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獨家報導」雜誌隨書附贈疑似璩美鳳性愛光碟一事,該雜誌創辦人沈野指責
政府箝制新聞自由,認為人民有「知的權利」,抗議新聞局查扣行為濫權並侵犯言
論自由,還考慮聲請國家賠償一事,筆者想說的是:「別再拿知的權利做為揭人隱
私的遁詞!」
大眾傳播媒介兼具營利和社會公器雙重性格是眾所皆知的。在市場經濟體系中,追
求利益的最大化為媒體經營的最高法則。璩美鳳是個公眾人物,這次事件符合新聞
的三一律:性、名人和犯罪,的確有值得報導的新聞價值。但附贈光碟毫無疑問是
為了增加銷售量所做的促銷手法。「獨家報導」指出光碟內容取自「已經毫無秘密
可言」的網路空間,隨書附贈不過是作為佐證。這將流入「國王的新衣」弔詭的思
維中。色情乎?證據乎?完全靠閱聽人的自由心證。更何況,在當事人不肯做回應
的情況下,雜誌社如何確定光碟中的女主角就是璩美鳳本人呢?在證據都尚未證明
為真之前,又何來「佐證」之說?
媒體需自律,但在維持名譽上,名人也該負部份責任。依憲法賦予的權利,公眾人
物也有隱私權。對於違法偷拍和不實報導,仍有權力訴諸於法。然而,名人在電子
媒體的經營下,個個光鮮亮麗,也擁有非於常人的公眾資源。這些附加價值為社會
大眾所賦予,理當受到民眾(或是大眾媒體)更嚴格的監督。「水可載舟,亦可覆
舟」。在這些附加價值的背後,失去的可能就是民眾對名流虎視眈眈的隱私權。儘
管公眾人物可以擁有自己的私生活,但維持其正面形象也成了必備的工夫之一。
近來,台灣媒體唯恐天下不亂,濫用議題設定之力量,建構起群魔亂舞的社會亂象,
而閱聽人亦隨之起舞。為了人民知的權利,新聞自由可以無限上綱。狗仔隊可以在
藝人的居住空間外跟拍,只為了滿足民眾的偷窺慾;報紙以錯誤的邏輯下聳動的標
題,曲解國會立委間的發言,引發無謂的口水戰;雜誌社可以用網路上下載來的光
碟,炒作新聞並以「呈堂證供」之名變賣成商品。試問,何時媒體也做起檢察官的
工作了?媒體雜誌在同業誤闖法律禁地之後可以大加撻伐,自己涉入其中後又供出
「人民有知的權利」的尚方寶劍做為托掩遁詞。這種雙重標準的惡質行為不但讓閱
聽人不齒,其監督政府之公信力和權威也將蕩然無存。
--
【烏鴉頌】(請佩合「雨夜花」旋律)
「烏鴉黑~~烏鴉黑~~烏鴉 是白還是黑?
你說烏鴉白 我說烏鴉黑
天下烏鴉一般黑~~」
來賓請鼓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15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