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Journalism90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文 新聞所學生 藍晨英 SM、性變態近來成為台灣社會熱烈討論的議題。大部份人在聽到SM或是特殊的性癖 性時,都會認為與社會規範不符,或是以泛道德的標準來定位不穿制服的性活動, 讓SM或其非主流性活動變成性變態或是性犯罪。這種論述至少有兩點值得釐清:SM 不等於變態;SM不等於性犯罪。 對變態的認知是隨著科學的進展與社會文化演進而有所改變。十三世紀的女巫就常 被認為是變態甚至不是人是鬼怪,只因為巫師們對於神的認識與當時的社會認知有 所出入,也因此慘遭圍剿的命運,同性戀在以前精神醫學還未發達之前還是一直被 社會認知為變態,認為是精神有問題甚至是撒旦的化身,因此有罪。從這些例子我 們可以知道變態沒有絕對的標準,對變態的定義乃隨著醫學科學的發展來影響社會 認知,進而解開先前很多被認為是變態的謎。 體能卓越超過常人的運動者是不是變態?妓女是不是變態?易裝癖是不是變態?身 心殘障是不是變態?同性戀是不是變態?相對少數就是變態嗎?異常就是變態嗎? 如何決定什麼行為是變態,有沒有什麼標準?答案是有的,如果用現代醫學對變態 的指標來衡量變態,至少我們可以有一定的科學基礎,而不至淪於局限、片面、不 嚴僅。 醫學上對變態行為的解讀並不是以一個單一標準來衡量,例如數量上是不是絕對少 數、相對少數、是不是違反社會規範等,而是用一組指標來斷定那一種行為應可以 被認定為變態。我們首先從單一指標看起,絕對少數不一定就是變態。根據常態ꐊ幫t的觀念,我們可以知道在極端兩邊的數值就是代表著與眾不同代表著少數,如 果天資聰明的人是少數,那麼智商高的人是不是就是變態?如果絕大多數的人都是 身體健康,那麼身體殘障者是不是變態?平常人一百公尺須要跑上十五秒,那麼可 以唯持在十秒、十一秒的運動家是不是變態?當然不是,因為光是統計數上的極端 值是不足 以認義變態行為。 違反社會規範呢?我們常常聽到有人把與社會規範不符、讓人覺得不安焦慮的行為 舉止認定為變態,這是正確的嗎?當然不是,如果這個前提為真,那麼從事妓女職 業的人不就是變態,犯罪者如偷東西、殺人者,不就都是變態了!宗教特殊儀式? 厭食呢?當然不是!光是這單一指標好像又沒辦法充足解釋變態,儘管有一部分好 像又與變態扯得上關係。 另外我們來看自體痛苦指標。在醫學定義上一個行為如果是變態的話,那麼作這個 行為的個體理當會感到很不舒服。但是焦慮病患者、憂鬱症患者被認為是不好受、 個人感應病苦最為清楚的疾病,但是我們可以說他們是變態?再者,何謂不舒服? 如果測量痛苦呢?個體感受痛苦的耐受力不一樣,感覺不一樣,當然回答反應也會 不一樣,因此似乎這個指標又無法完全解釋變態。如果為真,那麼當我們失去親人 時的悲傷不就是一種變態? 酗酒、殘障、人際關係失調、工作表現不好、夫妻生活不良等是不是變態?這些皆 是與社會定知的常態不符,又會使人悲傷,是不是可以說成變態?過去被認為是變 態的易裝者(transvestism),似乎也不會感到痛苦,也沒有什麼功能不彰,我們可 以說他們是變態?好像又不合理是吧,因為很多易裝者的家庭生活、學業等都很好 ,只是喜好在私下穿上其它服裝而已。這樣是變態嗎? 那麼突發行為呢?如果有人在公車上大叫,會被認為是異常變態,如果有人突然狂 笑狂哭會被認為是變態,一般認為無法預期的行為是變態。那麼SM是無法預期的嗎 ?三P、四P、肛交收集內衣褲等是無法預期的嗎?好像又不是吧。顯然我們如果用 突發行為來定義變態也是難以說明解釋變態行為。 然而到底什麼才是變態?SM是不是變態呢?其實醫學上來看,上面所介紹的五個指 標,單一並無法定義變態,但是這些指標為一個架構來定義變態,換句話說,只要 是符合上述指標即可以說某種行為是變態:統計上的少數、違反社會規範、個體的 痛苦、功能失調(障礙)、無法預期。 因此有了這些指標,我們再來看SM,就可以知道SM當然不是變態行為。因為統計上 未必是少數,公開場合沒有人會表演給你看他們SM的功夫,然而SM的定義也可把肛 交定義成SM,換言之,就是沒有絕對的定義;至於違反社會規範,或許SM程度上來 說違反我們這個凡事泛道德的社會的規範,在我們這個壓抑、不成熟、偽善的社會 來說,或許SM勉強可以說是違反社會規範;個體的痛苦?這點就很難決定了,因為 SM過程當中,個體看起來好像都很痛苦,或是說,他們過程中的行為輔助工具與動 作,讓其它會感到很痛苦,但是別忘了,這整個過程是為了追求更佳更讚的快感不 是嗎。 因此要說SM的人會痛苦似乎又不是很合理;至於功能失調與障礙我是一點也看不出 來,反而會讓我覺得他們在一方面的表現而言,功能是很讚的,一點也沒有失調或 障礙,如果換個角度來看,如果SM的人,沒有那些舉措來輔助達到高潮就沒有性快 感的話,我們可不可以說這是一種功能障礙?如果為真,那麼我如果不是與老婆作 愛我就不會達到高潮,那麼我是不是也是功態障礙?;說到無法預期這個指標更是 無法定義SM為變態,即便SM的過程就算充滿暴力與被認為不符合社會認同式的性行 為,並也沒有一般認為突發的行為,至少這些舉措是被雙方認可的,有共識的性行 為。 另外SM當然不等於性犯罪。性犯罪是強迫性性行為,在違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情況 下,強迫對方從事對方所不願意的性活動之謂。如果在強迫的前提下,SM當然不是 性犯罪,因為SM的前提是雙方都是經過商協調,相互都有共識有計劃地達到雙方的 性高潮性滿足,換句話說,非SM式的性行為也可以是性罪犯,如一般的接吻或是沒 有其它輔助工具的體位等。再者,如果性犯罪的過程中有SM的情況產生,就說SM갊O性犯罪也是站不住腳,就好像業者用光碟機來燒製違法光碟片,我們就把光碟機 認為是犯罪工具而一味將持有光碟機打成犯罪,而把光碟污名化甚至不準持有? 這是不合理 也說不過去的吧。光碟機如此,SM亦然:用來違法燒製光碟片的光碟機不該被認 為是犯罪工具,就好像SM不應被污名化會性犯罪或是性變態一樣。 從醫學的角度來澄清SM不是變態並不是要鼓勵SM。而是要釐清SM就是變態的刻板 印象與觀念。在討論性行為或是性教育的時候,千萬無淪於將不穿社會道德制服 的性行為認為是變態是犯罪。真正的性犯罪或是通俗說法的性變態是強迫,沒有 共識的情況下強迫他人作不想作的事,才能夠說成是犯罪或以通俗的話來說是變 態。另外,社會性集體的性抑制、壓抑只會讓這個社會更偽善、更"變態"更違反 人性而讓個體尋求其它抒發的管道而已,屆時真正的脫軌行為才剛始而已。另外 ,我們並不認為泛道德式的壓抑是性教育,也不認為把國高中學生的耳朵、眼睛 摀起來就是性教育(再ꨊ怴A傳播時代下的台灣你擋得住嗎!)性教育應是認知,應是意識:認知到性的 種種可能,意識到性是相互尊重亦是選擇。如果我們的性教育持續採烏龜教育 ,那麼我敢斗膽斷言,我們的下一代只會更偽善、更空虛、更變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211.20.66.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