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onnewman (灰色腦細胞)
看板Japandrama
標題Re: [心得] 偵探伽利略1
時間Sun Oct 21 09:01:39 2007
※ 引述《stokes (stokes)》之銘言:
: (雷)
: 只有極低的機率下他會走到光路上
: 並且以雷射如此小的作用區域 除非是準確命中頭部或心臟才有可能造成死亡
: 且萬一在嘗試過程中不慎命中對方其他部位
: 不只殺不了人 也就此錯失殺人機會
: 嚴格說起來是相當不可行的!
: 打垃圾桶的話 調光路三個月還比較合理
: (湯川做了四十次左右 又有諸多助手協助
: 兇手以一人之力 外加不被發現 兩倍時間已經算高手了)
: 兇手若是心思細密的人 應該不太可能實行這種賭運氣的方式...
: 但至少編劇花了點心思 不過原作的考慮是比較周全啦!
: 至於帝都大學被搞成帝都國中那就算了...
: (原作中是一流大學...)
這應該在法律版討論,但仍有許多人認為兇手非故意
根據 刑法第十三條(故意之意義)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一般人多注意故意的第一個定義,卻不知刑法對故意有第二定義
兇嫌明知雷射對人的危險程度,卻仍朝人多的地方射雷射,且造成被害者身亡
而被害者身亡不違反兇嫌之本意
故應屬故意論,推文中對不特定目標之人群開槍亦屬故意論
正常情況下,法官多會判故意
※ 編輯: vonnewman 來自: 218.171.172.140 (10/21 09:10)
推 YuuAoi:舉例:校園屠殺當然算故意啊 10/21 09:11
推 piggy20166:直接故意/間接故意. 10/21 09:29
→ taboo00:台灣法律和日本法律應該有些不同 而且這種細節部用太在意 10/21 13:51
推 doublekuan:大家都好認真喔@@ 10/21 14:05
→ vonnewman:台灣與日本都是用大陸法系,且這是刑法學理的定義 10/21 16:44
推 ky284074:兩個國家的刑法典都抄德國的, 差不了太多. 10/21 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