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hnc (October 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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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判決書重點節錄
時間Tue Aug 14 11:11:59 2007
主 文
馬英九無罪。
理 由
陸、本院查:
甲、程序部分(證據能力爭議之認定)
四、證人吳麗洳之96年1月25日偵查筆錄部分,經證人於本院審
理中當庭表示偵查筆錄與其當時所述意思不符(見本院96
年7月10日審判筆錄),辯護人聲請本院於96年7月23日勘驗
偵查中錄音帶結果,其中:
(八)以上偵查筆錄之記載,或係檢察官以假設性用語「理論上
」提問,筆錄中問題及應答卻略而未顯,或僅是證人以口
頭語方式所為「對」、「嗯」之言詞,而非針對問題回答
,亦非為筆錄所記載之肯定答覆,甚至在實務上整理證人
回答以為紀錄,亦未見如此差異,顯見該筆錄確有斷章取
義之處,且有筆錄記載與實際問答不符之情,是
筆錄記載
與證人實際證述內容既有不符,彰顯前開偵查筆錄不具特
信性,而有顯不可信情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
2項之反面解釋,上開部分之筆錄無證據能力,不能為證
據,應以本院勘驗筆錄代之。
乙、實體部分
一、本案被告馬英九所涉貪污罪嫌,其根由無非係其所使用之台
北市市長特別費以領據核銷之半數所生疑義,開宗明義,本
院必先針對特別費之制度詳加論究定性,始能釐清相關爭議
(三)特別費之重新建制之旨趣及屬性
1、依前開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及審計部之意見,
特別
費確為實質補貼
二、被告馬英九以領據領取特別費既未施用詐術亦無使任何人陷
於錯誤
三、
被告以領據具領特別費半數之初,並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
圖
四、被告領得之特別費半數匯帳後已經混合為被告金錢動產之一
部,依法所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並非意圖自己不法所有被
告
五、特別費本屬實質補貼而非個人薪資所得,與被告財產混合後
,自無申報所得稅問題
六、特別費編於預算業務費項下,行之有年,並無改變其實質補
貼之本質
七、領據核銷之特別費半數,已經核銷完畢,毫無剩餘問題
八、被告無主觀犯意之認定
九、被告未曾如起訴書所載之自白特別費為公款情事
十、領據核銷特別費半數並無告知支用情形之義務,與消極詐欺
無干
十一、領據核銷特別費之半數由首長自行支用不能再予過問,公
訴人追究被告全部得特別費扣除特別費支出,無論結果為
何結果,均不能據此被告詐領財物
十二、被告實際上確於首長任期內已因公支用完畢所有以領據核
銷之特別費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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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76.228
※ chasemasami:轉錄至看板 DPP 08/14 11:45
→ Rechtmann:請問判決書公佈了嗎?剛剛在司法院和台北地院網站找不到 08/14 15:56
→ Rechtmann:一般都判決宣告約一週後才會有判決書,這次這麼快? @@a 08/14 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