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00L (愚者)
看板JinYong
標題[公告] #1Ny26fyn (Univ2013) 推文檢舉之判決
時間Sat Oct 8 04:29:05 2016
經檢舉「Univ2013 板友
#1Ny26fyn 文章不當推文」一案判決如下:
查證:
Univ2013 板友
#1Ny26fyn 中推文:
→ Univ2013: 但是你那種只有你對的態度......令人作嘔
→ Univ2013: 我作嘔,所以你現在是要幻想你支持者很多嗎?XD 10/03 00:32
→ Univ2013: 論道搞笑,您XX大大才真是箇中翹楚想必年資很久了XD 10/03 00:38
→ Univ2013: 是你令人作嘔之處,自己還不知道咧 10/03 01:37
上述四句被檢舉為「對人不對事」言論。
應審酌前後文雙方言詞,方能做出平衡的判斷。
前兩句段落為:
→ Univ2013: 可是蕭峰就當他是一個可怕的同級對手,你的原文呢?! 10/03 00:26
→ XXPLUS: Univ2013: 可是蕭峰就當他是一個可怕的同級對手 10/03 00:27
→ Univ2013: 你這種COPY洗版的行為自己好好反省吧,沒人說你一定不對 10/03 00:28
→ Univ2013: 但是你那種只有你對的態度......令人作嘔 10/03 00:29
→ XXPLUS: 2016 10/03 00:26 by Univ2013的幻想 10/03 00:28
→ XXPLUS: 看來這串文也有很多U氏經典佳句了,等我整理起來讓大家笑笑10/03 00:29
→ Univ2013: 對不起,我更正,我不管別人怎樣,你這種唯我獨對的態度令 10/03 00:30
→ Univ2013: 我作嘔,所以你現在是要幻想你支持者很多嗎?XD 10/03 00:32
其中,
第一句之「令人作嘔」的指稱標的為「對方的態度」並非對人不對事。
第二句之「幻想」乃針對X板友00:28的「幻想」回應。雙方同詞,論罰也應一致。
第二句之「支持者很多」乃針對X板友00:29的「大家笑笑」回應!
然《
#1LWWJOsz》有判例在前,不當嘲弄對方屬違反板規第17條之言論,
反過來看,U板友依對方言論質疑對方自以為支持者眾多並未過當。
故這原告所檢舉的前兩句推文,
在我裁量是U板友該本身火氣略大,但並未違反板規;
反之其對造之X板友才稍有違反板規的情事。
關於「幻想」一詞,雙方皆不甚妥當,然觀察該詞前後文之質疑點,
其並未違反板規,只是言論過激,應請雙方注意用詞,尤其先用此詞的人更應小心。
補充一點:
我個人一樣不認同U板友「蕭峰就當慕容復是一個可怕的同級對手」…
其實X板友可以【舉原文推翻】這論點,才有立場質疑對方此論點為幻想。
例如:
蕭峰冷笑道:「蕭某大好男兒,竟和你這種人齊名!」
手臂一振,將他擲了出去。
蕭峰見慕容復趕到,變成對方三人而己方只有二人,
慕容復雖然稍弱,卻也未可小覷,
蕭峰是認為慕容復不至於要到令他小看的廢柴程度,
但絕不認為自己和他同級(包含人品武功都羞與齊名)。
蕭峰更不打話,呼的一掌,一招降龍十八掌中的「見龍在田」,
向慕容復猛擊過去。他見藏經閣中地勢險隘,高手群集,不便久鬥,
是以使上了十成力,要在數掌之間便取了敵人性命。
蕭峰微笑道:「我倒不是思慮周全,我想慕容公子人品俊雅,武藝高強,
倒是木姑娘的勁敵,嘿嘿,嘿嘿!」
巴天石笑道:「原來蕭大俠是想去勸他今晚不必赴宴了。」
鍾靈睜大了眼睛,說道:「他千里迢迢的趕來,為的是要做駙馬,
怎麼肯聽你勸告?蕭大俠,你和這位慕容公子交情很好麼?」
巴天石笑道:「蕭大俠和這人交情也不怎麼樣,
只不過蕭大俠拳腳上的口才很好,他是個非聽不可的。」
蕭峰小鏡湖如何評價一陽指,並威到段延慶連話都不敢說……此不贅述。
後來段延慶如何單手陪慕容公子玩,完虐慕容復與四大家臣聯手也是有目共睹。
觀察慕容復應對段譽好一陣子的蕭峰,既然可以趁隙一招老鷹抓小雞擒住慕容復,
評估自己能在「數掌之間宰了慕容復」,
甚至想說直接上門踢館打到對方非聽話不可,怎會當慕容復是「同級」對手?
既然U板友伸手要原文,X板友拿原文回應就好啦……
直接扣帽子,就只能被視作不當引戰言論了!
第三句段落為:
→ XXPLUS: 那是因為你太搞笑啦,現在的年輕人書沒看懂就只會喊破格嗎10/03 00:34
→ Univ2013: 論道搞笑,您XX大大才真是箇中翹楚想必年資很久了XD 10/03 00:38
其中,
X板友又是「先」說對方「搞笑」,然後譏諷對方「年輕識淺」;
然後U板友才以同等之詞語回應「搞笑」與「資歷很久」。
雙方同詞,論罰應一致。何況平心而論,先越界者罰則應該更重啊。
第四句段落為:
→ XXPLUS: 你自己打臉,我是看得有點膩了 10/03 01:33
→ Univ2013: 玄慈是較差沒錯啊,結果一清二楚他衣帶斷了嘛,但是你也可10/03 01:34
→ Univ2013: 已說蕭峰比莊聚賢差啊!因為蕭峰覺得冷得難受,重點是他 10/03 01:35
→ Univ2013: 們都撐得住!這你到底哪裡不懂?!一天到晚想"打臉"兩字就 10/03 01:36
→ Univ2013: 是你令人作嘔之處,自己還不知道咧 10/03 01:37
其中,
X板友以較為尖銳的「打臉」一詞評價對方,而U板友回擊其打臉言論令人作嘔。
雖說討論時,對方的言語邏輯、用詞態度可茲公評,
但評論時過激的引戰言論還是容易有觸及板規的疑慮,故仍請雙方冷靜回應。
判決:
審酌──本案件中,U板友犯輕為被告、X板友犯重沒被針對檢舉。
光判處U板友顯然違反公正原則;
而連同判處X板友則有悖於「不告不理」的板規精神。
故陷入兩難。
在此先向「原告」說明上述之裁量,若原告於24小時內撤銷告訴,則本案結束。
若原告並未於時間內顯示撤告意願,則我仍應依法對U板友提出最終判決。
但要提醒的是,即便被水桶的板友,還是有反告的權利,
甚至是其他旁觀者,也有以此事向X板友提告之可能。
所以堅持提告的結果,很有可能會致使X板友受到更重的處分!
我先延後24小時再審,好以原告的意願做為判決依據。
對我這樣的執行板規方式,旁觀板友有甚麼其它意見也歡迎提出來。
金庸板 F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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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newtypeL9: U版友火氣略大,但並未違反板規+1 10/08 09:49
→ newtypeL9: 而且如果是X先用會引起人火氣的言詞,那還怪別人對人不 10/08 09:50
→ newtypeL9: 對事,那真的蠻好笑的 10/08 09:51
→ XXPLUS: 版主判決要回溯,那怎不從11772篇開始看,看完就知道為何 10/08 17:12
→ XXPLUS: 我不再引原文給他,而且你要注重挑釁誰先開始,就從11772 10/08 17:12
→ XXPLUS: 看吧,如果要判在下,也樂意接受,起碼多學一句罵人又不違 10/08 17:12
→ XXPLUS: 規的話,值得 10/08 17:12
我個人的觀念是一案歸一案啊。
11772篇的問題,一來只是雙方爭執,並未明顯違規,二來也沒人檢舉。
但
#1Ny26fyn文章不同,這已經進入板規仲裁程序了,
當然要就事發當下情境做「完整」瞭解。
而且所謂完整瞭解的狀況下,你的言論,其實未必影響U板友是否違規的判斷。
我將對話的狀況剖析,是必須的……畢竟,U板友被提告的條款叫做「對人不對事」,
我們總該逐條理解他被檢舉的言論,主要是對人還是對事,不是嗎?
若U板友特定言語已經違反板規了,
即便你的言論犯規程度更大、被檢舉後會被罰更重,也不能把他的違規蓋掉呀~
我在處理本案時,是秉持這樣觀念的。
而我也有言在先,因為我信箱中並未於時間範圍內收到原告的撤訴申請,
則將視作「原告理解你被反告會被罰更重的狀況仍堅持提訴」,
我必須尊重原告的堅持,這是他的權利。
在此繼續審理:
Univ2013 板友
#1Ny26fyn 中推文:
→ Univ2013: 但是你那種只有你對的態度......令人作嘔 10/03 00:29
→ Univ2013: 我作嘔,所以你現在是要幻想你支持者很多嗎?XD 10/03 00:32
→ Univ2013: 論道搞笑,您XX大大才真是箇中翹楚想必年資很久了XD 10/03 00:38
→ Univ2013: 是你令人作嘔之處,自己還不知道咧 10/03 01:37
為針對對方態度而發言,雖出發點非對人不對事,
然「搞笑」一詞已經過當,複數出現「作嘔」一詞亦不適妥,計違反板規第17條兩次。
程度上來說,「作嘔」言論:
一來是有針對之事並非純對人。
二來其本身有表達與人討論時的主觀感受空間。
三來其複數出現的情形具備其「解釋」意義,並非純羞辱人。
故僅合計一罪。
17. 本板禁止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的言論。
17.1 違者由板主先口頭警告,請犯規者於24小時內對板眾及受害人公開道歉。
警勸不聽者處以水桶七日之罰則。
判決:
依據板規17.1條,
請 Univ2013 板友於24小時內對板眾及受害人公開道歉。
本板僅歡迎具備善意之使用者,請各位板友謹守討論分際,謝謝配合。
金庸板 F00L
※ 編輯: F00L (60.248.157.89), 10/09/2016 07:3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