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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dneytw (桂圓紅棗茶)》之銘言: : 這就免不了牽涉到一個問題: : 既然嚴格講起來沒有多大改變,國民黨提出此修正案又有何意義?可記得阿扁說廢 : 統、終統時,也有人說反正又不開會,廢不廢根本沒差?應用到此處,既然沒多大改 : 變,又何必修正? 這一點國民黨有提到 他們是希望由原本的非經許可, 改為正面的得經許可 以營造正向開放的兩岸經貿關係 : 因此,在提案委員心中,條文修正後必然帶有某種與修正前不同的意義。至於差別 : 為何,小弟不解,有請學法的大大們釋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33.105
yisdl:你只有說到29條的部分,28條不要漏看了 05/16 08:59
IBIZA:說 管理辦法沒有執法能力 的樓上, 該更新一下資訊了 05/16 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