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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黨員 第 七 條 凡信仰三民主義,願遵行本黨黨章及黨員守則者,得依規定申請入黨,經本黨許可後為本黨 黨員,黨員入黨辦法另定之。大陸地區反對共產制度,認同三民主義,志願與本黨共同致力 國家統一者,均視為本黨之精神黨員,精神黨員有向組織提出興革意見之權。 第 八 條 黨員有左列之權利:       一、在黨的會議中,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在黨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三、經本黨提名或許可參加各種競選者,有受黨的支持之權。       四、有向組織提出黨政興革意見之權。       五、因致力黨的工作而傷亡之黨員,黨應予撫卹,其本人或遺族對此並 有申請之權。       六、因致力黨的工作而遭遇困難、失業或疾病無助之黨員,黨應主動予 以扶助。       七、年老貧困或遭受重大危難或災害之黨員,黨應予以照顧。 第 九 條 黨員有下列之義務:       一、宣揚三民主義,貫徹本黨主張,支持本黨政策綱領。       二、出席黨的會議,參加黨的活動,認繳黨費。       三、實行黨的決議,服從黨的領導,遵守黨的紀律。       四、參與社會活動,努力為民服務。       五、積極結合黨友。       六、介紹優秀人士入黨。       七、支持本黨對各種選舉提名的候選人。 第 十 條 為加強黨的組織,應每二年舉行黨籍校正,每四年舉行黨籍總檢查,必要時得舉行黨員總登 記,其辦法均由中央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