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黨員
第 七 條
凡信仰三民主義,願遵行本黨黨章及黨員守則者,得依規定申請入黨,經本黨許可後為本黨
黨員,黨員入黨辦法另定之。大陸地區反對共產制度,認同三民主義,志願與本黨共同致力
國家統一者,均視為本黨之精神黨員,精神黨員有向組織提出興革意見之權。
第 八 條
黨員有左列之權利:
一、在黨的會議中,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在黨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三、經本黨提名或許可參加各種競選者,有受黨的支持之權。
四、有向組織提出黨政興革意見之權。
五、因致力黨的工作而傷亡之黨員,黨應予撫卹,其本人或遺族對此並
有申請之權。
六、因致力黨的工作而遭遇困難、失業或疾病無助之黨員,黨應主動予
以扶助。
七、年老貧困或遭受重大危難或災害之黨員,黨應予以照顧。
第 九 條
黨員有下列之義務:
一、宣揚三民主義,貫徹本黨主張,支持本黨政策綱領。
二、出席黨的會議,參加黨的活動,認繳黨費。
三、實行黨的決議,服從黨的領導,遵守黨的紀律。
四、參與社會活動,努力為民服務。
五、積極結合黨友。
六、介紹優秀人士入黨。
七、支持本黨對各種選舉提名的候選人。
第 十 條
為加強黨的組織,應每二年舉行黨籍校正,每四年舉行黨籍總檢查,必要時得舉行黨員總登
記,其辦法均由中央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