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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9月1日起,執行2004—2005年國際籃球新修訂規則 現行的2000-2004年規則將被替換。 *第5條 (原14條) 球員:受傷 狀況一: 如果一位場上球員受傷或有疑似受傷,當教練、替補員、球隊相關人員進入場內, 則受傷球員被認為接受了治療,不論是否真的進行治療,裁判都要准許。 解釋: 受傷球員都被認為接受治療,將被替換下場。 (如果不替換,登記該隊暫停一次;該隊如無暫停,宣判該隊教練B的技術犯規一次) *除非各隊有5位合格參賽球員,比賽才能開始。 如果到了比賽時間時間而該隊不足5位球員裁判將研判球隊延誤比賽的一些非正常因素 的狀況,如果提供合理的解釋,將不被宣判技術犯規; 如果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釋,將宣判技術犯規或是超過15分鐘宣判球隊棄權 *罰球違例後,任何一隊均可進行替補。 *第24條 (原34條) 運球 狀況: 如果一位球員故意將球擲向籃板(不是投籃動作),這種行為被視為 該球員把球擲向地板上一樣。在球觸及或是被觸及另一位球員之前, 這與運球失去球後再次觸球一樣。 舉例一: A4將球擲向籃板,在球觸及另一位球員之前,A4再度拿到,但沒運球。 解釋: A4拿到球之後(球在其手中靜止),可以投籃或傳球,但不能運球。 舉例二: A4結束運球,既沒有繼續運動也沒有靜止站立,而是將球擲向籃板, 並在球觸及另一位球員之前,A4再度拿到。 解釋: A4兩次運球違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14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