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angchunlun (後面那一家要裝潢到何時)
看板KMT
標題Re: 您歡迎他們來台灣找工作嗎?
時間Sun Mar 16 15:38:06 2008
※ 引述《venti (耶 找到工作了.....)》之銘言:
: ※ 引述《changchunlun (後面那一家要裝潢到何時)》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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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哪一本教科書?又請問歐盟現在有「全面自由流動」嗎?
: : 前提不成立 以下的討論就0分嘍
: Four Freedoms (European Union)
: The free movement of goods. Art.23ff EGV
以為找到了這個就結束了嗎?
這並不是絕對的,有許多例外,不構成「全面自由流動」
(我強調一次「全面自由流動」不是我提出的定義)
例如,歐盟法院在 the Italian art (1968) case裡頭,就承認國家有權力
保護國家歷史財產而採取必要的行動。
這個條約的目的,是在去除關稅及配額限制的貿易障礙,
可不表示會員國有自由流動黑心商品的自由。
此外,
違反歐洲環境保護指令的商品,也不得在歐盟流通。
各國對智慧財產權保障的規定也不相同,也導致錄音錄影產品無法「全面自由流動」
有這麼多的例外,怎麼能說是「全面自由流動」?
: The free movement of services and freedom of establishment. Art. 39ff EGV
創業及服務自由流通,也不是毫無限制的
違反內國法令的行業仍然不准設立。
1990年生效的89/48號總指令,要在信心及信任基礎上建立「相互承認」制度,
如果有關的教育訓練顯著不同,一會員國可對自另一會員國的專業人員作檢定考試,
或是為期三年以下的見習。
你認為這是「全面自由流動」嗎?
: The free movement of persons (and citizenship),
: including free movement of workers. Art.56 ff EGV
我已經在前po指出,舊會員國可以限制新會員國的人員前來就業,
勞工並非「全面自由流動」。
根據bbc的新聞及歐盟執行委員會報告:
http://news.bbc.co.uk/chinese/trad/hi/newsid_4690000/newsid_4694700/4694712.stm
: The free movement of capital. Art. 56 ff. EGV
資本的自由流動,是否為「全面自由流動」?
又是個大問號:羅馬條約本身就設有「保護條款」
(Safeguard Clause)又稱為「逃避條款」,規定:
如果資本流通損及任一會員國國內資本市場之運作,
執行委員會在諮商「貨幣委員會」後,
應授權該會員國可在資本流通方面採取保護性措施。
歐盟的「四大自由」充滿了各式的保護條款,細節經常是由執行委員會來決定
不規定在條約之中,條約揭示的是大原則,名為自由,但絕不是前po所講的那種
自殺性的「全面流動自由」。
我重覆一次兩個主要問題:
1.歐盟允許黑心商品自由流通,毫無障礙嗎?是或不是?
2.歐盟允許27個會員國人民自由在別的會員國工作嗎?是或不是?
這是你們攻擊共同市場會為台灣造成的危害
那你們就必須證明,一個「共同市場」體制的歐盟存在這種情形。
不清楚歐盟的體制,只拿想像來攻擊的,終究會遭到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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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68.238
推 wierd:你的類比論述忽略了文化因素 03/16 15:38
→ changchunlun:是fbiant要求這樣的定義 03/16 15:42
→ changchunlun:他一po文就強調共同市場是「全面自由流動」 03/16 15:42
→ changchunlun:他的論證就是 共同市場->完全自由->黑心貨進入 03/16 15:44
→ changchunlun:我只是指出 共同市場 並非 完全自由 03/16 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