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篇文章中提到 民國六十年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 我想節錄美國馬里蘭大學
法學院教授 同時也是我國國際法方面權威的丘宏達教授所著「現代國際法」一書 其中
第十五章─國際組織 第三節 聯合國 第八目 中國代表權問題 一段 讓各位版友參
考 純粹只是想做個補充 請指教
中國代表權問題(以下節錄自丘宏達教授所著「現代國際法」 p880~p888)
自中共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建國」後,就在十一月十五日要求取消我國政府參加
聯合國的一切權利,甚至在一九五零年一月十九日致電聯合國通知任命張聞天為出席聯合
國首席代表,聯合國均不予理會。
一九五零年一月八日中共外交部長致電聯合國大會主席羅慕洛(Carlos P. Romulo)祕
書長賴伊(Trygre Lie)及安全理事會理事國蘇聯、美國、法國、英國、厄瓜多爾、印度、
古巴、埃及、挪威等國,要求「開除」我國代表權。蘇聯即在同月十日向安全理事會第
459次會議正式提議排除我國接納中共,蘇聯因排我不成,因此退席,直到一九五零年八
月一日才回來開會,並輪值當主席。蘇聯代表馬立克(Malik)以主席身分裁定「國民黨集뤊團」(Kuomintang)代表不能代表中國因此不能參加會議。此一裁定立刻被八票對三票(蘇
聯、印度及南斯拉夫)推翻。
一九五零年九月第五屆聯合國大會開幕後,印度首先提議應由中共代表中國,蘇聯又
提由中共取代我國代表權的提案,均為聯大拒絕。加拿大與澳大利亞提案,主張設一特別
委員會對中國代表權加以研究,在其報告未經大會採納前,我國代表團仍有權出席大會,
獲大會通過。同年十二月十二日大會選出加拿大、厄瓜多爾、印度、伊拉克、墨西哥、菲
律賓及波蘭等七國為特別委員會委員。一九五一年委員會向大會報告,表示未能作成任何
建議,大會在十一月五日通過第501號決議,表示只「注意」(note)到這個決議。
自第六屆聯大(一九五一年)起至第十五屆聯大(一九六零年)為止,聯合國大會對蘇聯
集團國家提出排除我國代表權的提案,均決定緩議。在第十六屆聯大(一九六一年),排除
我國由中共代表中國的提案列入議程,但美國、義大利、澳大利亞、哥倫比亞及日本等國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十八條提議,任何改變中國代表權現狀的決議均是重要問題,需經大
會三分之二多數贊成才能通過,此案經大會通過。而排除我國的提案,未被大會通過。第
十七屆(一九六二年)及第十八屆大會(一九六三年),大會均通過更動中國代表權現狀為重
要問題,且排我案均未通過。第十九屆聯大(一九六四年)因為蘇聯欠繳聯合國維持和平費
用案陷入僵局,所以未討論中國代表權案。第二十屆聯大(一九六五年)雖仍通過更動中國
代表權現狀為重要問題而需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但對排我案投票竟然出現四十七票贊成四
十七票反對的投票情況而未被通過,情勢對我國不利。
由於情勢對我國不利,自第二十一屆聯大(一九六六)開始,加拿大原擬提出「兩個中
國」案,主張中共入會並取代我在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地位,但我國仍為聯合國會員國
,因支持不多,未能提出。但另有義大利、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智利、千里達等六
國提出研究委員會案,建議聯大指派代表成立委員會,就中國代表權問題的解決辦法,進
行研究,並向下屆聯大提出報告,但此案未獲通過。
第二十二屆聯大(一九六七年)及第二十三屆聯大(一九六八年),排我提案及研究委員
會案均未通過。第二十四屆聯大(一九六九年)研究委員會案未再提出,排我案也未通過。
但到第二十五屆聯大(一九七零年),對排我案竟出現五十一票贊成四十九票反對的情況,
所幸大會先以六十五票對五十二票通過更動中國代表權現狀為重要問題需三分之二多數才
能通過,引此排我案未達三分之二多數而未獲通過。
一九七一年七月十五日阿爾巴尼亞等十七國致函聯合國秘書長要求將「恢復中華人民
共合國在聯合國之合法權利」之項目列入在該年九月召開的第二十六屆聯大議程,該項目
中所提的決議草案中主張,「確認中華人民共合國政府為代表中國出席聯合國之唯一合法
代表,中華人民共合國並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之一......並立即驅逐在聯合國及一切
與有聯繫之組織內非法佔據席位之蔣介石代表(指中華民國的代表)」。
由於當時情勢對維護我國代表權甚為不利,因此美國於同年八月十七日致函秘書長請
將其主張的雙重代表權案放在「中國在聯合國之代表權」列入第二十六屆聯大議程,其原
函及所附說明如下:
敬啟者:茲依照大會議事規則第十四條之規定,謹請閣下將題為
「中國在聯合國之代表權」一項目列入大會第二十六屆議程。
依照大會議事規則第二十條規定,謹隨函附奉說明節略一件。
說明節略:
一、聯合國於處理中國代表權問題時,應體認中華人民共合國與
中華民國兩者之存在,其規定中國代表權之方式亦應反映此
一無可置辯之事實。因此,聯合國對於中華人民共合國及中
華民國彼此衝突之權利主張,毋需採取立場,而待該問題依
憲章規定和平解決。
二、所以,中華人民共合國應有代表權,同時應規定不剝奪中華
民國之代表權。聯合國如欲達到其維持和平及增進人類福祉
之使命,即應以公正現實之態度處理中國代表權問題。
此二案經聯大總務委員會通過列入第二十六屆聯大議程。在聯大審議前,由澳大利亞
、玻利維亞、查德、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斐濟、甘比亞、海地、宏都拉斯、日本、賴
索托、賴比瑞亞、模里西斯、紐西蘭、菲律賓、史瓦濟蘭、泰國、美國、烏拉圭十九國連
署提出:雙重代表權案,其全文如下:
大會,
察及自聯合國成立以來,中國已發生根本性之變化,顧及現有之
實際情況,
察及自一九四五年以來中華民國一直為聯合國會員國而有代表權
,
相信中華人民共合國在聯合國應有代表權,
覆按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四項規定,聯合國乃協調各國行動之中
心,相信此一問題應參照上述考慮設法公平解決而不影響其中所
涉及之衝突主張之最後解決,
一、茲確認中華人民共合國有代表權,並建議應由其出席安全理
事會,為五常任理事國之一。
二、確認中華民國繼續有代表權。
三、建議所有聯合國機關及專門機關於決定中國代表權問題時,
計及本決議案之規定。
同時,仍如往例,由澳大利亞、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薩爾
瓦多、斐濟、甘比亞、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日本、賴索托、賴比瑞亞、模里西斯
、紐西蘭、尼加拉瓜、菲律賓、史瓦濟蘭、泰國、美國、烏拉圭二十二國連署提出更動我
國代表權為重要問題,其全文如下:
大會,
覆按聯合國憲章之規定,
決定大會中之任何提議,其結果將剝奪中華民國在聯合國之代表
權者,為憲章第十八條所稱之重要問題。
我國代表外交部長周書楷在十月十八日大會中,說明我國立場如下:
(1)中華民國政府是參加創設聯合國的政府,其領袖、制度、或政
策的延續從未中斷,其法統亦迄未變更;中共雖自一九四九年
起即已佔據中國大陸,然而此一事實並不影響中華民國的合法
地位。
(2)憲章第六條規定「聯合國之會員國中,有屢次違犯本憲章所載
之原則者,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決議得將其由本組織除名」,
因此,排除一會員國必須基於兩項明確的要件:1.該會員國屢
次違反憲章;2.經由安理會建議。現大會被請求排斥之中華民
國為聯合國之創始會員國,從未屢次違反憲章,且始終小心謹
慎的履行憲章所規定之一切義務,因此,排除中華民國的想法
,不僅荒謬,抑且不可思議。
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大會投票表決重要問題案時,不幸以五十九票反對,五十五
票贊成而未獲通過。美國代表即引議事規則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請求將阿案中排除部分單獨
分段表決,美國的動議,因為六十一票反對,五十一票贊成,及十六國棄權不幸竟遭失敗
。此時主席即擬將阿案全文付表決,中國代表團鑒於一切用以抵制阿案方法俱已用盡,為
維持我尊嚴以及維護憲章原則的立場起見,提出程序問題要求發言,由周書楷部長登臺宣
布退會,其聲明要點如下:
大會對A/L.632號文件所載決議草案(按即美國等國所提重要問題
決議草案)之否決,乃是公然違反憲章關於排除會員國之規定。
中華民國代表團鑒於大會會場所呈現之狂妄及無理性之狀態,現
已決定不再參加本屆大會任何進一步的議事程序。
本人謹願藉此機會向歷年來一貫給予我們支持的各友好政府表達
我政府深切之謝意。我政府今後當更進一步加強此種友好關係。
吾人並將與各志同道合之政府共同為實現聯合國所賴以建立但現
已遭大會出賣的各種理想而繼續奮鬥。深信吾人為其奮鬥已逾四
分之一世紀之目標,終將獲得最後勝利。
大會將阿爾巴尼亞案表決的結果,以七十六票對三十五票及十七票棄權通過為2758號
決議。我國外交部長周書楷隨後發表一份正式聲明,宣布:
參與頓巴敦橡園會談、並以召集國之一員發起舊金山聯合國制憲
會議,而成為聯合國創始會員國及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之一的
中華民國,決定退出他自己所參與締造的聯合國......
(以下略)
上述聲明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三十日由甘比亞致函聯合國秘書長作聯合國文件分發,並
經聯合國新聞處以NV/272號新聞發布。該2758號排我決議通過後,聯合國直屬的半自主機
構也將我國代表排除。在十月二十六日排我案通過後,聯合國秘書長就電報通知聯合國系
統下的各國際組織的行政首長(即秘書長或幹事長),並提請他們注意第五屆聯合國大會第
396號決議。因此,聯合國的專門及有聯繫的機構乃將我國代表排除。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GATT)亦將我國自一九六五年取得的觀察員資格取消。
由於這個聯大第2758號排我決議,以後成立的聯合國系統下的新成立的國際組織我國
均不能參加,且對我國已參加的其他國際政府間組織的代表權,也發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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