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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kwtb (asdf)》之銘言: : http://www.cec.gov.tw/FAQ/answer.asp?AP=24 : 一、 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下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其不行使投票 : 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涉有賄選罪嫌: : (一) 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或其他名目之現金、票 : 據、禮券、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券。 提供"走路工費"是賄選? 那就必須錢發下去但是沒有"走路事實"。 才會構成 "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不然最好是候選人雇用助理,花錢買廣告作文宣,通通算賄選好了。 花錢雇人幫他充場面,這算是什麼賄選? 除非這個己付金額高的不合理! 以這次站4小時要150元來說,比較有可能違反勞基法,而不是選罷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54.188
zzzaaazzz:我懶的打了 你加油吧..XDDDDDDDDDDDDDDDDDDDDD 12/01 13:31
benqe04:花錢充場面 羅文嘉否認 李文忠說要退選 還說錢少汙辱人 12/01 13:31
benqe04:不違法 不過汙辱人 李文忠也該退 12/01 13:31
※ 編輯: wahaha99 來自: 218.166.54.188 (12/01 13:33)
billmin:中選會規定走路工給現金違法 沒規定多少以內不違法 如果你 12/01 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