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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狀 東京地方裁判所民事部 請求事項 一、原告: 被害人藍澤明日香係原告長女,平成五年六月十八日出生,平成十九年四月二十八 日,因為在學校受到同學欺負自殺身亡,原告法庭代理人為原告的父親,被害人的   祖父。 二、被告:西多摩市立喜里丘中學校   被告係被害人所在的西多摩市立喜里丘中學校。 三、事由:   平成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一點二十五分左右,被害人從西多摩市喜里丘區十   四街七號,係西多摩市立喜里丘中學校,四樓的二年級三組教室窗口跳下自殺,對   於被害人而言,一年級整整受了一年的欺負。平成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午休期間教   室有幾名男女同學,趁被害人不在時,把被害人的體操服扔進了垃圾箱,當時被害   人的班主任係三澤亞紀子,於當天放學後,從四樓男廁所的垃圾箱裡發現被害人的   體操服。翌年平成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被害人走進廁所時,被人從頭頂澆了一桶水   ,班主任發現渾身溼透的被告人,遭受到的欺負和自殺存在因果關係。由於被欺負   ,不受重視,導致人格尊嚴受損,同時被逼入絕境導致自殺,這是顯而易見的。   死亡前兩天,同年四月二十六日,被害人在野山十字路口附近,把西多摩市車站內   寄存箱的鑰匙,交給四月開始赴任的新班主任加地耕平,新班主任答應做原告訴訟   代理人,去確認了寄存箱,結果在寄存箱內發現了被害人的書包,裡面裝有寫著「   去死吧」字樣的教科書,這些寫在教科書上的字,直接導致了被害人的自殺。   未履行防止欺負發生的義務,以及自殺的可能性,如上所敘,副校長係雨木真澄,   在班主任三番五次的報告下仍然不採取任何措施,無動於衷。   做為教師,有義務關心並確保學生安全,特別是當出現了會給學生生命、身體、財   產等造成不良影響以及威脅的時候,就更有義務有針對性地採取相應措施防患未然   ,很明顯副校長、新班主任,還有被告裡的其他教員,都沒有做到這一點,因此,   原告請求法庭判決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 原          告:藍澤謙太郎 上述原告法定代理人保護人:藍澤忽次郎 原告訴訟代理人、律  師:積木珠子 平成十九年五月○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32.190
kelopi:推 還有阿久津應該開設教師訓練課程 05/27 23:35
cherrywish:日劇中明日香生日後這張訴狀才出來,也就是說撰寫日期 05/28 03:19
cherrywish:不可能是五月,BUG?(對不起我認真了XD) 05/28 03:21
hiffer:樓上看得真仔細 後來想想的確是這樣 厲害!Y 05/28 16:21
haxioujin:因為訴狀的日期太模糊了 不過這也不是重點 05/28 17:05
serika:沒證物 也沒法條 真不樂觀啊 05/28 18:55
ca091220:老實說…我也覺得需要瀨理的幫助…不然太弱了 05/28 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