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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mework.wtuc.edu.tw/~wenlurg/forghis/0221-12-b.htm 2.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1688): (1)原因: 1658克倫威爾死後,其子Richard Cromwell文雅善良但無能治國,各地亂象頻生, 1659被迫退位。1660流亡在法的查理二世 Charles Ⅱ公開宣言保證人民享有宗教信仰 的自由遵守大憲章與權利請願書等於是新國會決定讓查理二世 Charles Ⅱ復辟 (Restoration)。 Charles Ⅱ執政時,國會權力更大,通過不少保障人民權利的法案,如1679的人身保護法 Habeas Corpus Act。但 Charles Ⅱ事實上是崇信專制學說的,且受表弟 Louis XIV 影響,有意皈依天主教。 1672享有王位繼承權的 Charles Ⅱ之弟 James公開信仰天主教,引起政治風波, 1679反對專制的議員在國會中提出〝王位繼承拒斥法〞拒斥 James繼承王位的議案, 雖因上議院阻止未能正式生效,英國卻因此產生兩個黨派:贊成〝王位繼承拒斥法〞 的稱〝民黨〞;反對〝王位繼承拒斥法〞的稱〝王黨〞,是兩黨制起源。 (2)經過和結果: 1685查理二世死後,其弟詹姆士二世即位,積極推廣天主教,政府中重要官職亦改由 天主教徒擔任,引起英國人民普遍不滿。1688 James Ⅱ生一男孩,不久即受洗為天主教徒 ,使英國人民急求改正此一形勢,遂在其兒子出生未滿一月,即由各界領袖聯名 簽署一封信,由英國海軍總司令赫爾伯特 Arthur Herbert轉交荷蘭王子威廉 (James Ⅱ長女 Mary之夫)要求他領兵來英國,解除英國痛苦與維護 Mary王位 繼承權。威廉由英國南方登陸, James Ⅱ雖曾下令拒斥,但眾叛親離, James Ⅱ只得 逃亡出國,未經戰爭或流血, WilliamⅢ便順利取得王位,因此而被稱為「光榮革命」。 (3)影響: 在1689年 James Ⅱ逃亡, William Ⅲ尚未正式即位之王位虛懸期,英國國會通過 〝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規定: 此後英國國王必須信奉英國國教,未經國會同意不得任意創制或廢止各種法律、 不得建立常備軍、不得徵收任何捐稅,國會應時常召開,國會議員選舉必須自由, 國會議員在國會中享有自由辯論之權等。英國的專制王權從此結束, 國會成為最高立法機構,超越王權而掌握了全國最高權力。 -- 愛情不過是個渺小的函數 時間就像兩面刃的運算工具 可以把愛情越積越大 也可能讓愛情微分至零 然而...最終還是逃不過距離函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5.1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