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考試的時候,我開始痛恨自己。
為什麼要選法律?為什麼要選法律?
一看到四個題目,完了,一個都不會寫,
寫了一個鐘頭,寫到手發抖、寫到臉色發白,
最後我終於放棄了。
我寧可犧牲這一科以換取多一點時間唸英文...........
但是........我還是好疑惑,
我為什麼就偏偏栽在『民法總則』這一科?
我會不會因為法律系的課被三一?
前幾天我還可以笑著說『不會』,
但是今天......我真的講不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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