能會被視為詐欺罪的共謀共同正犯(請參考CASE10)) (2)Y公司負責貼標籤的職員或是打工的媽媽要負責任嗎?     →因為事先就知道貼的是不實標籤,即使是按照命令而行動,形式 仍然算是詐欺。預期他們會違背上頭的命令,而不去作犯罪行為 ( 即預期可能性),關於這點。 在判例中,依照上司命令而從事犯罪 行為的CASE來看, 有期待可能性的可能。(拒絕從事犯罪,即 貼標籤)但是,假設沒有期待可能性的可能。(乖乖聽上司命令犯罪 ),即使詐欺罪成立,被判處緩刑的機率很高。 (3)Y公司負責人的罪行就只有對超市的詐欺罪嗎? 不實標示,阻礙公平競爭,如果放置不管。市場法則將被破壞。因 此可以考慮對Y公司依「公平競爭法」( 參照補充說明)進行刑事 處分。公平競爭法不只針對個人,法人也適用其罰則。最重可科3 億元罰金。  這次的判例中,澤口教官所出的作業,設定並不適用向公正競爭法 等特別法。因此,僅能就刑法上的詐欺罪討論。但是,實際上很難 認定是否構成詐欺罪。(例如,超市中很難確定誰被騙。)故不問個 人,就法人所涉嫌的刑事責任作探求。 (4)消費者只能當冤大頭嗎? 消費者X並無法對Y公司提出詐欺罪控訴。另外,超市對消費者X 的詐欺罪,理論上成立,但是超市自己也受害。其損失或許比費者 X更大。但是仍然不能斷定,消費者就不能夠對超市進行控訴。如 果不控訴的話,消費者就只能默默不語。確實,理論上可以向Y公 司提出民事補償訴訟。但是,考量訴訟費用後,即使勝訴,也無法 支付訴訟費。(例如1盒鮪魚的價錢!不符成本效益(訴訟費用比賠 償金額高)。故實際找Y公司興訟的機會很低。 而可以考慮的是集體訴訟。例如50人或100人,消費者團結一 致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可以避免不符成本。但這也要看實際狀況而 定…。  最可能的還是「被害者」自救。企業最在乎的是企業形象。如果散 佈消息,說該公司的商品沒有信用。會導致該公司很大的損失。  只要散佈成功,一般消費者或許就會買別家的商品。發起拒買運動 的可能性很大。另外下游通路也會將銷路不好的商品下架。故,企 業能作的事情就是將損害降到最低,並且向社會大眾道歉。並且補 償受害者的損失。再將標示清楚的商品上架。也就是利用企業形象 來對抗企業。 補充說明 公平競爭法的定義 在平成五年(1993)所立的新法。為了確保公平競爭、防止不當     競爭,或是因為不當競爭而導致的損失。立法目的在於維護日本經 濟健全的發展。某企業、小賣店等,貼假標籤、誇大不實等情況, 導致競爭對手營業上的損害。(消費者並不在保護之列)可以提出停 止販賣,或是可以要求賠償。 (消費者的損失到目前仍然沒有強而 有力的法規保障。) 另外在,第14條中規定罰則,不當標示者, 得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萬元罰金、而不當標示之企業得科 處3億元以下罰金。(與刑法詐欺罪不同,法人為受罰對象) ◎◎◎◎◎◎◎◎◎◎◎◎◎◎◎◎◎◎◎◎◎◎◎◎◎◎◎◎◎◎◎◎◎◎ 以上內容之原始出處:http://www.fujitv.co.jp/beginner/ ◎◎◎◎◎◎◎◎◎◎◎◎◎◎◎◎◎◎◎◎◎◎◎◎◎◎◎◎◎◎◎◎◎◎ 法律日文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科目。 如果不是學有專精很難翻好。 筆者從事翻譯時,時時戒慎恐懼。 深怕翻錯,常常找了一大堆的資料來佐證。 避免犯錯是翻譯人員的最高守則。 惟人有失足馬有亂腳,希望大家能夠踴躍來信指教。 筆者必定第一時間改正。 -- 如果喜歡的話就推一個吧 不推也沒關係我很隨和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5.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