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板規第29條,板主得依據現行板務需要訂定增修條文。
29. 本板規未修正前,若有緊急未竟之事宜,得由板主張貼置底臨時公告規範之。
29.1 臨時公告效力以三個月為限,三個月之後自動喪失規範效力。
29.2 板主必須於臨時公告到期日之前,按照臨時公告之補足事項,
提出本板規之修正案,並交付表決,
其中超過75%的使用者同意後,使得於公告日期生效。
29.3 一年之內,板主不得發佈規範內容相似之臨時公告,
以避免板主藉此濫權。
故在此提出對板規13條之修訂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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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為便於閱覽,本板鼓勵推文,並禁止 100字以內(不含標點)之公布文章。
13.1 公告、檢舉……或其他討論板務之文章不在此限。
基於特殊創意(如圖畫文)之文章亦不在此限,標準由板主判斷。
其餘如提問文、連結文(連結不計入字數)……等,仍須符合 100字以上。
13.2 板主應於該文文中、或另行公告,告知該使用者觸犯之行為,
並要求該使用者於公告時間24小時之內自行刪除。
13.3 超過24小時未執行者,由板主刪除。
並處以該使用者水桶七日之罰則。
13.4 一年內累犯者,由板主公告24小時之後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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