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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8888 (Don)》之銘言: : ※ 引述《CM1350619 (我閉上眼睛看世界)》之銘言: : : 關於所謂的"重大惡行犯連續犯"該如何去定義呢? : : 要決定這個人有沒有資格存活於世上的標準又該如何標定?? : 反對死刑的人最愛問「到底是誰授權你剝奪別人的生命」? : 我也可以比照辦理問「到底是誰授權你剝奪別人的自由和財產?」 : 假如你的邏輯成立 : 那麼比照邏輯下去 : 剝奪自由和財產也違背人權了 : 既然罪犯的生命也是生命 : 那麼罪犯的自由也是自由 : 罪犯的財產也是財產 關於這個問題 我認為是的 罪犯的生命的確是生命 罪犯的自由的確也是自由 罪犯的財產的確也是財產 任何人都沒有資格可剝奪任何人的生命 當然也沒有任何人可剝奪任何人之自由與財產 其實我這篇文真正想問的是該"如何"去標定與量化判定死刑的標準? : : 另外其因環境背景造成精神方面問題之犯人可被減刑更甚無罪 : : (如二十四個比利)並給於醫治, : : 但在精神判定方面無問題之犯人,其因身世環境背景所造成的偏差之人格, : : 其所犯下之罪行就必須全由犯人承擔?? : 這牽涉到人類有沒有自由意識的千古疑難了 : 我自己認為 : 除非是器質性的原因 : 否則任何東西進入你的心中以後 : 只要任何決策皆出於自己的本意 : 自己就要負責 : 按照你這種邏輯 : 對國家有貢獻的人也不應該獎賞 : 因為那是他環境的功勞 : 認真做工作也不應該有加薪 : 因為那是你父母教育的功勞 : 比照下去 : 世界大亂 我並非完全否認他自身的努力 但我認為他的環境的確有給予使他成功的幫助(如:教育) 就如同我也並不是認為罪犯是完全無罪 但他的環境也可能是造成他犯罪的推手 : : 這是否又為公平?? : : 看到前面有大大提出 : : 人權團體說法律及法官無資格剝奪犯人之生命 : : 而犯人又為什麼有資格剝奪其它人的生命? : : 基本上.我認為沒有任何人有資格去剝奪任何人的生命 : : 有權決定自己生命的只有自己 : : 想問問大家 : : 一命抵一命是否是的合理及符合正義? : 我自己覺得 : 當然符合公平和正義 : 我自己認為 : 一件事物的價值 : 也決定於損壞以後要進行多少賠償 : 假如打壞賓士車只要賠十萬 : 那就代表賓士車一台的價值只有十萬 : 同理 : 毀壞被害人的性命假如不用賠命 : 那就等於否認被害人的性命是一條珍貴的生命 : 再舉個比方 : 就是因為每個人的財產權都應該受到尊重 : 所以,侵害他人財產者,才必須以自己的財產作為抵償 : 如此才能彰顯被害人財產的價值 : 如果為了「尊重財產權」「加害人的財產也是財產」,而立法禁止對他人要求損害賠償 : 那這個國家是屬於財產權保護極度低落的狀態 : 而不是財產權受到保障的狀態 : 或許要問:「殺了死刑犯,被害人可以復活嗎?」 : 這句話是建立在「補償 = 完全復原損傷」的錯誤假設上 : 舉個例子 : 走路被車子撞成殘廢 : 就算有幾百萬的賠償金 : 能夠讓恢復走路嗎? : 做了十年冤獄的人 : 難道有了賠償金 : 他就會年輕十歲? : 他破碎的妻子家人都會回來? : 賠償金無法讓神經接回來,無法讓冤獄的歲月流回來 : 可是我們要不要給被害人賠償金? 是的 有些失去的事物是不可能再回來 受到的傷害也是不可能因此而消失 許許多多都不是加害者用賠的就會賠的回來的 但我認為賠償金的目的 應是為了減緩及彌補傷害本身所造成的後續波及 使被害者及其家屬的傷害可以降到最低 : 那麼光以「殺了死刑犯,被害人也無法復活」作為反對死刑的理由 : 說得通嗎? 那麼在這之中 死刑是一種對被害人的賠償?還是對犯罪者的懲罰? 我想在這裡就有必要去釐清一下 : : 死刑的目的是什麼? : : 倒底什麼樣的懲罰才是符合犯人所犯下的罪行? : : 不原諒犯人=可剝奪其生命? : 沒有人授權我們剝奪別人的自由和財產 : 但我們還不是照樣剝奪了? 是的 我們的確是剝奪了 而其中的量化與標準也是相當的困難 什麼樣的罪該判什麼樣的刑? 騎車未戴安全帽為何是罰五百?而不是一千? 搶奪罪可判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麼時候判六個月?什麼時候判五年? 而 在五百與一千的差異是五百元 六個月與五年的差異是四年半 但死刑就差異就是生與死了 我認為這才是死刑真正困難的地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7.186.62 ※ 編輯: CM1350619 來自: 140.117.186.62 (12/27 02:21)
shouri:所以你認為應該不要有法律?? 12/27 02:25
CM1350619:XD.法律是必要的呀,只是訂定法律這件事本身是困難的 12/27 02:34