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anhot:我也覺得他上課的內容實在不像教授等級的 10/20 22:34
推 pdaer:說國中就太誇張了...裡面有講分子極化的東西四夫高中才有? 10/20 22:37
→ pdaer:不過好像也有講H2O?XD...這個的確有點無言 10/20 22:38
→ lightring:如果是通識課說不定有可能~~也不知道日本的教育體制.. 10/20 22:39
→ danbin:湯川不是在開演唱會嗎XDDD 10/20 22:45
推 owlrex:不然乾脆說哪個物理系的課有那麼多女生好了....演戲嘛..=3= 10/20 22:49
推 lightring:話說 我學弟說物理所有個很像柴崎的 害我下次也想去看@@ 10/20 23:12
推 Alexboo:演唱會+1 10/20 23:45
→ ABCmart:學校要他上 他還是得上阿 管他推不推動 10/20 23:55
推 ibetitisnot:哀..物理系就是沒女生..(大哭) 10/21 00:42
推 st3001:演唱會+1 10/21 01:07
推 black76615:少年著火那裡,我一直想怎麼他的同伴不會直接把他推進 10/21 03:06
→ black76615:溪裡滅火....畢竟旁邊就是一條小溪阿orz 10/21 03:07
推 meiudidi:樓上有仔細看嗎..他被紅光射穿腦子喔!是當場死亡的吧.. 10/21 15:15
推 spooky221:是演唱會吧。XD 我看每個被點到的女生都像嬪妃被皇帝 10/22 01:23
→ spooky221:點到臨幸一樣。XD 10/22 01:24
推 croat:大概因為知道他的原型 所以福山的表現反而讓我覺得扣分 10/22 11:03
→ croat:不夠怪阿 太帥了 這樣的說服力太弱了 10/2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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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daer (NONE) 看板: Japandrama
標題: Re: [心得] 偵探伽利略1
時間: Sat Oct 20 22:48:34 2007
第一集我只有看一次,但我有一點看法,
劇中有提及策劃是約莫三個月,但沒詳述到底都在調光的路徑
還是在找"適當時機"發射,就如有版友提及這樣的殺人方式
是要天時地利人合才有可能成功,調路徑我不認為有需要到三個月,
另外,身為一個第一學府的教授調個機器要搞42次,極有可能是研究生自己弄而已
不然稍微算一下應該可以再縮短一點失敗次數
總之劇中也沒講三個月就是全部用在"調路徑"搞不好早就橋好等那群人
而是在等適當時機要發動攻擊而已。
我的看法是這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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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109.111
推 a892245:不是這樣吧,犯人是射歪n次才調整n次才成功射死人的 10/20 23:25
→ a892245:不然案發地點附近的公共設施怎麼會有那麼多燒焦痕跡 10/20 23:27
→ a892245:那些燒焦痕跡不是全部都是被煙蒂燙過的 10/20 23:27
推 pdaer:我的意思是"調整"與"等待"劇中並沒有明確說清楚 10/20 23:38
→ pdaer:總之要一次殺的人是運氣更是需要耐心等待... 10/20 23:38
推 a892245:可是我覺得犯人沒有等的意思耶 10/20 23:59
→ a892245:因為那群少年每來一次犯人就會試著射一次 10/21 00:00
→ a892245:只是運氣不好都射歪 10/21 00:01
推 pdaer:您的論點也是合理....反正我是覺得犯人就是殺意堅決 10/21 00:08
推 a892245:me too, 犯人殺意堅決 10/21 00:11
推 NAKAIMAKO:同意樓上!殺意堅決!後半段有表現出數次都失敗的氣憤 10/21 00:36
推 shinygreen:不過那些鏡子也要每次少年來時都事先放上去耶 11/01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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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okes (stokes) 看板: Japandrama
標題: Re: [心得] 偵探伽利略1
時間: Sun Oct 21 03:20:59 2007
※ 引述《pdaer (NONE)》之銘言:
: 第一集我只有看一次,但我有一點看法,
: 劇中有提及策劃是約莫三個月,但沒詳述到底都在調光的路徑
: 還是在找"適當時機"發射,就如有版友提及這樣的殺人方式
: 是要天時地利人合才有可能成功,調路徑我不認為有需要到三個月,
: 另外,身為一個第一學府的教授調個機器要搞42次,極有可能是研究生自己弄而已
: 不然稍微算一下應該可以再縮短一點失敗次數
: 總之劇中也沒講三個月就是全部用在"調路徑"搞不好早就橋好等那群人
: 而是在等適當時機要發動攻擊而已。
: 我的看法是這樣啦....
嗯 調整三個月的部份 我是就瞄準單一"固定"標靶而言
而且這麼長的光路 真的很難調的很準
我後來多看了幾個細節 發覺還是有不少矛盾
從後來兇手回憶的射擊片段 每次使用氦氖雷射確定光路的瞄準點皆不同
這個舉動是沒有意義的 除了第一個畫面是在反射過程中就出差錯外
其他部分雷射都已經能射向少年們經常出沒的地點
也就是說接下來的調控只是決定雷射最後照射的方向
我想就兇手角度 討論其計畫之可行性
1.少年有習慣性坐落之方位 比如說會習慣坐在某石階上聊天 並長時間停留
但顯然兇手並不清楚少年的習性
在回憶畫面中 也並沒有出現少年習慣性坐在某個方位 並且長時間停留的畫面
2.若兇手採取等待(憑運氣)的態度
那麼兇手應在調整好光路後 確定雷射最終射到某個物體上 可以是垃圾桶或其他之類的
等待少年很不幸的在某時刻經過光路 最好重要部位又正好能被雷射標定
然而這兩種情況下 都是先以鎖定固定目標為前提
故沒必要不斷調整光路 畢竟如此也會增加被發現的風險(在電線桿上調整反射鏡)
撇去蓄意殺人不談 兇手多次調整光路的舉動並無意義
而蓄意殺人的動機之所以薄弱在於
此殺人手法運氣成分過重 兇手不太可能以此手法進行預謀殺人
(硬要說他是瘋子也行 但多次調整光路不甚合理)
原作中兇手瞄準的是一垃圾桶 桶內有易燃物 故在點燃後可嚇唬少年
若射向石像則無恫嚇效果 故花費心力調整光路是為了命中垃圾桶
導演確實沒想那麼多 也不需要想這麼多
他的立意時挺不錯的 只是可能要稍稍解釋的更完善一些
比如說強調少年有固定的習性(玩累了坐在某固定處聊天)
那麼此手法成功率將大為提升!
這也正是pdaer大提到導演最好能強調等待的部份
但劇中的調整則是多餘的
不過畢竟這是部日劇而已 不需要太嚴肅看待
我之所以會想在這細節上辯證 也是出於職業病
看電影戲劇還是放輕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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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tokes 來自: 125.232.13.152 (10/21 03:25)
※ 編輯: stokes 來自: 125.232.13.152 (10/21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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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daer (NONE) 看板: Japandrama
標題: Re: [心得] 偵探伽利略1
時間: Sun Oct 21 03:35:02 2007
我覺得您的敘述第一點應該是編劇想表達但卻沒時間去敘述這一段過程
(或者說沒注意到應該要強調)
或者應該說這部片如果是以"電影"的水準來拍攝那麼的確這些細節應該納入
但是以40~50分鐘一集的戲劇來說做到這個程度已經相當具水準了
或者應該說每一部作品都有其重心,面面俱到的話也許改成電影版會比較賺
合理的解釋應該是如您所預測少年有習慣性的位子去坐
(我的解釋是煙頭去燙的地點頻率-記得有的雕像除了雷射對準失敗誤射之外)
另外的就是少年有用煙頭也去燙那個雕像,所以其實應該是有帶到一點點意思
也就是實際上每一次的聚會他們總會有某幾個人因為抽煙而去燙那個雕像
所以犯人在想是不是可以瞄準那個角度當做目標,然而多次失敗之後
在漫長地等待之下他也有嘗試過依照他們坐下不同的佈局而調整雷射的位子
也造成多次調整路徑狀況,這樣的說法似乎是比較合理化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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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109.111
※ 編輯: pdaer 來自: 220.136.109.111 (10/21 03:36)
※ 編輯: pdaer 來自: 220.136.109.111 (10/21 03:40)
→ pdaer:我是感覺因為我太喜歡這部作品所以也太認真看了...orz 10/21 03:44
→ pdaer:男演員都是我喜歡看的,沒有偶像派的加入XD 10/21 03:45
推 lightring:可以看小說補完~ 10/21 08:33
推 stokes:東野許多作品都挺不錯的 改編電影日劇的也不少! 10/21 20:45
→ Sillabub:天啊!福山雅治本身就是偶像派 還要哪些偶像加入呢? 10/22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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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onnewman (灰色腦細胞) 看板: Japandrama
標題: Re: [心得] 偵探伽利略1
時間: Sun Oct 21 09:01:39 2007
※ 引述《stokes (stokes)》之銘言:
: (雷)
: 只有極低的機率下他會走到光路上
: 並且以雷射如此小的作用區域 除非是準確命中頭部或心臟才有可能造成死亡
: 且萬一在嘗試過程中不慎命中對方其他部位
: 不只殺不了人 也就此錯失殺人機會
: 嚴格說起來是相當不可行的!
: 打垃圾桶的話 調光路三個月還比較合理
: (湯川做了四十次左右 又有諸多助手協助
: 兇手以一人之力 外加不被發現 兩倍時間已經算高手了)
: 兇手若是心思細密的人 應該不太可能實行這種賭運氣的方式...
: 但至少編劇花了點心思 不過原作的考慮是比較周全啦!
: 至於帝都大學被搞成帝都國中那就算了...
: (原作中是一流大學...)
這應該在法律版討論,但仍有許多人認為兇手非故意
根據 刑法第十三條(故意之意義)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一般人多注意故意的第一個定義,卻不知刑法對故意有第二定義
兇嫌明知雷射對人的危險程度,卻仍朝人多的地方射雷射,且造成被害者身亡
而被害者身亡不違反兇嫌之本意
故應屬故意論,推文中對不特定目標之人群開槍亦屬故意論
正常情況下,法官多會判故意
※ 編輯: vonnewman 來自: 218.171.172.140 (10/21 09:10)
推 YuuAoi:舉例:校園屠殺當然算故意啊 10/21 09:11
推 piggy20166:直接故意/間接故意. 10/21 09:29
→ taboo00:台灣法律和日本法律應該有些不同 而且這種細節部用太在意 10/21 13:51
推 doublekuan:大家都好認真喔@@ 10/21 14:05
→ vonnewman:台灣與日本都是用大陸法系,且這是刑法學理的定義 10/21 16:44
推 ky284074:兩個國家的刑法典都抄德國的, 差不了太多. 10/21 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