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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ec.gov.tw/FAQ/answer.asp?AP=24 一、 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下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其不行使投票 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涉有賄選罪嫌: (一) 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或其他名目之現金、票 據、禮券、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券。 (二)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 (三) 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國內外觀光遊覽活動。 (四) 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 (五) 提供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 (六) 增加薪資或工作獎金。 (七) 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廟宇、同鄉會或其他機構、團體等活動經費、團 體服裝或活動用品等。 (八) 假借核撥經費名義,提供縣市、鄉鎮或村里等地方政府建設經費。 (九) 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 (十) 招待至舞廳、酒廊、歌廳或其他娛樂場所消費。 (十一) 收購身分證。 (十二) 免除債務。 (十三) 代繳稅款或各項違規罰鍰。 (十四) 販賣餐券,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兌換餐券面額數倍之金錢。 (十五) 聚眾賭博,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贏得數倍賭金。 (十六) 行求、期約或交付其他類型賄賂或不正利益。 (十七)提供或介紹工作機會、或良好職位。 (十八)贈送樂透、大樂透、刮刮樂等公益彩券。 二、候選人分送之競選文宣,除現金或現金之替代品,如:電話卡、儲值卡、提貨單 等外,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之單純文宣品,或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30元以下 之單一宣傳物品,如:原子筆、鑰匙圈、打火機、小型面紙包、家用農民曆、便 帽等,依當今社會大眾觀念,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僅係 候選人主觀上作為加深選民對其印象之用,尚難認涉有賄選罪嫌。 *** 所以走路工確實違法, 說不違法的........ 我看不出來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9.222.142 ※ 編輯: wkwtb 來自: 61.59.222.142 (12/01 13:23)
yuzen502306:恩 可否交由檢方認定? 12/01 13:23
wahaha99:這也不是法令條文,只是一個FAQ。最後一段你也沒放上來 12/01 13:24
djcc:喔 這樣更好了 隊長:出發~~~~~~~~~~~~ 12/01 13:24
wkwtb:所以走路工並不是不違法, 12/01 13:25
pia2: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 重點是這個 12/01 13:26
wkwtb:或為「一定行為者」? 12/01 13:27
wkwtb:我還以為重點是這個 12/01 13:27
pia2:如果是僱用來工作,並沒有要求投票支持,那就是工作人員(工讀) 12/01 13:27
zzzaaazzz:算了 我懶的打了 隨便啦.. 12/01 13:29
wkwtb:嗯.. 工讀生我以前也差一點做過 12/01 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