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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jnsaryai (恰若青石的街道向晚)》之銘言: : 七、1.W、K板友誰嚴重議題是小事,沒必要交付全板公議(大家都有興趣也可以辦)。 : 2.我的判決是否偏離公平,而悖離於板眾認知,這問題嚴重,必須公議。 : 公議的門檻如前述,質疑的人必須正式發專文,讓支持反對的聲音出來,方有立場。 : 關於誰較嚴重這點,不知道我想的對不對,不過其他板友會對誰較嚴重這麼有 : 意見,應該是這個原因吧: : 2.然而本案具有另一個必須考慮的問題,就是案中另一名當事人 kennings 板友, : 其「笑死人了」系列不當文辭(請參閱 #1LWWJOsz 判決文), : 於審理中採取寬厚立場,故必須平等對待兩造。 : 也就是說: : 原文看得這麼拘泥,少來鬧笑話。 : 原文看得這麼不熟,少來丟臉面。 : 這在我看是同等之不當文辭,要罰應該以同樣的程度來量罰。 : 也就是F大你的判決是把『kennings的笑死人了』跟『wfelix的丟臉』視為 : 同等不當文辭。 : 而kennings的綠色(笑死人了)違規在當時是暫且不罰,基於平等原則,wfelix的 : 丟臉言論在此案中也該暫且不罰。 : 即是:kennings暫且不罰, : kennings(笑死人了)=wfelix(丟臉), : wfelix暫且不罰 : 而其他板友對於這判決有意見的地方就是這裡 : 他們認為wfelix的丟臉在之前就有過違規,是屬於明知故犯, : 而kennings的笑死人了在之前沒有過,屬於不知情 : 所以wfelix是屬於較為嚴重的那方,而不是雙方情形相同。 : 既然雙方的判決衡量不是平等關係,那麼這個雙方都暫且不罰的判決就不該成立, : 也就是: : kennings暫且不罰, : wfelix的丟臉在之前就有過違規,不該用等於來逃過,而是該受罰 : 所以,kennings暫且不罰,wfelix要受罰 : 這是我對於他們的想法,理解的地方。 這裡容我打斷一下。 請問…… 板規有沒有累犯加重的定義? 客觀上明確有! 板規累犯的定義中,有沒有說同詞語、同類型重複犯要加重? 客觀上並沒有! 板規只有規定要加重的累犯是一年之內有複數起違反板規事件的,對吧? 板規沒有訂的罰則及法意,板主能否自己加、自己裁量去判嗎? 我認為不行! 所以我不認為他們藉此要求加重處罰W板友的理由成立(假如他們是您說的意思)。 故我們判此案,要純粹回到本起事件本質,他們用詞本身的過當程度來定奪。 這是我的想法:我們必須照章辦事!!! 當然,藉著這個機會, 大家或許有興趣修一下板規,加一條「重複犯同條目罪責加重條例」來個永不過期! 好,如果大家同意,這個新法條通過了,那以後我們就這麼判,這也是照章辦事! 但是既然現在還沒這條加重處罰的規則,那本案就不適用這個概念。 補充一下,我個人不傾向加這種規則,複雜性太高會有爭議。 先貼一下我關於增修建議段落的回應,再敘述理由。 ︷︷︷︷︷︷︷︷︷︷︷︷︷︷︷︷︷︷︷︷︷︷︷︷︷︷︷︷︷︷︷︷︷︷︷︷︷︷ 八、板友說的「增列禁語詞庫,往後以此管理」, 我的意見是實行上同字詞也會有不同含意,何況詞海無涯,故「不可行」而婉拒。 板友想的「同類型(詞語)違規超過一年亦計入累犯」, 我的意見是實行上心證標準不易拿捏,不如直接拉長年限這種客觀因子,亦婉拒。 ︸︸︸︸︸︸︸︸︸︸︸︸︸︸︸︸︸︸︸︸︸︸︸︸︸︸︸︸︸︸︸︸︸︸︸︸︸︸ 複雜性1. 詞語相同╱相類的定義,全交板主主觀心證,容易起質疑。 打臉╱沒臉╱丟臉╱丟人……要不要算同型字? 這樣做法我認為跟建立詞庫一樣,是弄得很累還容易起爭議的 bad idea 。 真要玩相類,又要明確好區分的, 還不如要求「從1年計算拉長到2年計算定義累犯」或「同一條板規」重複犯, 這會比「同一詞語」重複犯明確的多! 複雜性2. 就算詞語相同,應答狀況不一樣,也應該有所區隔,這又更複雜易起板友質疑。 W板友上一次罵人被罰,這一次呢? 是先被嗆「丟人現眼」而隔天才回這句!對吧? 如果您認同: ︷︷︷︷︷︷︷︷︷︷︷︷︷︷︷︷︷︷︷︷︷︷︷︷︷︷︷︷︷︷︷︷︷︷︷︷︷︷ 所以指稱書看不熟(有事證)很丟臉,我仍認為違規; 指做賊喊抓賊行為(有事證)很丟臉,我就不會罰; ︸︸︸︸︸︸︸︸︸︸︸︸︸︸︸︸︸︸︸︸︸︸︸︸︸︸︸︸︸︸︸︸︸︸︸︸︸︸ 那您就能分辨,W板友去年犯規,與本次事件的不同。 那麼這要用「故意重複犯」去定義裁罰,會不會出現掙扎而判不下去的點? W板友是先被罵看書概念差云云,這種架構丟人現眼, 結果K板友才是沒書看熟搞錯的一方,所以W隔天反擊對方這樣才是丟臉。 您覺得主動嗆人的惡意,與據理描述「嗆錯人才是丟臉的一方」,兩者相同嗎? 基於上述兩點, 我這回根本不承認有這樣重複犯的判罰概念,因為板規真的沒這條啊! 他們若要加修這條,我也會努力說服大家不要加,真要加就加明確的年限或同條。 : 回到一開始說的。 : 1.W、K板友誰嚴重議題是小事,沒必要交付全板公議(大家都有興趣也可以辦)。 : 2.我的判決是否偏離公平,而悖離於板眾認知,這問題嚴重,必須公議。 : 就我來看1跟2是屬於相同的情形。 : 其他板友會在說w跟k誰較嚴重,其實就是在說這項判決有不公的地方。 : 只要證明多數人認為w跟k的違規情形不是相同,而是有某一方較嚴重, : 那麼F大你這篇的判決就出了問題。 : (因為雙方相同所以都不罰,但只要雙方不相同,那就有某一方要受罰) : 我會說辦何者較嚴重的公投就是這個原因,因為在我看來他們一直在說何者較為 : 嚴重就是為了這個:只要能得出wfelix較為嚴重的結論,那麼F大你的這篇判決就 : 有問題。 : 所以在我看來,在wfelix的案件中1跟2是屬於相同的情形, 嗯嗯,我懂您的意思,但我必須堅持這還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基於公正立場,我判決本來就不該額外去考量他們所謂的累犯概念。 板規明明定義清楚累犯是看一年期,我就不能自己任意改。 以這樣的角度去看,額外去考量他們所謂的累犯概念才是真正會造成判案的不公正。 : 應該沒必要特別區分開來。 : 還是說你說的判決是否偏離公平,是在指這一系列判決,而不是該篇wfelix的檢舉? 整系列判決都不該受到公平性的質疑,這是皇后的貞操,沒有質疑的空間。 遺漏、沒注意……判決瑕疵還勉強可以接受; 但偏頗、不公平……這種判決公正性絕不容有瑕疵。 對了,一併請教與討論一下 7/2: 1.我參酌L板主意見後判決; 2.我迴避,請L板主來判決; 3.為考量爭議性,交付全板公議,我再彙整結論制定判決細節。 您覺得哪一種比較合適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8.15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