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黨員
第 七 條
凡信仰三民主義,願遵行本黨黨章及黨員守則者,得依規定申請入黨,經本黨核可後
為本黨黨員,黨員入黨辦法另定之。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認同三民主義,志願與本
黨共同致力國家和平發展者,均視為本黨之精神黨員。
第 八 條
黨員有下列之權利:
一、在黨的會議中,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在黨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三、經本黨提名或許可參加各種公職人員選舉者,有受本黨輔選
之權。
四、有向組織提出黨政興革意見之權。
黨員依規定繳納黨費,始得行使上述權利。
第 九 條
黨員有下列之義務:
一、宣揚三民主義,貫徹本黨主張,支持本黨政策綱領。
二、出席黨的會議,參加黨的活動,依規定繳納黨費。
三、實行黨的決議,服從黨的領導,遵守黨的紀律。
四、參與社會活動,努力為民服務。
五、積極結合黨友。
六、介紹優秀人士入黨。
七、支持本黨對各種選舉提名的候選人。
第 十 條
為加強黨的組織,應每四年舉行黨籍總檢查,必要時得舉行黨員總登記,其辦法均由
中央委員會定之。
(資料來源:http://www.kmt.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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