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angchunlun:我有事出去 你要繼續討論 我晚上回來等你 03/18 16:41
※ 引述《FBIant (聯邦螞蟻)》之銘言:
: ※ 引述《changchunlun (後面那一家要裝潢到何時)》之銘言:
: 再多給你一個連結: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mar/4/today-fo5-3.htm
: 按照國際經濟學教科書的定義,共同市場包含勞工的自由移動
這是陳博志所轉述的定義,是「勞工的自由移動」
並不表示「勞工全面自由移動」,這是你提出的定義喔。
請記住,你說的是「完全自由移動」,是沒有限制地自由移動
像高雄人可以自由地到台北上班一般地自由移動。
同一篇文,你繼續看就可以看到:
陳博志說:
或許蕭萬長是看到歐盟限制新會員國勞工到其他會員國工作,
進而認為共同市場未必要開放勞工自由移動。
歐盟原無此一限制,後來因東歐各國加入,部份舊成員國擔心這些新會員國,
會搶走國內就業機會,而有七年的暫時性限制。
這七年的限制雖然到二○一一年才解除,但有些歐盟會員國,
早已提前開放、讓東歐勞工到其國內工作,
勞工自由移動本來就是歐盟明訂的基本自由。
這表示,即使是歐盟也是這樣做的,這不影響它是個共同市場吧。
陳博志說蕭萬長硬拗,是不是硬拗不是重點,重點是:
歐盟就存在這樣的規定,也沒有任何歐洲法院的判決認為這規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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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限制勞工自由往來的權宜性措施,是被允許的。
勞工全面自由往來並非共同市場的鐵律。
至於他說,這不算是「共同市場」,只能算是「關稅同盟」,
結論也來得太快,共同市場也不是光看勞工自由流動這個指標,
還有很多其他的。
當然,不能自由往來到底好不好,則又是另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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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hangchunlun 來自: 118.168.68.238 (03/18 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