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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黨員 第 七 條 凡信仰三民主義,願遵行本黨黨章及黨員守則者,得依規定申請入黨,經本黨核可後 為本黨黨員,黨員入黨辦法另定之。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認同三民主義,志願與本 黨共同致力國家和平發展者,均視為本黨之精神黨員。 第 八 條 黨員有下列之權利: 一、在黨的會議中,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在黨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三、經本黨提名或許可參加各種公職人員選舉者,有受本黨輔選 之權。 四、有向組織提出黨政興革意見之權。 黨員依規定繳納黨費,始得行使上述權利。 第 九 條 黨員有下列之義務: 一、宣揚三民主義,貫徹本黨主張,支持本黨政策綱領。 二、出席黨的會議,參加黨的活動,依規定繳納黨費。 三、實行黨的決議,服從黨的領導,遵守黨的紀律。 四、參與社會活動,努力為民服務。 五、積極結合黨友。 六、介紹優秀人士入黨。 七、支持本黨對各種選舉提名的候選人。 第 十 條 為加強黨的組織,應每四年舉行黨籍總檢查,必要時得舉行黨員總登記,其辦法均由 中央委員會定之。 (資料來源:http://www.kmt.org.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26.13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